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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加快現代服務業高質量發展政策獎補措施和支持項目、標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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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范圍
第一條 本政策意見適用于工商注冊、統計關系均在都江堰市,符合我市服務業產業發展方向,依法依規正常經營的獨立法人企業以及其獨立核算分支機構。
二、政策內容
(一)重大項目招引
第二條 服務業重大項目招引。對新引進的成都市以外企業、協議投資額達30億元(含)以上,或具有重大引領性、帶動性,并經市委市政府專題審定同意的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對產業占比達50%(含)以上,且宗地計容商業建筑面積自持比例達30%(含)以上的,按照最高不超過其產業部分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的5%、總額不超過1億元給予企業專項產業扶持;對產業占比達80%(含)以上,且宗地計容商業建筑面積自持比例達50%(含)以上的,按照最高不超過其產業部分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的10%、總額不超過1.2億元給予企業專項產業扶持;對產業占比達100%,且宗地計容商業建筑面積自持比例達80%(含)以上的,按照最高不超過其產業部分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的10%、總額不超過1.5億元給予企業專項產業扶持。
第三條 省市重點項目招引。對新引進的成都市以外投資服務業項目,被四川省、成都市部門列為重點項目的,項目用地可按不低于市場評估價的70%(含)確定出讓起始(叫)價。
(二)外商投資及總部結算項目招引
第四條 吸引外商直接投資。對外商當年直接投資5000萬美元(含)以上的新項目、增資項目(不含房地產、金融類項目),經成都市申報認定,按其當年外商直接投資金額的2%進行獎勵,最高獎勵1000萬元人民幣。對新引進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的國際中小企業,經成都市申報認定,按照截止成都市項目申報指南發布之日的前一年內實到注冊資本外資部分的10%,給予最高500萬元人民幣獎勵。企業同時符合第二條政策條款的,可按就高原則執行,不重復享受。
第五條 鼓勵總部企業落戶發展。對新落戶我市并在1年內認定為成都市總部企業,且被確定為成都市級重大項目的,給予150萬元一次性開辦獎勵;被確定為成都市級特別重大項目的,給予250萬元一次性開辦獎勵。獎勵金額的30%可以用于獎勵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才。
第六條 培育企業新增總部業務。對改變自身財務管理模式,新認定為成都市總部企業的,自認定年度第二年,企業上年地方經濟實得增幅超過成都市上年GDP增幅且增量達到500萬元(含)的,以其當年主營業務收入為參照數,綜合評定獎勵金額。獎勵金額的30%可用于獎勵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才。
第七條 鼓勵結算項目落地。對在都江堰市新設立結算中心和結算平臺的企業,自項目正常經營之日起,以其當年主營業務收入為參照數,綜合評定獎勵金額。獎勵金額的30%可用于獎勵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才。(三)現代商貿服務業
第八條 鼓勵企業開展國際交流合作。支持企業擴大進出口規模,對年度外貿進出口實績達到5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含)及2000萬美元(含)以上的外貿企業,按每進出口100 萬美元,分別給予不高于2萬元、3萬元及4萬元人民幣的國際市場拓展費支持,單個企業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150萬元人民幣。
第九條 支持主題商圈和特色街區打造。對在我市重點商圈、產業功能區內新打造的特色商業街區,開街1年內,主營業態所使用的商業用房面積比例達到本特色街區全部商業用房面積50%以上的,經認定后對街區打造實施主體給予8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主城區或集鎮上特色商業街區進行培育提升的,經認定后對街區打造實施主體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首次獲得成都市級、四川省級和國家級命名的特色商業街,對實施主體分別給予30萬元、50萬元和8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十條 支持首店商家招引。鼓勵國內外連鎖品牌企業在我市開設首家實體門店,對品牌未在西南三省一市(云、貴、川、重慶市)或成都市內其他區域落戶,門店營業面積不低于100m?,正常經營一年后年營業收入達100萬元(含)以上的,且經認定為“西南首店”“成都首店”的,分別給予申報主體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十一條 支持品質餐飲商家招引提升。對新引進的米其林星級餐廳、黑珍珠餐廳入駐我市正式營業后,年營業額達到1000 萬元(含)以上的,分別給予餐廳1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評定為“成都餐飲名店”“成都名菜”等成都市級以上官方認定榮譽的餐飲企業,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經認定為成都市特色小店、品牌名店、百年老店的企業,分別給予0.5萬元、1萬元、2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經認定為都江堰市特色店、品牌店的企業,給予0.3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十二條 鼓勵商貿企業提檔升級。