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項目疑難解答
(依據2022年政策改編,具體政策以政策文件為準)請各企業單位關注以下內容,希望您的企業更好的發展。小編現將本政策的支持方向和申報條件、程序總結如下,希望對你的申報工作有所幫助。如有申報意向或了解更多申報內容可以掃微信小程序自助了解或電話(18715034835)免費咨詢:
(臥濤科技:項目申報、科技成果評價、知識產權代理、軟件開發、商業計劃書、工商注冊財稅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體系認證等)
一、申報時間:2023年為10月份(具體以當年政府文件為準)
二、背景:為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和《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要求,根據省科技廳、商務廳、財政廳、稅務局、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的《安徽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科高〔2018〕67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現就我省2019年度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申請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其從事的業務應屬于下列范圍:
(一)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包括軟件研發及外包、信息技術研發服務外包和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外包等。
(二)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包括企業業務流程設計服務、企業內部管理服務、企業運營服務和企業供應鏈管理服務等。
(三)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具體適用范圍見附件1。
(四)服務貿易類:包括計算機和信息服務、研究開發和技術服務、文化技術服務以及中醫藥醫療服務,具體適用范圍見附件2。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我省行政轄區內注冊的法人企業。
(二)從事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的企業,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四)從事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和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五)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服務業務,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四、申報程序
1.企業自我評價。企業對照《管理辦法》規定的相關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條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進行申報。
2.網上注冊、申報。企業登錄“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臺”,進行注冊登記,并提交注冊信息,審核通過后,按要求在線填寫申報材料。已注冊企業無需重新注冊,可用原用戶名和密碼登錄進行填報。
3.各市推薦。各市科技局會同商務、財政、稅務、發展改革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進行認真審核,形成推薦意見。申報企業要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如有需要,各市相關部門可實地核實企業申報信息。
4.材料報送。申報材料必須與申請表所填內容對應,按裝訂順序逐頁編制總目錄、分類目錄和頁碼,正反兩面打印,并在書脊上注明企業名稱,全部申報資料掃描成PDF格式,制作成數據光盤。各市科技局須正式行文出具推薦函,連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推薦上報匯總表(格式見附件5,須加蓋市科技局、商務局、財政局、稅務局、發展改革委公章)、轄區內企業的申報材料(一式兩份)及數據光盤,在申報截止時間前統一報送至安徽省科技成果轉化服務中心。
五、認定管理
1、安徽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每年開展一次,一般在下半年進行。具體申報事宜由省科技廳與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磋商后,另行發布申報通知。
2、省科技廳會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并將評審通過的企業名單向社會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由上述五部門聯合發文認定,頒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并通過科技部“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臺”備案。
六、申報材料清單及裝訂順序(參考上年度)
1.總目錄;
2.《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復核)申請表》(附件2)(企業法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
3.企業開展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論述(不少于1000字);
4.證明企業依法成立的《營業執照》等相關注冊登記證件的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5.經審計的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和會計報表附注);
6.上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7.企業工作場所證明復印件(企業房屋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并加蓋企業公章);
8.2018年度企業職工人數情況表(附件3),企業員工花名冊(注明員工學歷結構、從事離岸服務外包人員情況)、企業就業人員社會保險繳費單復印件;
9.企業2018年度總收入、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匯總表(附件4),企業上年度銷售/服務合同、合作開發合同、委托開發協議書等材料,其中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需提供銀行結匯或外匯收入核銷等外匯收入證明(需提供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總額占企業總收入35%以上的票據)、在岸外包業務需提供銷售或服務發票(需提供與外匯收入核銷證明總額之和占企業總收入50%以上的票據);
10.企業采用先進技術或研發能力佐證材料:如企業或產品的獲獎(資質)證書、知識產權證書、客戶評價證明等材料復印件
七、政策支持和管理
1、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持相關認定文件和證書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享受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宜。
2、省級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建立聯合工作機制,必要時可以委托相關機構承擔全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的事務性工作。
3、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4、省級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對經認定并享受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做好跟蹤管理,對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業、遷移的企業,應組織復核,如確認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