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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17市國家科技企業孵化器申報條件流程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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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17市申報國家科技企業孵化器申報條件
1. 孵化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機構實際注冊并運營滿3年,且至少連續2年報送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2. 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
3. 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個的資金使用案例;
4. 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占機構總人數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指接受科技部門、行業協會或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
5. 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5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于30%;
6. 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3家;
7. 孵化器累計畢業企業應達到20家以上。
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75%以上,且提供細分產業的精準孵化服務,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的可按專業孵化器進行認定管理。專業孵化器內在孵企業應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2家;累計畢業企業應達到15家以上。
本辦法中孵化器在孵企業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被孵化企業:
1. 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應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2. 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3. 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1. 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2. 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500萬元;
3. 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
4. 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全國艱苦邊遠地區(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艱苦邊遠地區范圍和類別規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孵化場地面積、在孵和畢業企業數量、孵化資金規模、知識產權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湖北省17市申報國家科技企業孵化器申報流程
1. 申報機構向所在地省級科技廳(委、局)提出申請。
2. 省級科技廳(委、局)負責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并實地核查,評審結果對外公示。對公示無異議機構書面推薦到科技部。
3. 科技部負責對推薦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公示結果,合格機構以科技部文件形式確認為國家科技企業孵化器。
國家科技企業孵化器(含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按照國家政策和文件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科技部依據國家統計局審批的統計報表對孵化器進行規范統計,國家科技企業孵化器應按要求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科技部依據孵化器評價指標體系定期對國家科技企業孵化器開展考核評價工作,并進行動態管理。對連續2次考核評價不合格的,取消其國家科技企業孵化器資格。
國家科技企業孵化器發生名稱變更或運營主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認定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三個月內向所在地省級科技廳(委、局)報告。經省級科技廳(委、局)審核并實地核查后,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科技部提出變更建議;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科技部提出取消資格建議。
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國家科技企業孵化器評審資格,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在評審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違公平公正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湖北省17市申報國家科技企業孵化器進與發展
孵化器應加強服務能力建設,利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提升服務效率。有條件的孵化器應形成“眾創—孵化—加速”機制,提供全周期創業服務,營造科技創新創業生態。
孵化器應加強從業人員培訓,打造專業化創業導師隊伍,為在孵企業提供精準化、高質量的創業服務,不斷拓寬就業渠道,推動留學人員、科研人員及大學生創業就業。
孵化器應提高市場化運營能力,鼓勵企業化運作,構建可持續發展的運營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響力。
孵化器應積極融入全球創新創業網絡,開展國際技術轉移、離岸孵化等業務,引進海外優質項目、技術成果和人才等資源,幫助創業者對接海外市場。
各級地方政府和科技部門、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機構及其相關部門應在孵化器發展規劃、用地、財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各地區應結合區域優勢和現實需求引導孵化器向專業化方向發展,支持有條件的龍頭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投資機構等主體建設專業孵化器,促進創新創業資源的開放共享,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
各地區應發揮協會、聯盟等行業組織的作用,促進區域孵化器之間的經驗交流和資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