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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淮北市綠色工廠各區縣認定獎勵和評價管理辦法
小編整理了2023年淮北市綠色工廠各區縣認定獎勵和評價管理辦法,淮北市、相山區、杜集區、高新區、烈山區、濉溪縣想要申報綠色工廠的,可以咨詢小編了解如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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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綠色工廠各區縣認定獎勵
1、淮北市:對新認定的綠色工廠,分別給予國家ji50萬元、省級30萬元、市級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ji綠色設計產品、綠色供應鏈,分別給予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2、烈山區:對新認定的綠色工廠,分別給予國家ji20 萬元、省級 10 萬元、市級 5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ji綠色設計產品、綠色供應鏈,分別給予1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3、相山區:對獲得國家ji綠色工廠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補20萬元,對獲得國家ji綠色產品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補10萬元。對獲得省級綠色工廠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補10萬元,對獲得市級綠色工廠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補5萬元。
4、杜集區:對新認定的綠色工廠,分別給予國家ji20萬元、省級10萬元、市級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ji綠色產品、供應鏈,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5、高新區:對獲得國家ji綠色工廠、國家ji綠色產品、省級綠色工廠的,分別給予一次性50萬元、30萬元和20萬元獎勵。
6、濉溪縣:對獲得國家ji綠色工廠、綠色產品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 50 萬元、 20 萬元。對獲 得省級綠色工廠的,給予一次性獎補 20 萬元。
淮北市綠色工廠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國制造2025》、《中國制造2025安徽篇》和制造強市建設的戰略部署和綠色發展行動計劃,促進工業綠色發展。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開展綠色制造體系建設的通知》(工信廳節函〔2016〕586號)、省經信廳《關于印發安徽省綠色制造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皖經信節能函〔2017〕124號)》和《關于印發安徽省綠色工廠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皖經信節能〔2019〕98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引導企業綠色發展轉型升級,打造綠色制造先進典型,加快推進我市綠色制造體系建設,對具備用地集約化、原料無害化、生產潔凈化、廢物資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點的企業經評價授予淮北市綠色工廠(以下稱市級綠色工廠)稱號。
第三條 市級綠色工廠每年評價一次。評價工作遵循企業自愿、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市級綠色工廠的評價和管理工作。各縣區經信部門負責本地區綠色工廠的培育創建和申報推薦工作,并對綠色工廠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 申請市級綠色工廠評價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市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設立,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
(二)企業具有較好的經濟技術基礎和經濟效益,在全市同行業中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
(三)企業主要領導高度重視綠色發展,內部設有綠色工廠管理機構,負責有關綠色發展的制度建設、教育培訓、實施、考核及獎勵工作,建立目標責任制。
(四)企業制定了綠色工廠建設中長期規劃、量化的年度目標和實施方案,并能確保對綠色工廠創建項目的資金和資源投入。
(五)企業有較強的質量、職業健康、環保、安全生產和能源管理水平。通過GB/T 19001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GB/T 28001要求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GB/T 24001要求的環境管理體系等第三方認證;滿足GB/T 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體系,通過第三方認證或能源審計(能源審計報告需通過工業節能主管部門審查)。
(六)企業相關績效指標優于同行業平均水平。
(七)企業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環保、質量等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企業、法人代表黑名單。
第三章 評價程序
第六條 綠色工廠評價由企業自愿向當地經信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區經信部門審核同意后納入當地培育計劃,企業按照市級綠色工廠的相關標準要求完善自身條件。
第七條 在符合市級綠色工廠評價基本條件、滿足《綠色工廠基本要求評價表》及《綠色工廠評價指標表》中必選指標等一般要求前提下,企業可委托相關機構編制《安徽省綠色工廠評價報告》(格式及要求見附件)。
第八條 《淮北市綠色工廠評價報告》應依據企業實際情況進行編制,報告編制人員要按照綠色工廠評價指標要求,客觀公正、實事求是開展現場評價,并確保評價報告中材料、數據、證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
第九條 評價結果符合要求的企業,可向縣區經信部門提出申請,縣區經信部門審核后擇優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推薦申報。各市縣區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進一步嚴格推薦申報標準要求,引導企業不斷提升綠色化水平。
第十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必要的核實、評審。經審查、評審,符合市級綠色工廠條件的企業名單在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發文公布,并予以授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市級綠色工廠實行年度信息報送制度,每年年底企業應總結綠色工廠工作開展情況,書面報告縣區經信部門,各縣區經信部門及時總結本地區綠色制造示范成效和存在的問題,報送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第十二條 市級綠色工廠實行動態管理,滿三年復審一次。復審的市級綠色工廠須對三年來綠色工廠建設管理和實際運行情況進行總結,形成復審材料報縣區經信部門,縣區經信部門初審后上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復審,及時公布復審結果。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市級綠色工廠資格:
(一)未按規定參加復審的;
(二)復審結果不合格的;
(三)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四)企業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
(五)企業自行要求撤銷其市級綠色工廠的;
(六)企業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環境、質量等事故,被列入失信企業黑名單的;
(七)在日常監督管理或節能監察過程中,發現不能繼續保持市級綠色工廠一般要求的。
第十四條 被撤銷市級綠色工廠稱號的企業,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市級綠色工廠。
第十五條 市級綠色工廠所在企業發生更名,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申請名稱變更。若發生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申請復審。
第十六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對變更名稱和撤銷市級綠色工廠的企業,發文公布。
第十七條 評價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欺瞞現象等情況的,取消申報企業的申報資格,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委托專業機構組織評價的,三年內禁止該機構在我市開展綠色工廠評價相關工作。
第十八條 原則上從市級綠色工廠中擇優推薦申報省級綠色工廠、國家級綠色工廠,并依據有關政策,對綠色工廠企業給予相關支持。
將市級綠色工廠推薦給相關金融機構,爭取相關綠色金融產品支持。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淮北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發布的《淮北市綠色工廠建設評價和管理辦法(試行)》(淮經信節能〔2018〕77號)同時廢止。
關于淮北市綠色工廠申報,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直接咨詢小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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