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項目疑難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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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成都市“十四五”科技創新規劃》等工作部署,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各類創新主體和科研人員以戰略需求為導向,聚力進行原創性引領性科技攻關,打好關鍵核心技術攻堅戰,實施具有戰略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重大科技項目,促進科技成果加快轉化,推動國際和區域科技合作,提升我市重點產業核心競爭力和科技賦能城市治理能力,根據《成都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成科字〔2021〕6號)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項目定義
本辦法所稱成都市重點研發項目,是指聚焦我市產業建圈強鏈、城市現代化治理、國際和區域科技合作等領域重點任務,由市級財政科技經費支持的,由各類創新主體和科研人員實施的基礎前沿研究、關鍵核心和共性技術研發以及成果轉化示范等項目。
根據項目功能定位,重點研發項目包括基礎研究項目、技術創新研發項目、產業鏈協同創新項目、成果轉化示范項目、科技
人才支撐項目、科技創新合作項目、校(院)企協同創新項目、國家級科技項目配套資助等類別。
成都市重點研發項目資助申請領域
第三條 支持領域
項目應符合國家和省市產業、技術政策,重點支持以下領域:
(一)《基礎研究十年規劃》明確的基礎科學、技術科學、生命與醫學、交叉融合領域。
(二)《成都市實施產業建圈強鏈行動推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工作方案》《成都市“十四五”科技創新規劃》明確的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都市現代農業等重點產業以及未來產業領域。
(三)碳中和、生態保護、應急安全、智慧蓉城、醫療健康、文化和科技融合等社會發展領域。
(四)其他需重點支持的科技創新領域。
第四條 支持方式
根據項目類別,采取前資助或后補助的支持方式,項目經費納入市級財政科技項目專項資金預算。
按照市級財政科技項目專項資金有關規定,前資助項目經費由項目單位按合同約定規范使用,后補助項目經費由項目單位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科技成果轉化和科技產業發展等。
第二章 項目類別
第五條基礎研究項目
(一)功能定位
支持科研人員圍繞基礎性科學問題、重大科技需求開展基礎研究,著力推動原始創新和源頭供給,提高關鍵領域自主創新能力。
根據功能定位,分為自主選題項目和需求引導項目:
1. 自主選題項目。面向基礎學科領域存在的基礎性、共性問題自主選題、自由探索,開展創新性的科學研究??己四繕艘孕掳l現、新原理、新方法、新規律等為主。
2. 需求引導項目。聚焦科學前沿和我市經濟、社會、科技發展中的重大科學問題、重大科技需求,開展多學科交叉研究和綜合性研究,推動若干重要領域或科學前沿取得突破??己四繕艘越鉀Q關鍵科學問題的原理、理論、效能、支撐技術等為主。
(二)支持對象
在蓉高校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省市備案新型研發機構或建有市級以上(含)科技創新平臺的企業的科研人員,具有博士學位或碩士學位4年(含)以上。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未主持過市級以上(含)科技計劃項目的科研人員。
成都市重點研發項目資助補貼
(三)支持標準
采取前資助支持方式,經評審擇優,給予自主選題項目最高10萬元、需求引導項目最高20萬元經費支持,項目執行期不超過2年。
第六條 技術創新研發項目
(一)功能定位
支持在蓉各類創新主體面向重點產業、未來產業和城市治理領域開展關鍵核心技術、共性技術、前沿技術研發,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成果,支撐重點產業建圈強鏈、提升關鍵行業技術儲備和帶動未來產業超前布局。
根據功能定位,分為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
1. 重點項目。主要聚焦重點產業(行業)領域關鍵核心技術瓶頸問題和重大社會公益需求,突出重點突破,側重新技術、新工藝(方法)、新產品的支撐引領作用。考核目標以關鍵核心技術指標、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等為主。
