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項目疑難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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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條件
申報“示范基地”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入駐小微企業20家以上,從業人員300人以上,能夠平穩運營,可持續發展。
(二)運營主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營2年以上,經營和信用狀況良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創業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保證措施;有明確的產業定位、發展規劃、年度目標和實施方案。
(三)創業基地建筑總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有良好的基礎設施條件,有滿足入駐企業生產經營、創業孵化、創業創新的場地和服務場所。
(四)具有豐富的創業服務經驗和較高的管理水平;從事創業服務的人員不少于6人,創業輔導師不少于2人。
(五)服務有特色,業績突出。為小微企業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占到總服務量的10%以上;能為小微企業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層次的服務。
二、服務要求
“示范基地”須至少達到以下4項服務功能要求:
(一)基本服務。為入駐小微企業提供生產經營場地、倉儲物流、物業及后勤保障等基本服務。
(二)創業輔導。為創業人員或入駐小微企業提供創業咨詢、開業指導、創業輔導和培訓等服務,年服務企業30家次以上。
(三)信息咨詢。充分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絡技術手段,形成便于入駐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具有在線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線下年服務企業50家次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4次以上。
(四)政務代理。加強與經信、工商、稅務、社保等部門溝通協調,提供政務代理服務,年服務企業30家次以上。
(五)投融資服務。與銀行、擔保、風投、小貸、融資服務等各類機構建立合作關系,提供融資信息,組織開展投融資推介和對接服務,年服務企業15家次以上,年組織融資對接活動2次以上。
(六)人員培訓。為創業人員、企業經營者、專業技術人員和員工提供各類培訓,年培訓200人次以上。
(七)創新支持。具有知識產權轉化或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能夠進行研發項目、科研成果和資本等多方對接。組織技術洽談會和技術對接會4次以上。
(八)市場營銷。組織企業參加各類展覽展銷、貿易洽談、產品推介、技術交流與合作等活動,每年2次以上。
(九)管理咨詢。為企業提供發展戰略、財務管理、人力資源、市場營銷等咨詢服務,年服務企業10家次以上。
(十)專業服務。為企業提供法律、會計、專利、審計、評估等服務,年服務企業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務能力和次數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專業機構的服務。
三、申報時間
“示范基地”按照自愿原則進行申報。市經信局每年組織開展一次“示范基地”申報工作,具體時間及要求以當年申報工作通知為準。
四、申報材料
各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依據本辦法負責本地區“示范基地”的初審推薦工作。對推薦的示范基地運營情況、服務業績、滿意度等進行測評,填寫《合肥市小微企業創業示范基地推薦匯總表》,并附被推薦“示范基地”的申報材料,報市經信局。
申報單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示范基地”申請報告;
(二)運營主體的法人證書和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含基地內容);
(四)土地、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或租賃合同)復印件;
(五)開展相關服務的證明材料(通知、照片、總結等);
(六)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
(七)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市經信局對申報基地進行實地考察并組織專家評審,評審結果提交市經信局局長辦公會審議后確定認定名單,名單在市經信局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
市經信局對公示無異議的基地授予“合肥市小微企業創業示范基地”稱號并在市經信局相關媒體和網站公布。
市經信局對“示范基地”實行動態管理,組織開展對“示范基地”服務情況和運行情況的年度測評,對測評優秀的給予一定資金獎補,對測評合格的“示范基地”予以確認,對測評不合格的取消其稱號。
鼓勵“示范基地”不斷完善創業基礎設施環境,增強創業服務能力,提高入駐企業創業成功率,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響力,發揮示范帶動作用。
建立年度報告制度,“示范基地”每半年填寫合肥市小微企業創業基地基本情況表,每年底前提供本年度工作總結,向所在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報送,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各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負責對所轄區內“示范基地”的服務質量、服務收費情況以及服務滿意度等進行定期檢查,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示范基地”工作總結和檢查情況報告報市經信局。
對新認定的“示范基地”,各縣(市)區、開發區可根據實際,鼓勵支持小微企業創業示范基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