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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青山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解讀,包括質量獎申請補助補貼及認定條件時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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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高質量發展,大力實施質量強區戰略,積極培育名牌企業、名牌產品,評定在質量管理和經營績效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
升級,提升質量水平和競爭能力,全面落實“一軸兩區三城”發展戰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及《武漢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武政規〔2010〕12號)的有關規定,結合青山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青山質量獎,是青山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主要授予質量管理成效顯著,產品(服務)創新能力和市場影響力在區內同行業處于領先地位,對本區經濟社會發展做出卓越貢獻,具有標桿示范作用的組織,并設立青山質量獎提名獎,鼓勵追求卓越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的組織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且稅收戶管地在青山區的企業、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
青山質量獎評審申報時間
第三條 青山質量獎每年評定一次,有效期3年,期滿可重新申報。根據全區質量工作情況進行評定,在組織自愿申請的基礎上,經相關部門或組織推薦,遵循科學、客觀、公正、寧缺毋濫的原則,好中選優,嚴格按照標準和程序進行評定。
青山質量獎評審申報名額
獲青山質量獎的組織原則上每屆不超過2個,提名獎每屆不超過5個。獲獎數可空缺。
未曾獲得過青山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在本辦法發布實施后,如新獲得中國質量獎(含提名獎)、長江質量獎(含提名獎)、市長質量獎(含提名獎),視同獲得青山質量獎(含提名獎)對應獎項,并給予同等獎勵,且不占用青山質量獎(含提名獎)名額。
第四條 青山質量獎組織評審標準采用國家標準GB/T 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評審標準根據質量管理理論與實踐的發展,適時進行調整。
第五條 青山質量獎的評定,不向申報組織收取任何費用。獎勵經費等資金由區財政予以安排。
獎勵經費主要用于獲獎組織的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機構、職責
第六條 在區政府的領導下,由區質量強區工作委員會負責青山質量獎的組織實施,履行以下職能:
(一)指導、推動、監督青山質量獎評定工作;
(二)制定青山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及評審規范;
(三)審定評審結果并向社會公示,提請區政府批準并表彰獲獎組織。
第七條 區質量強區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質委辦”,設在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青山質量獎評定工作的日常監督和管理,履行以下職能:
(一)組織制定和修訂青山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及評審規范;
(二)制定年度青山質量獎評審工作計劃和方案;
(三)組建評審專家庫,隨機抽取專家組成評審組;
(四)組織開展青山質量獎評審工作;
(五)承擔區質量強區工作委員會賦予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質委辦根據評審需要,聘請專家組成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評審組的職責是:
(一)負責青山質量獎的資料評審、現場評審及綜合評價;
(二)負責按評定標準逐條評分后進行綜合評價,撰寫評審報告,提交評分匯總表;
(三)提出獲獎建議名單及提名獎名單;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九條 區質量強區工作委員會各成員單位負責申報青山質量獎的培育、發動和推薦工作,宣傳、推廣獲獎組織的先進經驗和成果;協助調查核實申報企業的資質資格。
青山質量獎評審申報條件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條 申報青山質量獎,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登記注冊地、納稅地在本行政區域,具有法人資格,合法從事生產經營 3 年及以上;
(二)符合國家產業導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的相關要求,具備相關資質或證照;
(三)具有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建立并已實施卓越績效管理等模式,品牌創建以及質量工作成績顯著;
(四)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或社會效益,經營規模、實現利稅在全區范圍內位居前列;
(五)列入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規模以上服務業及限額以上商貿企業;
(六)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七)具有較強的自主創新能力,轉型升級成效顯著。
第十一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青山質量獎:
(一)不符合產業、環保、質量政策;
(二)列入國家強制監督管理范圍而未獲得相關證照的;
(三)近 3 年有重大質量、設備、環保、安全事故及重大有效投訴;
(四)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青山質量獎評審申報流程程序
第四章 申報評定程序
第十二條 自主申報。凡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根據自愿的原則,按照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填寫《青山質量獎申報表》、《青山質量獎自評報告》,對組織的質量工作績效進行自我評價,提供必要的證實性材料,報送至質委辦。
第十三條 推薦。區質量強區工作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對符合條件的優秀企業進行推薦,組織企業填寫《青山質量獎申報表》、《青山質量獎自評報告》,并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核,簽署推薦意見后報質委辦。
第十四條 資格審查。質委辦組織對申報組織的基本條件、推薦意見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以書面形式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對通過審查的,正式受理其申報。
第十五條 資料評審。質委辦組織評審組,對資格審查合格組織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評審組根據資料評審結果,按照好中選優的原則,確定現場評審入圍組織名單。對未通過資料評審的組織,由質委辦向其書面反饋評審結果。
第十六條 現場評審。質委辦組織評審組,對通過資料評審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并形成現場評審意見。
第十七條 綜合評價。質委辦組織評審組,對進入現場評審組織的申報表、現場評審意見等進行綜合分析,編寫綜合評價報告,擇優提出獲獎建議名單和提名獎建議名單。質委辦綜合各評審組的建議,提出獲獎推薦名單及提名獎名單,并附相關材料提請質量強區工作委員會審議。
第十八條 審定公示。質量強區工作委員會聽取評審工作報告,審定通過獲獎推薦名單及提名獎名單,經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后,確定獲獎推薦名單及提名獎名單,提請區政府批準,公示期7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批準通告。經區政府批準同意的獲獎名單和提名獎名單,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