2. 一般項目。主要面向產業(行業)共性技術和社會公益性技術需求,突出方向引領,側重面上培育和布局??己四繕艘灾饕夹g指標、社會效益等為主。
(二)支持對象
在蓉企事業單位及社會組織。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入庫科技型中小企業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三)支持標準
采取前資助支持方式,經評審擇優,給予重點項目最高200萬元經費支持,項目執行期不超過2年;給予一般項目最高20萬元經費支持,項目執行期原則上不超過1年。
第七條 產業鏈協同創新項目
(一)功能定位
面向我市建圈強鏈重點產業和特色優勢產業,支持鏈主企
業、行業龍頭企業或科技領軍企業牽頭聯合產業鏈上下游單位,組建企業牽頭、高校院所支撐、各創新主體相互協同的創新聯合體,集聚創新要素資源,協同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形成高效強大的技術供給體系,提高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成效,推動培育根植性強、具有比較競爭優勢的產業集群??己四繕藦娬{關鍵核心技術指標及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等技術成果,注重應用推廣成效,關注經濟效益及成長價值。
(二)支持對象
我市重點產業鏈主企業、行業龍頭企業或科技領軍企業。
(三)支持標準
采取前資助支持方式,經評審擇優,給予最高1000萬元經費支持,支持經費根據項目的基礎條件、實施方案、績效目標、應用前景等因素綜合確定,項目執行期不超過3年。
第八條 成果轉化示范項目
(一)功能定位
支持具有良好市場前景、具備穩鏈補鏈延鏈功能、催生新產業(行業)或對城市治理具有重大支撐作用的科技成果在蓉轉化應用和推廣示范,打造具有產業(行業)或區域帶動意義的應用場景,加快科研成果從樣品到產品再到商品的轉化,提高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水平??己四繕艘孕履J綐嫿?、新場景打造、行業內推廣為導向,重點評價集成性、先進性、經濟適用性、輻射帶動作用及產生的經濟或社會效益。
(二)支持對象
在蓉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為創新成果的主要開發或應用單位。
(三)支持標準
采取前資助支持方式,經評審擇優,給予最高200萬元經費支持,項目執行期不超過2年。
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科技創新-2030重大項目立項項目成果或國家科學技術獎獲獎成果在蓉落地轉化的,給予最高1000萬元經費支持,項目執行期不超過3年。
第九條科技人才支撐項目
(一)功能定位
支持科技領軍人才、高校院所科技人員、青年創客等科技人才,圍繞產業建圈強鏈重點領域持續開展創新研發,或以創(領)辦科技型企業的方式促進創新成果在蓉落地轉化。
根據功能定位,分為創新項目、創業項目和創客項目:
1. 創新項目。支持科技領軍人才圍繞在研項目重點產業方向持續開展創新研發。
2. 創業項目。支持高校和科研機構的科技人員帶技術帶成果在蓉創(領)辦科技型企業并轉化實施研發成果。
3. 創客項目。支持獲得國家科技類創新創業大賽(總決賽或全國賽等)獎項的青年創客在蓉創(領)辦科技型企業并持續開展創新研發。
(二)支持對象
1. 創新項目。由市級及以上組織部門牽頭、科技部門參與或具體實施的科技類人才計劃(非創業類)入選者。
2. 創業項目。國內公立高校院所和醫療機構的在編、全職科研人員,新型研發事業單位、省市備案新型研發機構以及國
(境)外高校、科研機構的全職科技人員。
3. 創客項目。獲得國家部委及其直屬事業單位舉辦的科技類創新創業大賽(總決賽或全國賽等)三等獎(銅獎)及以上獎項的青年創客。
(三)支持標準
1. 創新項目。采取前資助支持方式,經評審擇優,給予100萬元經費支持,項目執行期不超過2年。
2. 創業項目。采取后補助支持方式,經評審擇優,按創(領)辦企業實繳注冊資本金10%給予最高50萬元經費支持。
3. 創客項目。采取后補助支持方式,經審核符合支持條件的,按國家級獎項一、二、三等獎(或金、銀、銅獎)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20萬元經費支持。
第十條 科技創新合作項目
(一)功能定位
支持在蓉創新主體聯合市域外創新主體,以項目化方式開展技術研發等科技合作,促進創新資源要素流動,增強協同創新能力。
根據功能定位,分為國際/港澳臺科技創新合作項目和區域科技創新合作項目:
1. 國際/港澳臺科技創新合作項目。支持在蓉創新主體聯合國外及港澳臺地區,重點是“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創新主體,先行投入經費、以項目化方式開展技術研發和技術轉移,促進創新資源要素流動,增進合作交流。