對年營業收入達到5000 萬元(含)以上的限額以上零售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和年營業收入達到1億元以上的限額以上批發企業及個體工商戶、且增幅達到當年我市下達的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增幅目標的,給予3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年營業收入達到500萬元(含)以上、且增幅達到當年我市下達的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增幅目標的餐飲、住宿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給予3萬元一次性獎勵。對首次新達到限額以上或規模以上,并納入國家統計局聯網直報平臺的批發、零售、餐飲、住宿企業及個體工商戶或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給予2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十三條 鼓勵特色樓宇打造。對經成都市商務局評定為專業(特色)樓宇的申請主體,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十四條 鼓勵電商企業發展。對新引進電子商務企業,年度線上銷售額達到3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以上的,分別給予2萬元、4萬元、8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通過電商平臺(含第三方平臺)銷售產品,年線上銷售額達到1000萬元(含)以上且納入都江堰市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統計的,按照企業線上銷售額增量部分的1%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獎勵。對在我市自建5個(含)以上實體(含室內、室外)直播間,正常運營6個月以上,且企業當年電商銷售額達到300萬元以上的,給予5萬元一次性補貼。
第十五條 支持企業開展對外推廣活動。對企業積極參與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開展自主品牌“走出去”“請進來”推廣活動、境外經貿促進活動等市場推介活動,按照實際發生的場租費用給予 30%補貼,每戶企業每次補貼不超過20萬元,年度同一企業享受補貼總額不超過50萬元。參照成都市相關規定給予單個活動單個企業不超過2人的人員經費補貼、展位費補貼、展品運輸費補貼,補貼總額國內不超過1萬元,國際不超過3萬元。
(四)文創服務業
第十六條 支持產業載體建設。支持文、商、旅空間煥新活化提升建設。鼓勵街道、社區和企業利用樓宇、倉庫、廠房和林盤進行改、擴建,采取市場運作、企業操作、政府資助的建設模式,創辦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聚集區(園區、街區、基地、鎮村)。新創辦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聚集區(園區、街區、基地、鎮村)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成都市級、都江堰市級的文創產業聚集區的,按國家、省、成都市相關政策申報獎勵后,本級財政分別額外給予該聚集區30萬元、20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對納入國家級、省級、成都市級、都江堰市級重點文創產業項目庫的企業,經市級相關部門認定,分別一次性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
支持社會力量建設文化創意產業孵化平臺。對產業帶動明顯、運營狀況良好、創新創業活動效果明顯的文化創意產業孵化平臺、眾創空間,可給予不超過實際投入20%、最高不超過20 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對首次新增納入文化創意產業統計名錄庫的規上、標上文創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企業2萬元、1萬元獎勵。
第十七條 支持精品創作、創意、設計。對著作權(版權)登記在我市的原創視聽、動漫、文藝等作品,獲得國內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國家級、省級、成都市級有關獎項,分別給予獲獎主體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作品發布在國家主管部門頒發資質的新媒體平臺上,實際分成收入在100萬元以上的,按其實際收入的5%給予獎勵,每部作品補助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對著作權(版權)登記在我市的文創作品參加國家級、省級、成都市級創意設計大賽獲的前三名的,分別給予獲獎主體10萬元、5萬元、2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十八條 鼓勵發展文創新業態。針對數字文創、數字文博、沉浸式劇本殺等文創+林盤、文創+文旅、文創+元宇宙等新業態的產品和項目,其年營業收入首次超過1000萬元、500萬元、100萬元的文創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30萬、20萬、10萬元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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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支持文體旅企業做大做強。對納入國家級、省級、成都市級、都江堰市級重點文體旅產業項目庫的企業,經市級相關部門認定,分別一次性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
