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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須知!四川省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要求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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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ㄒ?/span>)為加強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 管理,提高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水平,依據《國務院關 于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的通 知》(國發〔2012〕22號)和《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 利用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聯節〔2018〕43號)等管理要求,制訂本規范條件。
?。ǘ?/span>)本規范條件中動力蓄電池與廢舊動力蓄電池是指 《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中定義的 動力蓄電池與廢舊動力蓄電池。超級電容等其他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的綜合利用可參考本規范條件執行。
(三)本規范條件中綜合利用是指對新能源汽車廢舊動 力蓄電池進行多層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過程,主要包括梯 次利用和再生利用。元素回收率是指對廢舊動力蓄電池按一定生產程序回收的目標元素重量除以原動力蓄電池中對應元素重量的百分數。材料回收率是指對廢舊動力蓄電池按一定生產 程序回收的材料重量除以原動力蓄電池中對應材料重量的百 分數。綜合回收率是指回收的多種目標元素重量之和除以原動力蓄電池中對應元素重量之和的百分數。
?。ㄋ?/span>)本規范條件中的綜合利用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是指開展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業務的企業。
梯次利用是指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必要的檢測、分 類、拆分、電池修復或重組為梯次利用電池產品(以下簡稱梯次產品),使其可應用至其他領域的過程。
再生利用是指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拆解、破碎、分選、材料修復或冶煉等處理,進行資源化利用的過程。
?。ㄎ?/span>)本規范條件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 香港、澳門地區除外)已建成的所有類型企業。本規范條件 是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規范發展的引導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審批的前置性和強制性。
二、 企業布局與項目選址
?。ㄒ?/span>)企業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所在地區城鄉建設 規劃、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污染防治、土地 利用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等要求,其施工建設應滿足規范化設計要求。
(二)企業布局應當與本企業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規模 相適應。鼓勵具備基礎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參與新建綜合利用項目。
?。ㄈ?/span>)企業不得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 源保護區、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建 設的其他區域內違法建設投產。已在上述區域內投產運營的 企業要根據該區域規劃要求,在一定期限內,通過依法搬遷、轉產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技術、裝備和工藝
?。ㄒ?/span>)總體要求
企業廠區條件、設施設備、技術工藝、溯源能力等應滿足以下要求:
土地使用手續合法(租用合同不少于15年),廠區面 積、作業場地面積應與企業綜合利用能力相適應,作業場地應滿足硬化、防滲漏、耐腐蝕要求。
應選擇生產自動化效率高、能耗指標先進、環保達標 和資源綜合利用率高的生產設施設備,采用節能、節水、環 保、清潔、高效、智能的新技術和新工藝,淘汰能耗高、污 染重的技術及工藝,不生產、銷售和使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藝、技術、裝備及產品。
應具備滿足耐腐蝕、堅固、防火、絕緣特性的專用分類收集儲存設施,有毒有害氣體、廢水、廢渣的處理等環境保護設施,以及必備的安全防護、消防設備等。
應滿足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有關 要求,具備信息化溯源能力,如溯源信息系統及編碼識別等設施設備。
?。ǘ?/span>)梯次利用要求
具備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廢舊動力蓄電池剩余容量、 一致性、循環壽命等主要性能指標和安全性的檢測技術及設 備,以及明確的可梯次利用性判斷方法,可對不同類型廢舊 動力蓄電池進行檢測、分類、拆分、電池修復或重組為梯次產品。
具備廢舊動力蓄電池機械化或自動化拆分設備,以及 無損化拆分工藝。具有梯次產品質量、安全等性能檢驗技術 設備和工藝,具備梯次產品生產一致性、安全可靠性的保證能力。
?。ㄈ?/span>)再生利用要求
具有廢舊動力蓄電池安全拆解與再生利用機械化作業平臺及工藝,包含動力蓄電池單體自動化破碎、分選等設備。
具備產業化應用的濕法、火法或材料修復等工藝,可 實現材料修復或元素提取,對電子元器件、金屬、石墨、塑料、橡膠、隔膜、電解液等零部件和材料均可合理回收和規范處理,具有相應的污染控制措施,以及對不可利用殘余物 的規范處置方案。鼓勵使用環保效益好、回收效率高的再生利用技術及工藝。
四、 資源綜合利用及能耗
?。ㄒ?/span>)資源綜合利用
企業應依據相關國家、行業標準,以及新能源汽車生產 企業等提供的動力蓄電池拆卸、拆解及歷史數據等技術信息,遵循先梯次利用后再生利用的原則,提高綜合利用水平。
企業應嚴格按照相關國家、行業標準進行廢舊動力蓄 電池儲存、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等,并積極參與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標準體系的研究制定和實施工作。
從事梯次利用的企業,應根據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剩余 容量、 一致性、循環壽命等主要性能指標和安全性的實際情 況,綜合判斷是否滿足梯次利用安全、環保、性能及質量等 要求,對符合要求的廢舊動力蓄電池分類重組利用,鼓勵在 基站備電、儲能、充換電等領域應用,提高綜合利用經濟效 益。同時,建立完善的梯次產品回收體系,保障報廢梯次產品的規范回收,并移交至從事再生利用的企業。