2. 區域科技創新合作項目。支持在蓉創新主體聯合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成都都市圈等重點區域創新主體,以項目化方式開展技術研發,強化創新鏈產業鏈合作,提升協同創新能力。
(二)支持對象
在蓉高新技術企業、入庫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國際/港澳臺科技創新合作項目可擴大至高校院所、新型研發事業單位和省市備案新型研發機構。
(三)支持標準
1. 國際/港澳臺科技創新合作項目。采取后補助支持方式,經評審擇優,對聯合研發投入超過50萬元(含)的,按實際研發投入20%比例給予最高100萬元經費支持。
2. 區域科技創新合作項目。采取前資助支持方式,經評審擇優,給予最高50萬元經費支持,項目執行期不超過2年。
第十一條 校(院)企協同創新項目
(一)功能定位
聚焦我市產業建圈強鏈重點領域,支持產業鏈上下游企業提
出創新需求、先期投入經費,聯合知名高校院所共同開展關鍵核心技術研發及產品開發等,強化校(院)企協同創新,促進科技成果在蓉轉化和產業化。
(二)支持對象
在蓉高新技術企業、入庫科技型中小企業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三)支持標準
采取后補助支持方式,經評審擇優,按實際研發投入15%比例給予最高100萬元經費支持。
第十二條 國家級科技項目配套資助
(一)功能定位
鼓勵在蓉各類創新主體積極爭取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申報國家科學技術獎。
根據項目來源,分為國家科技計劃項目配套資助和國家科技獎勵項目配套資助:
1. 國家科技計劃項目配套資助。對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民口)(含科技創新2030-重大項目)、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中外合作項目)立項項目(課題)給予配套資助。
2. 國家科技獎勵項目配套。對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獲獎項目給予配套資助。
(二)支持對象
1. 國家科技計劃項目配套資助。在蓉企業或省市備案新型研發機構,應為國家科技計劃項目(課題、子課題)第一承擔單位。其中,國家重點研發計劃中的政府間國際科技創新合作/港澳臺科技創新合作重點專項、戰略性國際科技創新合作重點專項以及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中的中外合作項目的承擔單位,可擴大至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2. 國家科技獎勵項目配套資助。在蓉企事業單位、高校院所的科技人員,應為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獎者,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第一獲獎者,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第一承擔單位的課題組人員。
(三)支持標準
1. 國家科技計劃項目配套資助。采取后補助支持方式,經審核符合支持條件的,同一項目按國家實際到位經費(扣除外撥部分)15%比例給予最高200萬元配套資助,其中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中外合作項目)按10%比例給予最高20萬元配套資助。
2. 國家科技獎勵項目配套資助。采取后補助支持方式,經審核符合支持條件的,按國家獎勵經費1:1比例配套資助。
第三章 組織實施與管理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基本條件
項目單位包括牽頭單位和合作單位。多個項目單位聯合申報
的,應明確一家單位作為牽頭單位,其余項目單位為合作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其中牽頭單位注冊登記住所須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
(二)科研誠信狀況良好,無在禁止申報懲戒執行期內的科研失信行為記錄和相關社會領域信用“黑名單”記錄。
(三)前資助項目申報單位,在相關專業研究領域具有突出的技術優勢,具有與項目相關的研究經歷;具備良好的項目實施條件,具有完成項目必備的人才隊伍、技術裝備以及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項目組成員結構合理。
(四)根據前資助項目類別實際,在項目申報指南中明確申報單位是否提供自籌資金以及自籌比例,其中企業牽頭申報的應提供自籌資金。
鼓勵項目單位先行投入,可追溯確認前期預研和籌備經費作為項目單位自籌資金,追溯期自項目立項之日起至項目申報之日止,最長不超過6個月。
