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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武昌區總部經濟高質量發展獎勵申報條件、要求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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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武漢市加快推進總部經濟高質量發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規〔2021〕16號)規定,為加快推動武漢市支持總部經濟發展各項政策措施落地實施,進一步規范武漢總部企業認定程序,加強支持總部企業政策兌現資金的管理,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總部企業,是指根據武政規〔2021〕16號文相關標準認定為總部的企業。金融總部支持政策按照武漢市現行金融政策執行,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組織實施。
第三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全市總部經濟發展工作,協調和督促各項政策措施落實。武昌區人民政府是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的責任主體,武昌區發展和改革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注冊企業的武漢總部認定和獎勵兌現??偛拷洕咚韪黜棯剟钛a貼資金,由市級財政和區級財政各承擔50%。
第二章 總部企業認定
第四條 總部企業認定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按照企業自愿申請、區級實施、市級復核的程序開展,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1.發布公告。區發展和改革局每年5月發布武漢市年度總部企業認定公告,明確申報要求和注意事項。
2.企業申報。申報企業按照年度總部企業認定公告相關要求,準備申報材料,向區發展和改革局提出認定申請。
3.第三方審查。區發展和改革局在受理申報材料后,委托第三方開展審查,依托市場監管、行政審批、稅務等部門,對申請企業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規性及申報企業信用狀況等進行審查,并征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結合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第三方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
4.匯總上報。區發展和改革局根據第三方審查意見,提出年度擬認定總部企業名單,報區政府常務會審定后,以區人民政府名義報市發展改革委,同步報送企業資料,由市發改委組織最后認定工作。
第三章 政策兌現
第五條 區發展和改革局每年7月上旬發布總部企業專項資金申領公告,明確申報要求和注意事項。
1.落戶獎勵于新引進企業被認定為武漢總部企業次年起開始兌現。
2.辦公用房的租用補貼于新引進企業被認定為武漢總部企業次年起開始兌現,總部企業可連續3年申請此項獎勵;辦公用房的購建補貼于新引進總部企業辦公用房新建成或購置次年予以兌現。
3.企業增資擴股獎勵于企業增資實際到位次年予以兌現。
4.投資獎勵可按照申請企業自認定之日起的2個自然年內累計投資總額給予一次性獎勵。申請投資獎勵的總部企業,可根據企業投資情況,在認定2個自然年內提出申請。
5.經營貢獻獎勵自認定次年起開始兌現,總部企業可連續3年申請此項獎勵。
6.發展壯大獎勵于總部企業滿足獎勵條件次年予以兌現。
7.人才獎勵于總部企業獲得經營貢獻獎勵或發展壯大獎勵年度予以兌現,總部企業可在申請經營貢獻獎或企業壯大獎的同時申領此項獎勵。
第六條 總部政策兌現獎補資金原則上每年申領一次,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政策兌現,區財政局、區房管局、區企業人才中心、區稅務局等部門負責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1.企業申請。申請企業按照年度申領公告,準備申領材料,向區發展和改革局提出認定申請。
2.第三方審查。區發展和改革局在受理申報材料后,委托第三方開展審查,主要對企業提交的總部專項資金申領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查,并征求區財政局、區商務局、區房管局、區市場監管局、區行政審批局、區稅務局等有關部門意見,結合部門意見,第三方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
3.匯總上報。區發展和改革局根據第三方審查意見,提出區級獎補資金計劃及市級財政需兌現獎補資金的報告,報區政府常務會審定后,以區人民政府名義報市發展改革委,同步報送企業資料。
