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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武漢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申報條件、獎補、流程)
本文今天將帶大家了解一下武漢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有關內容,想要申報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對于該項目有任何不明白的地方歡迎致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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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義
武漢市市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市長質量獎)是經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批準,由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授予質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創新能力突出、經濟社會效益明顯,在全市具有顯著示范帶動作用的單位,以及質量管理工作成效顯著,對促進全市質量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
第三條 市長質量獎旨在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弘揚“卓越源于質量”的武漢城市質量精神,樹立行業質量標桿,推廣科學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進質量管理創新,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市長質量獎評定工作以自愿申請為基礎,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嚴格標準、優中選優、寧缺毋濫、動態管理。申報及評審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 市長質量獎設市長質量獎和市長質量獎提名獎兩個獎項,每5年評定一次。其中,市長質量獎每屆獲獎單位不超過8個、獲獎個人不超過10名;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獲獎單位不超過12個,個人不設提名獎。
第六條 市長質量獎單位獎以《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為指導,根據《武漢市市長質量獎單位獎評定標準(試行)》進行評定,其中,制造類、服務類獲獎單位比例原則上為6:4。市長質量獎個人獎根據《武漢市市長質量獎個人獎評定標準(試行)》進行評定。
第七條 鼓勵武漢支柱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以及傳統優勢產業等領域的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及其從事質量工作的基層管理人員積極申報。重點支持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傳統優勢產業中的龍頭骨干企事業單位和成長性強的中小型企業申報。
二、組織管理
第八條?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工作由市質量強市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質強委)組織領導,其日常工作由市質量強市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質強辦)承擔,市質強辦設在市市場監管局,承擔具體日常工作。
第九條 市質強委主要職責:
(一)指導、監督市長質量獎評定活動,研究決定市長質量獎評定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管理制度等;
(三)審議市長質量獎候選單位和候選個人名單。
第十條 市質強辦主要職責:
(一)制訂并組織實施市長質量獎工作計劃,研究制定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工作細則等工作規范并監督實施;
(二)建立市質量專家庫,組建市長質量獎資料評審組、現場評審組和綜合評審組,并對評審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三)組織開展市長質量獎評定工作,向市質強委報告市長質量獎的評定情況;按照市質強委審議結果,提請市人民政府審定市長質量獎擬獲獎單位和個人名單;
(四)組織宣傳、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和技術及其應用成果;
(五)協調解決市長質量獎評定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第十一條 各區質量強區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區質強辦)、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市有關行業協會,負責本區及本行業內市長質量獎的培育、發動、初審推薦和宣傳推廣工作。其中,市長質量獎培育庫由各區質強辦、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分別根據本區實際和本行業特點組織建設。
三、申報條件
第十二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從事生產經營和公益活動5年以上;
(三)質量管理體系健全、運行有效,卓越績效模式應用推廣成效突出,具有突出的經營業績和社會貢獻;
(四)有行政許可、強制性產品認證或者體系認證、產品注冊等要求的,已獲得許可、認證或者注冊;
(五)積極開展質量、標準和品牌創新,產品或者服務執行國際、國內領先標準,質量管理理念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具有鮮明特色;
(六)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近5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和環保等責任事故,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無行政處罰記錄,在國家、省、市產品監督抽查中無不合格情況等。
第十三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具有榜樣示范作用;
(二)在本市從事質量管理或者相關工作5年以上,具有較強的質量意識和創新能力,在質量管理實踐中形成獨特的工作方法、經驗或者研究成果,積極推廣應用先進質量管理理念或者方法,在提高本市相關行業質量水平和績效等方面作出重要貢獻;
(三)申報個人為單位負責人的,所在單位應當同時符合第十二條第(六)項的規定;
(四)近5年內無因相關違法、違紀行為被追究責任的不良記錄,無被立案后尚未結案的情形,未因重大工作失誤產生嚴重后果和不良影響,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等。
第十四條 獲得市長質量獎的單位和個人,間隔一屆后,可再次申報。獲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的單位不受此限。
四、評定程序
第十五條 市長質量獎評定主要包括申報、初審推薦、資格審查、資料評審、現場評審、綜合評價和審議公示等程序。