(五)采取聯合申報的,牽頭單位應承擔主要研究任務,并會同合作單位就合作內容、任務分工、經費分配、成果權屬等簽訂聯合申報協議,合作單位家數根據項目類別實際在項目申報指南中具體明確?;A研究項目及后補助項目不支持聯合申報。
(六)項目單位應為項目配備科研助理,提供實驗技術、成果轉化、財務報銷等科研輔助服務。
第十四條 項目組人員基本條件
項目組人員包括項目負責人和項目參與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負責人應為牽頭單位人員,其中企業牽頭聯合高
校院所申報或高校院所牽頭聯合企業申報的,可由合作單位人員擔任項目負責人。鼓勵40歲以下(含)青年人才擔任項目負責人。項目參與人員應為項目牽頭單位或合作單位人員。
(二)項目負責人應為項目主要研究思路的提出者或實際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員,具有與項目相關的研究經歷和研究積累,具有領導和組織開展創新研究的能力。
(三)科研誠信狀況良好,無在禁止申報懲戒執行期內的科研失信行為記錄和相關社會領域信用“黑名單”記錄。
第十五條 項目組織
項目主要通過公開擇優方式組織。符合以下條件的,可采用定向委托1、定向申報2的方式進行組織:
(一)國家和省重大戰略部署已明確任務方向、區域或承擔單位的項目;
(二)市委、市政府及上級部門重點工作部署確定的目標任務清晰的項目;
(三)市政府與有關單位簽署合作協議明確的任務及項目;
1定向委托是指將研發任務委托指定單位,由指定單位根據任務編制申報書,經專家論證評審通過后給予支持。
2定向申報是指面向特定區域范圍或特定單位定向發布申報通知,由符合通知要求的單位申報,經專家評審后擇優支持。
(四)市級部門聯動或市區兩級會商確定的重點支持方向;
(五)突發、應急類項目。
前資助項目根據實際情況可采用“揭榜掛帥”的方式組織,其中符合條件的可采取“賽馬”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六條指南編制
項目申報指南(通知)由市科技局圍繞國家和省市重大科技戰略任務、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以及科技創新規劃確定重點任務編制,根據項目類別實際需要,可采取面向社會征集、部門會商、市區聯動、專家論證等多種方式。探索多部門(單位)“共同凝練科技需求、共同設計研發任務、共同組織實施項目”的機制。
指南編制既可按項目類別、技術領域組織,也可按專項行動、專項工作組織。按專項行動、專項工作組織的,應按照工作部署,針對應解決的科學問題、突破的技術、轉化示范的成果等進行全鏈條設計,合理安排項目。
根據項目類別實際,申報指南應明確目標任務、績效目標、申報條件、資助額度、實施周期等,合理界定項目和課題單元。
第十七條 申報要求
(一)申報單位(高校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省市備案新型研發機構除外)在同一年度限申報前資助項目1項。
(二)項目負責人同一年度限申報前資助項目1項,科研人員限作為1項在研項目的項目負責人。
(三)同一年度申報項目不得以相同、相近申報材料跨類別重復申報。已立項支持的市級重點研發項目不得重復申報本辦法中任何類別前資助項目。
(四)同一項目申報了中央、省補助資金或申報了多項市級專項資金的,應在申報材料中說明已獲得或正在申報的補助資金情況。除多渠道籌資項目外,對同一項目原則上不重復支持。
第十八條經費撥付
技術創新研發項目(重點項目)、產業鏈協同創新項目、成果轉化示范項目、科技人才支撐項目(創新項目)等前資助項目經費實行分批撥付,首次撥付50%,剩余經費視中期檢查結果等項目實施情況確定撥付時間節點;其他類別的項目經費原則上一次性撥付。
“揭榜掛帥”科技項目經費的撥付,按其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未盡事宜
本辦法中未盡的項目申報、立項、中期檢查、驗收等工作,按《成都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及其配套工作規程執行。
第二十條監督管理
對在項目申請、實施、驗收中通過弄虛作假、剽竊他人科技成果、故意隱瞞等違法違規手段,惡意騙取財政資金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其承擔單位(含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列入科研失信行為記錄并按照相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涉嫌違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附 則第二十一條 解釋機關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此前印發的有關項目類別管理辦法中條款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