從事再生利用的企業,應積極開展針對正負極材料、 隔膜、電解液等再生利用技術、設備、工藝的研發和應用,努力提高廢舊動力蓄電池再生利用水平,通過冶煉或材料修復等方式保障主要有價金屬得到有效回收。其中,鎳、鈷、 錳的綜合回收率應不低于98%,鋰的回收率不低于85%,稀 土等其他主要有價金屬綜合回收率不低于97%。采用材料修 復工藝的,材料回收率應不低于90%。工藝廢水循環利用率應達90%以上。
綜合利用過程中產生的電子元器件、金屬、石墨、塑 料、橡膠、隔膜、電解液等零部件和材料均應采取相應措施 實現合理回收和規范處理。無相應處置能力的,應按國家有 關要求交有相關資質的企業進行集中處理,同時應做好跟蹤 管理,保障不可利用殘余物的環保處置,不得將其擅自丟棄、傾倒、焚燒或填埋。
?。ǘ?/span>)能源消耗
企業應建立用能考核制度,配備必要的能源(水、電、 天然氣等)計量器具。加強對運輸、拆卸、儲存、拆解、檢 測、利用等各環節的能耗管控,降低綜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勵企業采用先進適用的節能技術、工藝及裝備。
五、 環境保護要求
?。ㄒ?/span>)企業應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按照環境保 護“三同時”要求建設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并在建設項目竣 工后組織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驗收通過后方可投入生產。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建設項目,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廢棄資源加工工業》等國家排污許可有關管理規定要求申請排污許可證。
(二)企業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建立健全企業環境管理制度。鼓勵企業開展環境管理體系認證。
貯存設施的建設、管理應根據廢物的危險特性滿足《一 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污染控制標準》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等要求。
在綜合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在常溫常壓下易燃易爆及排 出有毒氣體的殘余物,必須進行預處理,使之穩定后貯存,否則按易燃易爆危險品貯存。
綜合利用過程中產生廢水、廢氣、工業固廢的,應具 備環保收集與處理設施設備,符合國家標準要求并保證其正 常使用。企業應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排污單位 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等有關要求實施廢水及廢氣的在線監測。
企業污染物排放應符合國家、地方或行業標準要求,并具備土壤及地下水的污染防治措施。噪聲應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要求,具體標準應根據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類別執行。綜合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屬于危險廢物的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三)從事再生利用的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定期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評估驗收。
?。ㄋ?/span>)企業應設有專職環保管理人員和完善的安全環保 制度,建立環境保護監測制度,具有突發環境事件或污染事件應急設施和處理預案。
六、 產品質量和職業教育
(一)鼓勵企業設立專門的質量管理部門和配備專職質 量管理人員,構建完善的質量管理制度,編制崗位操作守則、 工作流程,明確人員崗位職責、工作權限,保障檢驗數據完整。配備經檢定合格、符合使用期限的相應檢驗、檢測設備。
(二)企業應在產品質量和其中污染物殘余量/濃度方面 制定不低于國家或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并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三)鼓勵企業建立完整的信息化生產過程管理體系, 包括且不限于廢舊動力蓄電池來源、主要參數(類型、容量、 產品編碼等)、拆解檢測、綜合利用、產品流向及廢棄物處置 措施等內容,建立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數據庫,提高信息化管理和技術水平。
(四)鼓勵企業建立職業教育培訓管理制度及職工教育檔案,工程技術人員、生產工人應定期接受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相應資格(如電工證等),做到持證上崗。
七、安全生產、人身健康和社會責任
(一)企業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安全生 產條件符合有關標準、規定,依法履行各項安全生產行政許 可手續。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職業危害防治條 件,對作業環境的粉塵、噪聲等進行有效治理,達到國家衛 生標準,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消防設備和安全管理人 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并按規定限期達標。
(二)企業安全設施和職業危害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 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企業安全設施設計、投入生產和使用前,應依法實施審查、驗收。
(三)企業作業環境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四)廢舊動力蓄電池運輸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 標準要求,盡量保證其電池結構完整,運輸前應根據廢舊動 力蓄電池安全特性進行分類,按照相關標準采取對應的運輸 方案,具備防火、防水、防爆、絕緣、隔熱等安全保障措施,并制定應急預案。
(五)企業應具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管理體系,建立職工安全生產、職業衛生培訓制度和安全生產、職業衛生檢查制度,并通過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
(六)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積極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確保在規定的期限內達標。
(七)企業的用工制度應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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