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項目疑難解答
2023年孝感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條件程序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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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創業孵化能力與管理水平,進一步促進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發展,營造有利于“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和科技型創業企業成長的創業創新生態環境,根據科技部《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8〕300號)和《湖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鄂科技規〔2020〕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科技型創業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的科技創業服務載體,是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孵化器的建設應堅持“專業化、市場化、社會化”的發展方向,構建“專業孵化+創業導師+天使投資”的孵化模式,延長“創業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的創業孵化服務鏈條,增強孵化器的增值服務功能,提高孵化器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三條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創業企業(以下簡稱在孵企業)為服務對象,通過開展創業培訓、輔導、咨詢,提供研發、試制、經營的場地和共享設施,以及政策、法律、財務、投融資、企業管理、人力資源、市場推廣和加速成長等方面的服務,以降低在孵企業創業風險和創業成本,提高企業的成活率和成長性,培育成功的科技企業和企業家。
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局和各縣(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及市高新區、臨空經濟區、雙峰山旅游度假區(以下簡稱市直“三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及轄區內孵化器進行業務指導。市科技局負責市級孵化器認定和績效評價工作,并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負責組織申請國家級、省級孵化器的認定。
第五條 支持、鼓勵企業、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孵化器。
孝感市孵化器的組建與市級孵化器的認定條件、材料、程序
第六條 孵化器建設分為組建和認定兩個層次。具備基本條件的機構可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組建孵化器,由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按規定下達批文。孵化器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孵化器組建批文下達后的一周內,將批文及孵化器的組建申報書報市科技局備案。達到市級認定條件的孵化器,可由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向市科技局推薦申報市級孵化器認定。
第七條 孵化器組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發展方向明確,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條件。
2.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孵化場地。綜合孵化器場地面積不少于2000平方米,專業孵化器場地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在孵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不低于場地總面積的70%。
3.有一定數量的在孵企業。綜合孵化器在孵企業數不低于15家,專業孵化器在孵企業數不低于10家。
4.有孵化器組織機構和管理團隊,制訂了相應的管理辦法。
5.能夠為入駐企業提供基礎性的創業服務。
6.專業孵化器應具備支持企業專業化發展的服務能力。
第八條 申請認定市級孵化器,應具備下列條件:
1.發展方向明確,機構設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團隊具有相適應的管理能力和經營水平。孵化器管理人員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人員的比例占70%以上,接受孵化器專業培訓的人員比例達到20%以上。
2.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綜合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場地面積不少于3000平方米,專業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場地面積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占場地總面積的70%以上。
3.具有一定數量的在孵企業。綜合孵化器在孵企業總數不低于20家,專業孵化器在孵企業總數不低于15家。
4.年均畢業企業數不低于在孵企業總數的5%或累計畢業企業數達5家以上。
5.孵化器中的在孵企業應有15%以上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正在申報知識產權,在孵企業中的大專以上學歷人數占企業總人數的30%以上。
6.孵化器自有孵化資金或種子資金不少于50萬元,并與創業投資、擔保機構等建立了正常的業務聯系。
7.形成了創業導師工作機制和創業服務體系,能夠為在孵企業提供共享設施和創業咨詢、輔導、政策、法律、投融資、人力資源和市場推廣等方面的服務;專業孵化器應具備專業技術公共平臺或中試基地等專業化的技術服務能力。
8.孵化器正式運營不少于半年,運營狀況良好;能夠按要求組織上報孵化器及在孵企業的統計數據,且統計數據真實、齊全。
第九條 在孵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1.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孵化器場地內。
2.申請進入孵化器的企業應是科技型創業企業或科技創業服務機構,其中,科技型創業企業成立時間一般不超過2年或上年營業收入一般不超過200萬元。
3.在孵時限一般不超過5年,特殊情況下可適當延長。
4.在孵企業從事研究、生產的主營產品應符合我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導向,知識產權明晰。
5.單一在孵企業入駐時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一般不超過1000平方米,特殊情況下可適當增加。
6.在孵企業團隊具有開拓創新精神,對技術、市場、經營和管理有一定駕馭能力。
第十條 畢業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中至少兩條:
1.有自主知識產權。
2.連續2年累計營業總收入超過500萬元或上年營業總收入超過300萬元。
3.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4.被兼并、收購或在資本市場上市。
第十一條 市級孵化器認定程序:
1.申報主體填寫《孝感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申報書》,并向所在縣(市、區)或市直“三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所在縣(市、區)或市直“三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書面推薦意見。
3.市科技局常年受理、及時組織專家評審,進行實地考察。通過專家評審并經認定的孵化器,由市科技局發文公布,并統一授牌。
第十二條 申請認定市級孵化器須提交以下材料:
1.《孝感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申報書》。
2.所在縣(市、區)或市直“三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推薦意見。
3.附件:
(1)申報主體關于認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申請。
(2)所在縣(市、區)或市直“三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孵化器組建的批文。
(3)孵化器的法人代碼證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4)孵化器場地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等)復印件。
(5)孵化器機構設置與相關管理的文件復印件。
(6)孵化器管理人員情況表及學歷證書、培訓證書復印件。
(7)在孵企業名單和營業執照、入孵協議復印件。
(8)畢業企業名單和營業執照、入孵協議復印件,畢業企業符合畢業條件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9)在孵企業擁有知識產權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10)擁有孵化資金或種子資金的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和上年度資金使用說明。
(11)形成創業導師工作機制和創業服務體系的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12)申報專業孵化器,需附能提供專業技術平臺或中試基地等專業化技術服務的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13)孵化器內實施的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名錄。
(14)近兩年成功孵化案例介紹(2-3個)。
(15)其他附件。
所有材料一式7份(含電子版)。
第三章 孵化器管理
第十三條 孵化器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文件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扶持。孵化器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堅持正確導向、強化目標管理、推動體制創新,把發展孵化器事業作為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重要內容,探索和推動持股孵化及市場化運行機制,引領孵化器的創新發展。孵化器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在科技計劃安排中對孵化器及在孵企業予以專項支持,并對孵化器實行年度統計、審核和動態管理。
第十四條 各類孵化器要加強科技創業服務品牌建設,拓展、完善孵化功能,提高服務水平。應積極開展對在孵企業的培訓、咨詢、輔導服務和對畢業企業的跟蹤服務。圍繞大學生創業與就業工作,積極創建大學生科技創業見習基地。有條件的孵化器要適時完善企業成長加速機制,推動科技企業加速器建設,滿足科技型高成長企業的發展需求。
第十五條 已認定的孵化器應在顯著位置懸掛科技企業孵化器標牌。孵化器的性質、產權、地點、場地面積若發生變更,應及時將變更情況上報市科技局,并視其變更情況辦理相關手續。孵化器畢業企業、到期尚未畢業企業或改變科技性質的企業,一般應在規定期限內遷移出孵化器,并辦好有關法律和約定手續。
第十六條 市科技局按本辦法對已認定的市級孵化器進行績效評價,對連續2年不合格的孵化器,取消其市級資格。對符合省級或國家級認定條件的孵化器,由市科技局推薦申請省級或國家級認定。對在孵化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以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市級孵化器認定備案和年度績效評價的,經市科技局查實后,取消其市級孵化器資格,責令其退回相應財政補助資金 ,并列入科研誠信“黑名單”,二年內不再受理其孵化器認定備案申請和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申報。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