對首次新增納入社消零統計庫的規上、標上文體旅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企業2萬元、1萬元獎勵。首次新增限額以上住宿企業,一次性給予2萬元獎勵。
對新落戶、固定資產投資5億元(不含土地投入、購買和租用國有資產投入)以上的重大文旅項目,建成投運后按實際投資總額的0.5%,給予企業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鼓勵旅游服務機構落戶。鼓勵旅行社(分社)、旅游運輸公司、旅游商品交易機構等企業在都江堰市落戶。對在都江堰市注冊、結算的旅行社(分社),年營業收入達到 2000萬元(含)、3000萬元(含)的,分別給予3萬元、5萬元獎勵。對在都江堰市注冊、結算的旅游商品交易機構,年營業收入達到 1000萬元(含)的,給予8萬元獎勵。對在都江堰市注冊、結算的旅游運輸公司,年度累計組織到都江堰市旅游達到100萬人次(含)以上的,給予8萬元獎勵。
第二十條 鼓勵文體旅品牌創建。對新評定為5A級旅游景區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新評為4A級旅游景區的,給予運營主體5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評定為國家級、省級旅游度假區、生態旅游示范區等旅游資源品牌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國家部委以上新認定的特色文化或旅游名鎮、特色文化或旅游村、文化體育或旅游示范點,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省委省政府(含辦公廳)和省級部門新認定的特色旅游鎮、特色旅游村、旅游示范點,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評定世界級、國家級、省級非遺項目,分別給予保護單位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一次性獎勵。
鼓勵住宿業品牌創建。新評為四星級、五星級旅游飯店,一次性給予20萬元、50萬元獎勵。新評定為國家級金樹葉級綠色旅游飯店、國家級金鼎級文化主題旅游飯店,一次性獎勵10萬元;新評定國家級銀樹葉級綠色旅游飯店、國家級銀鼎級文化主題旅游飯店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對參照《都江堰市鄉村民宿建設提升導則》《都江堰市民宿發展指導意見》新建、改建的民宿,實行競爭立項,經評審認定后,給予實際建造、改造總費用的10%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每年開展都江堰精品旅游民宿評選活動,對評選出的精品旅游民宿,每家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獎勵。對新獲評的民宿及農家樂按國家、省、成都市相關政策申報獎勵經費。對新評為國家甲級、乙級旅游民宿的,給予3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補貼;對新評為四川省天府旅游名宿的,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補貼;對新評為成都市精品民宿的,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補貼。鼓勵民宿集聚區發展。對形成集聚效應和品牌影響力的民宿集聚區,按投入資金比例給予投資或經營管理主體一次性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補助。
對新評定國家級、省級非遺傳承基地,分別給予10萬元、5 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一條 鼓勵開展品牌節會賽事活動。經都江堰市委、市政府同意,對提升產業發展、拉動消費效果特別明顯的重大(自創或引進IP)商貿旅游、文化文創節會、行業論壇、會議等活動,根據其活動規模及影響力,對活動承辦企業投入的宣傳營銷、運營管理、設施搭建等費用給予承辦企業最高不超過30%、總額不超過20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對經都江堰市委、市政府同意,由國內外知名會展機構、國際性組織、國家級行業協會(學會)在我市舉辦的國家級、國際級旅游商品、康體養生、工藝美術、綠色科技、新經濟等高端專業類展覽項目,邀請專業買家不少于15家(含)且展覽面積超過500平方米(含)的,按實際承辦費用的30%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一次性補助。對在我市舉辦線上線下一體的大型國際性博覽會企業(其中實際投入的60%以上用于線下展會的),按照實際投入的20%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補助。
對落戶我市的國際知名體育賽事或自主培育、有國際影響力的品牌賽事,每次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辦賽補助;在我市舉辦全國知名體育賽事,每次給予不超過150萬元的辦賽補助。對引進國家級、省級大眾賽事,參賽人數達500人以上的,每次給予不超過30萬元的辦賽補助。前述各類補助限額均不得超過舉辦賽事活動總投資額的50%。
