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項目疑難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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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蕪湖市獎勵與支持
支持創建國家、省級研發平臺。當年對新認定的國家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以及國家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工業設計中心(企業)、國家級檢驗檢測(產業計量測試)機構,給予 400 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CNAS(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實驗室、國家計量-認證(CMA)的檢驗檢測中心(企業),給予 100 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的安徽省實驗室、安徽省技術創新中心給予 100 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的安徽省新型研發機構、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重點)實驗室、工業設計中心(企業)、檢驗檢測(產業計量測試)中心(企業)給予 50 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省級計量認證(CMA)檢驗檢測中心(企業),給予 30 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給予 10 萬元一次性獎勵。
推行運行評估和績效評價。當年對國家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以及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重點)實驗室、制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企業)、國家檢驗檢測中心,在國家組織的運行評估中獲優秀等次的,給予 100 萬元一次性獎勵。開展省級以上研發機構績效評價,對獲得優秀等次的國家級、省級研發機構分別給予 100 萬元、50 萬元一次性獎勵,每年不超過 20家。開展省級以上檢驗檢測機構績效評價,對獲得優秀等次的國家級、省級檢驗檢測機構分別給予 50 萬元、30 萬元一次性獎勵。
二、認定條件
(一)企業在安徽省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且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其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以及專業技術服務業等新業態、新模式企業年銷售收入8000萬元以上。
(二)企業市場定位和發展目標明確,在行業中具有明顯的發展和競爭比較優勢,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業具有比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企業已建立技術中心并正常運行兩年以上,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技術創新績效顯著。
(四)企業重視技術創新,具有技術創新基礎條件,以及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1.具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300萬元;
2.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30人;
3.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和試驗條件,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500萬元。
(五)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3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1.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2.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3.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三、省企業技術中心申報材料:
1.營業執照、上年度審計報告或財務報表。
2.技術中心成立文件等。
3.知識產權證書;新產品認證等證書;品牌相關認證證書;科研產品/服務市場占有率相關證明。
4.專項審計報告、成果轉化相關證明材料;新產品認證等證書。
5.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
四、認定程序
(一)企業按照省企業技術中心條件和要求,向所在市或省直管縣經濟和信息化委提出書面申請和編報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評價表及其附表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二)各市或省直管縣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同級發展改革、科技、財政、稅務和海關等部門,根據本辦法及當年工作通知要求,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聯合行文推薦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并將推薦企業技術中心名單及其申請材料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材料一式1份),同時抄報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和蕪湖海關。
(三)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評價指標體系對各市和省直管縣推薦的企業技術中心申請材料進行初評,并提出評價意見。
(四)省經濟和信息化委依據初評結果,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和蕪湖海關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初評合格且評價得分70分及以上的企業技術中心進行評審或現場核實,并對申報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3年內有關誠信、涉稅、通關等方面情況進行核查。
(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和蕪湖海關,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專家評審意見及核實核查情況等進行綜合評估后,擇優確定省企業技術中心名單。
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結果從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受理申請截止之日起,90個工作日之內公布。
五、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
省企業技術中心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運行評價制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原則上每兩年組織一次對省企業技術中心的運行評價,評價材料主要包括省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評價表及其附表和相關的證明材料。非評價年度,省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只需要報送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
六、評價程序
(一)數據采集。省企業技術中心應于當年4月底前將評價材料報送到所在市或省直管縣經濟和信息化委,并對技術中心評價材料真實性出具意見。
(二)數據初審。各市或省直管縣經濟和信息化委對省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并于5月底前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三)核查評價。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對省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依據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評價,并形成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核查方式包括函詢、召開核查會和現場核查等。
七、評價結果
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70分至90分(不含90分)之間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之間為合格。
(四)評價得分低于60分,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不合格:
1、材料弄虛作假并經查實;
2、逾期拒不報送評價材料;
3、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等3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低于第六條(四)中規定的最低標準。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和蕪湖海關對評價結果進行審核確認并行文公布。
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從上報評價材料截止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