第十六條 市質強辦組織資料評審組、現場評審組和綜合評審組,開展具體評審工作。各評審組須由3名以上單數專家組成,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十七條 申報。單位和個人自愿如實向所在區的區質強辦、所隸屬的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市有關行業協會提交申報相關材料。申報單位和個人對所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八條 初審推薦。各區質強辦、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市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對收到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提出推薦意見,并在本區、本部門和本協會內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涉密或者不宜公開的事項可以按照規定不予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各區質強辦、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市有關行業協會向市質強辦報送推薦名單、推薦意見及申報材料。
第十九條 資格審查。市質強辦會同市級相關部門,對申報單位和個人是否符合申報條件進行審查,確定受理名單。對未被列入受理名單的,應當書面告知申報單位和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資料評審。市質強辦組織資料評審組對申報單位和個人提交的申報材料,對照評定標準進行評審,形成資料評審報告和評分結果,并提出進入現場評審的單位和個人名單。
第二十一條 現場評審。對進入現場評審的單位和個人,市質強辦組織現場評審組按評定標準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和評分結果。
第二十二條 綜合評價。市質強辦根據資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得分情況,組織綜合評審組形成綜合得分和綜合評價報告,組織合議討論,提出市長質量獎單位獎和個人獎候選名單。
市長質量獎單位獎候選單位得分原則上不低于600分(總分1000分),個人獎候選個人得分原則上不低于80分(總分100分)。同等條件下,原則上優先從市長質量獎培育庫中產生。
第二十三條 審議公示。市質強辦將市長質量獎單位獎和個人獎候選名單征求市有關部門意見后,提交市質強委審議。市質強委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產生擬獲獎單位和個人名單。
擬獲獎單位和個人名單由市質強辦在媒體和市市場監管局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市質強辦將通過公示的名單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四條 對公示有異議的,可以向市質強辦提出異議,并提供相應的事實、理由及其佐證材料。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簽名,注明聯系電話、通訊地址,并提供身份證明。單位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注明聯系電話、通訊地址,經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二十五條 市質強辦應當自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并組織開展核查。核查過程中,應當充分聽取異議人和申報者的意見。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核查工作。
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的異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市質強辦根據核查結果,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并告知異議人:
(一)異議成立的,報請市質強委審批后取消評定資格,并通報給出具推薦意見的單位;
(二)異議不成立的,不影響對申報者的評定結果。
五、激勵與推廣應用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對獲得市長質量獎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通報表彰,頒發證書和獎杯,同時對獲獎個人給予獎金。
第二十八條 市質強辦應當向社會公開獲獎結果,并將相關信息共享至政府相關部門、金融機構,及時記入相關主體信用記錄。
第二十九條 各區質強辦、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市有關行業協會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本區、本行業獲獎單位在行業領域內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和方法,加大對質量提升和創新活動的扶持力度。
第三十條 獲獎單位和個人應當落實公益質量宣傳推廣責任,持續學習應用先進質量理論和方法,努力開展有關質量管理的基礎研究、標準研制、應用推廣和國際交流活動,但不得借推廣名義從事任何營利性活動。
獲獎單位和個人可在企業品牌形象推廣中使用獲獎信息,但應當注明獲獎年度,不得將市長質量獎標志用于具體產品、服務的質量宣傳。
六、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市質強辦從相關部門挑選講政治、品行正、善監督的人員組成市長質量獎評定監督組。監督組對評定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及時采取措施糾正評定過程中發現的各種違法違規問題。對在評定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責任人員,市質強辦報經市質強委批準后,取消其評定工作資格,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紀律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參與市長質量獎的評定人員、監督人員與申報單位或者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第三十三條 申報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申明申報材料中涉及的商業秘密。參與市長質量獎評定工作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遵守保護商業秘密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對弄虛作假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市長質量獎的單位和個人,在評定過程中發現的,撤銷其評定資格,且下一屆不接受其再次申報;對已經授獎的,市質強辦提請市人民政府撤銷其稱號,追回證書和獎杯,追繳獎金,并予以通報,下一屆不接受其再次申報。
第三十五條 市長質量獎獲獎單位和個人自獲獎之日起5年內發生質量、安全、環保、公共衛生等重大事故導致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由市質強辦提請市人民政府撤銷其稱號,追回證書和獎杯,追繳獎金,并予以通報,10年內不接受其再次申報。
第三十六條 獲獎單位應當每兩年至少開展一次自評,形成自評報告報市質強辦備審;每年提交發揮質量標桿作用、帶動行業質量提升和宣傳推廣質量工作等情況的年度報告。市質強辦組織專家不定期回訪,發現問題的,督促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達標的,市質強辦視情況提請市人民政府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