第二十二條 支持文體旅消費新業態。鼓勵文旅消費新場景打造。支持企業推進5G、VR、AR、AI、區塊鏈、超高清視頻、元宇宙等高新技術在文化和旅游消費領域的創新應用,鼓勵布局影視、音樂、動漫、直播等泛娛樂產業,培育數字文博、虛擬旅游、智能穿戴、"云消費"等融合前沿科技的新型消費業態。正式運營1年后按照投入資金比例、示范帶動作用等績效,按總投入2%,最高不超過50萬一次性補助。
鼓勵文旅夜間新業態培育。支持企業順應消費升級趨勢,打造吃住行游購娛全通式消費體驗,對開展具有夜市、夜食、夜展、夜秀、夜節等消費的大型綜合類持續性夜間文旅業態項目,對項目投入500萬以上,正式運營1年后,按總投入2%,最高不超過50萬一次性補助。
對新建的精致露營基地正式運營1年后按照投入資金比例、示范帶動作用等績效,按資金投入比例,給與最高不超過20萬一次性補助。開發銷售和開展研學游方面年營業收入首次達到500萬元以上的,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三條 支持文體旅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社會力量投資新建運動場館、運動公園、戶外運動等文化體育旅游產業設施,按實際投資總額的5%,給予企業最高不超過150萬元一次性補貼。對旅游景區內新(改)建停車場、游客中心、游步道、旅游廁所、垃圾桶(箱)、標識系統等,或建設符合都江堰市旅游專項規劃的游客集散中心、自駕車營地等項目,建成投運后,按項目實際投資總額的10%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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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鼓勵知名醫療項目落戶。對世界衛生組織官方公布當年或上一年排名國際前10名和國家衛生健康委官方公布、復旦醫院排行榜當年或上一年排名全國前10名的醫療機構落戶我市舉辦營利性醫療項目,其固定資產投資總額達1億元以上的,項目建成運營后,經認定,給予項目運營團隊200萬元一次性獎勵扶持。
第二十五條 支持醫美項目發展。對落戶我市的醫美項目(含醫院類、門診部類、診所類),建成運營后,經評定為5A 級、4A級項目,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六條 支持健康產業提升。對在我市經營期滿三年的地產、酒店類項目新增醫療健康產業業態,且醫療健康產業部分固定資產投入達5000萬元及以上的,自項目運營之日起,按固定資產投入的2%,最高不超200萬元的一次性產業扶持。
第二十七條 鼓勵企業自主創新。對醫療健康相關企業開展自主創新,獲得國家、省、成都市科技項目支持后,經相關部門認定,以項目支持經費最高額度為參照數,按獲得支持額的50%,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產業扶持。
第二十八條 支持打造醫療健康產業生態圈。支持建設特色鮮明、企業聚集、功能完善的醫療康養(醫美)街區或醫療健康產業園區(特色街區),總投資達到100億元及以上,自項目建成運營之日起,經評定為國家級、省級示范項目的,分別給予5000萬元、3000萬元的一次性產業扶持。
第二十九條 支持產品推廣銷售。對我市健康相關企業銷售額首次突破1億元、2億元、5億元,經相關部門認定,分別給予企業10萬元、20萬元、50萬元的獎勵。
第三十條 鼓勵醫療機構申請國際認證。鼓勵醫療機構申請國際醫療衛生機構認證聯合委員會(JCI)國際認證,對通過認證的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開通國際醫療保險直付業務,且辦理至少五筆實際業務的機構,每開通一家獎勵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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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鼓勵企業擴大規模。開展建筑業龍頭骨干優秀企業評選活動,對年產值首次突破10億元、5億元、1億元,依法在我市依法依規正常經營并入統的企業,由市政府命名為建筑業龍頭、骨干、優秀企業。在我市注冊的建筑企業,依法依規正常經營并入統,以其前三年產值最高1年的產值為基數,當年每凈增建筑產值1億元,獎勵10萬元。以此類推,獎勵不設最高限。
第三十二條 鼓勵企業資質升級增項爭先創優。晉升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港口與航道施工總承包、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冶金工程施工總承包、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總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機電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分別一次性獎勵50萬元、30萬元。不斷培育和提高“都江堰建筑”品牌影響力,對榮獲“魯班獎"或國家優質工程金獎的項目獎勵100萬元,榮獲國家優質工程銀獎的項目獎勵30萬元,榮獲"天府杯"金獎、銀獎和省結構優質工程的項目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3萬元。榮獲"芙蓉杯"金獎、銀獎分別獎勵4萬元、2萬元。