4.市級復核。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匯總各區年度總部企業認定情況、區級獎補資金計劃及市級財政需兌現獎補資金的報告,依據武政規〔2021〕16號文和各區制定的實施細則,按照政府采購規定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復核。
5.公示公告。根據第三方復核結論,市發展改革委征求各行業部門意見后,負責形成全市年度總部企業認定及市級獎補資金計劃建議進行公示,公示結束后報市政府審定。
6.資金撥付。市政府審定后,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發布年度武漢總部企業入選名單和市級獎補資金計劃。武昌區人民政府負責將本轄區武漢總部企業應獲得的市、區獎補資金全額撥付至企業。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將市級獎補資金納入下一年度市級專項資金預算,市財政局負責將資金轉移支付各區。
第四章 總部企業管理
第七條 享受武政規〔2021〕16號文各項支持政策的總部企業,在武漢市經營期不少于10年。
第八條 建立總部企業年度復核機制。每年7月前,依據武政規〔2021〕16號文規定的認定條件,由區發展和改革局委托第三方對全部已認定總部企業進行復核,復核通過的,按政策規定給予支持;復核未通過的,及時上門跟蹤服務,了解企業經營情況和困難,幫助企業加快發展。對連續兩年復核未通過的企業,報區人民政府提出處理意見后,反饋至市發展改革委,市發展改革委及時研究提出處理建議報市政府同意后執行。
第九條 總部企業涉及更名、變更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重組、解散、清算、股權轉讓、遷入遷出等重大事項,應在相關手續辦理完畢后15天內將有關情況向區發展和改革局通報,區發展和改革局報區人民政府視情提出處理意見后,反饋至市發展改革委,市發展改革委及時提出處理建議報市政府同意后執行。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十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會同市財政局做好市級總部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統籌安排。武昌區負責區級總部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統籌安排,統一撥付和管理市區兩級總部經濟獎補資金。
第十一條 享受落戶獎勵和增資擴股獎勵的企業5年內不減少實繳注冊資本。在上述規定期限內,享受落戶獎勵后減少實繳注冊資本的,退回相應額度獎勵資金;享受增資擴股獎勵后減少注冊資本,增資額仍在1億元以上的,退回相應額度獎勵資金,增資額低于1億元的,退回全部額度獎勵資金。享受購建補助的辦公用房,自獲得補貼年度起5個自然年內其享受補貼部分應用于總部企業自用;享受租房補貼的辦公用房應在享受補貼期間用于總部企業自用。凡在上述規定期限內轉租、出售的,退回所享受的辦公用房補貼資金。
第十二條 企業享受各項獎勵金額上限以武政規〔2021〕16號文規定為準,企業被取消武漢總部企業資格后重新申請認定的,不重復享受各項獎勵。
第十三條 企業收到獎勵補貼資金后,應按照《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41號)第二十條規定進行財務處理,獎勵補貼資金應用于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獎勵補貼資金的涉稅支出,由受獎企業承擔。對發生以下情況的企業,取消其總部企業資格,并追回已獎勵補貼資金:
1.對已認定的總部企業,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重大行政或刑事處罰,影響惡劣的,取消其總部企業資格并收回證書,并追回其已獲得的總部專項資金,且兩年內不得申請總部企業認定。
2.企業提供虛假材料的,經核實后,取消其兩年內申請總部企業認定的資格;已認定為總部企業的,取消其總部企業資格,追回其已獲得的總部專項資金,同時記入企業或個人(法人代表)信用信息檔案。
3.對與市、區政府簽訂有關協議的,企業未按期全面履行有關承諾和協議的,取消其總部企業資格,追回其已獲得的總部專項資金。
4.企業在資金使用過程中違反《企業財務通則》相關規定的,一經確認,追回其已獲得的獎勵補貼資金。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我區已認定且享受政策尚未期滿的總部企業,其未兌現完的獎勵政策按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五條 市委、市政府通過“一企一策”方式重點引進對我市產業發展具有重大帶動作用的總部企業,不重復享受武政規〔2021〕16號文規定的各類政策。
第十六條 符合武政規〔2021〕16號文規定的同一企業、同一項目同時符合武漢市其他支持政策規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辦理。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2年。市政府對總部經濟相關政策另有補充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