第三十三條 鼓勵建筑產業做大做強。在我市登記注冊的建筑業法人企業或分公司經營收入貢獻逐年上升,以企業前三年的營業利潤(企業年度財務報表所反映數據)的最高1年的80%作為基數,超基數部分按80%給予扶持。對企業當年的扶持金額不得超過以企業前三年對地方經濟實際貢獻最高1年的80%作為基數,企業當年地方經濟實際貢獻超基數的80%。獎勵金額的30%可用于獎勵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才。該政策僅限2019年1月1日前注冊的企業,財政扶持核算時間從2019年1 月1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 支持建筑產業聚集發展。加大優質企業的引進力度,2019年1月1日后在都江堰市新登記注冊的建筑業法人企業或分公司,按企業營業利潤(企業年度財務報表所反映數據)的80%給予扶持,且扶持金額不得超過企業當年對地方經濟實際貢獻的80%,可享受財政扶持三年。三年期滿后參照第三十三條政策執行。
第三十五條 鼓勵市內承建建設工程總承包的央企、國企、知名民企與本地企業合作,依法實施專業分包、勞務分包,同時鼓勵組成聯合體投標,提高我市企業的參與度。本地注冊企業與外地企業聯合承建、分包工程,當年每完成建筑產值1000萬元,依法依規正常經營并入統計庫的,獎勵市外企業2萬元,以此類推,獎勵不設最高限。
第三十六條 鼓勵使用注冊地在都江堰市的入統建筑企業。社會資本在我市投資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工程依法發包給符合資質條件的都江堰市入統的工程總包建筑施工企業,在簽訂總承包合同后,先行退還項目履約保證金按期開工對應金額中的50%,剩余按相關標準實施退返。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以企業為單位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行差異化繳存和單個、多個工程“封頂限高"的繳存辦法,在都江堰市繳納達到1000萬元,就可不再繳納。同一企業繳納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銀行保函、工程擔保和保證保險)與都江堰市內承建的其他項目實行互認。
第三十七條 減輕企業負擔。開展建筑業誠信企業評選活動,凡評為市級誠信企業的,一年內新承攬工程按繳納標準的50%繳納依法保留的各類保證金,連續3年被評為誠信企業的,在民工工資擔保中,可使用信用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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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鼓勵優化營商環境,提升金融服務。對保險代理(經紀)公司和新引進保險企業等金融機構,以其車險業務增量以及由此帶來的地方經濟貢獻為參考數,給予定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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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支持民營經濟與國有公司合作發展。鼓勵本土公共品牌孵化,對我市國有平臺公司主導新成立的以挖掘、發揚都江堰農業品牌、文創品牌、餐飲品牌等為主營業務的服務業企業,每年以年度地方經濟實際貢獻為參照數,每年給予90%的產業扶持資金。產業扶持資金可用于企業包裝策劃、營銷宣傳、合作商家扶持等。
第四十條 支持國有物業招租。對功能性物業、綜合物業招租,在租賃價格、免租期、品牌經營等方面,可以根據市場調研、定位規劃、產業培育、功能布局和區域首店、旗艦店、傳統老店、概念店及"領頭羊"品牌等優質資源引入等因素綜合考量,對承租人給予優惠,具體按照《都江堰市市屬國有企業資產招商管理辦法》(都國資發〔2021〕12號)文件執行。
三、附則
第四十一條 對符合國家、省、成都市及都江堰市產業政策導向,投資規模特別重大、帶動影響能力特別強且為地方經濟增長做出突出貢獻的服務業企業、項目及活動,由所屬產業功能區、主管部門研究提出支持方案,經市委、市政府審定后,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議”進行扶持。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議”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政策意見規定的產業扶持政策。
第四十二條 享受本政策意見中的企業,在都江堰市正常經營的存續期不得低于10年或投資合作協議約定年限。在此期間遷出我市的或終止協議的,原享受的各項扶持資金必須全部退回,或按投資協議的約定處理。購買或租用辦公用房獲得補貼的,在約定期內不得將辦公用房對外租售和改變用途,否則取消其享受補貼的資格,已享受的補貼資金須全部退回。
第四十三條 符合本政策意見支持的企業和項目,同時又符合國家、省、成都市的同類扶持政策的,都江堰市相關產業部門將積極幫助企業爭取上級政策獎勵,除政策中明確為我市財政額外給予的條款,原則上按就高不就低享受政策扶持。同一事項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的,原則上可按最高政策執行,不得重復享受。符合本政策意見中支持的項目,由鎮(街道)、部門、國有公司作為實施主體的,也可申報相關政策獎勵。
第四十四條 當年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被列入失信名單的企業,不得享受相關扶持政策。對采取虛報發票、重復申報等不正當手段套取政策獎勵的,取消當年及下年度獎勵資格,對已發放的資金依法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 依據本政策意見享受"新辦企業扶持范圍",原則上為工商注冊時間在本政策意見施行之后的企業(文本中有額外規定的除外),但符合本政策意見規定的重大項目,未享受過相關政策獎勵,且經市委市政府專題審定通過的企業除外。本政策意見施行期間,國家、省、成都市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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