青山質量獎評審申報補貼補助
第二十條 評定獎勵。以區政府名義對獲獎組織進行最終評定獎勵,由區長向青山質量獎獲獎組織頒發獎牌、證書和獎金(人民幣20萬元)。對獲得青山質量獎的組織將優先推薦申報市級及以上政府質量獎項。
對評定獲得青山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頒發獎牌、證書和獎金(人民幣5萬元)。
第二十一條 避免重復申報。申報組織在獲得青山質量獎后,3年內不需申報區級政府質量獎。已獲得市級及以上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在獲獎有效期滿后,方可申報青山質量獎。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獲獎組織應履行向社會推廣、分享其先進管理經驗和方法的義務(涉及商業機密的除外)。質委辦應會同各成員單位,通過新聞媒體,宣傳、推廣獲獎組織的先進經驗、成果和方法。
第二十三條 獲獎組織可在組織的形象宣傳中使用該稱號,并注明獲獎年度,但不得用于產品宣傳,不得在產品或包裝上標注青山質量獎標志或獲獎稱號。發現違反者,由質委辦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條 對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獲取青山質量獎或提名獎的企業或組織,質委辦應提請區政府撤銷其青山質量獎或提名獎榮譽,收回證書、獎牌,追回獎金,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五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在獲得青山質量獎的有效期內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質委辦報區政府撤銷其青山質量獎或提名獎榮譽,并予以公告:
(一)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環境污染、衛生等事故的。
(二)產品、服務、工程質量不穩定,國家、省、市、區質量監督抽查判定為嚴重不合格,或發生消費者重大投訴,或建設工程發生嚴重質量事故,或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
(三)因產品、服務、工程質量問題被通報或索賠,造成國家、地方政府形象和信譽受到較大損害的。
(四)提供的產(商)品或服務被人民法院或政府職能部門判定存在欺詐消費者行為,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
(五)發生重大知識產權違法案件,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其他違反青山質量獎宗旨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參與青山質量獎評定工作的有關部門和人員應保守申報組織的商業和技術秘密,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做到實事求是、公正廉潔。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警告,直至取消其評審資格,并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 建立獲獎組織定期巡訪及動態管理制度,相關職能部門應及時了解獲獎組織的生產經營和質量管理等情況,督促其保持榮譽,不斷提升改進績效。
第六章 異議處理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青山質量獎評審有異議的,可以向質委辦提出。
第二十九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提供書面異議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異議應實名提出。個人提出異議的,應在書面異議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寫明身份證號碼和聯系方式。單位提出異議的,應注明單位住所、聯系方式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凡以匿名方式提出異議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條 質委辦應自收到書面異議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并能提供充分證據的異議,應當受理。
第三十一條 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及申報材料接收單位應當積極配合進行異議調查,不得推諉和延誤。
第三十二條 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的異議,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 質委辦應當將異議處理結果告知異議方,并通報申報企業或組織的相關推薦單位。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青山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解讀材料
近日,區政府印發了《青山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青政〔2019〕 50 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按照有關要求,將《管理辦法》解讀如下:
一、《管理辦法》制訂的背景及意義
政府質量獎是政府對質量管理和自主創新方面取得杰出成績的企業或組織的獎勵,旨在促進所在地企業或組織提升管理水平和自主創新能力,改進經營績效,強化和提高本地區的產業競爭力。
近年來,在區委區政府的正確領導下,青山區(化工區)主要產業快速發展,轄區企業和組織的質量管理水平穩步提升,全區的質量氛圍不斷濃厚。為進一步推進質量強區戰略,表彰在質量管理和質量改進等方面取得卓越成績的企業和組織,引導和激勵廣大企業或組織建立和實施有效的質量管理經營模式,提高產品、工程、服務等質量水平,經區委區政府研究,決定設立青山質量獎,并制定《青山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
青山質量獎的設立,將通過“政府辦獎、組織創獎”的形式,培育更多具有產業帶動力和市場競爭力的“青山產品”“青山服務”品牌,以質量獎促企業質量提升,推動青山區(化工區)經濟社會轉型升級,為“品質青山”建設不斷注入新活力,更好地為青山區(化工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做貢獻。
二、青山質量獎的授予對象
《管理辦法》所稱青山質量獎,是青山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主要授予質量管理成效顯著,產品(服務)創新能力和市場影響力在區內同行業處于領先地位,對本區經濟社會發展做出卓越貢獻,具有標桿示范作用的組織,并設立青山質量獎提名獎,鼓勵追求卓越的組織。
《管理辦法》所稱的組織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且稅收戶管地在青山區的企業、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
三、《管理辦法》的主要結構及內容說明
《管理辦法》由7章34條組成,分別是:
第一章:總則。主要對設立青山質量獎的依據、評審范圍、評價依據等進行了說明。擬定每年評審一屆,每屆獲青山質量獎的組織不超過2個,提名獎不超過5個。
第二章:機構、職責。主要對開展青山質量獎評審工作的機構設立、職責權限、評審人員等作出規定。擬由區質量強區工作委員會負責青山質量獎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報條件。主要對申報青山質量獎的組織的資質條件等作出規定。擬定符合在青山區(化工區)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從事合法經營3年以上,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相關要求,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的組織。
第四章:申報評定程序。主要對青山質量獎申報方式、資格審查、資料評審、現場評審、綜合評價、審定公示、批準通告、評定獎勵等評審程序做出了規定。擬定對每個獲獎組織獎勵金額度設為20萬,對獲提名獎組織獎勵額度設為5萬;評審獎勵經費和工作經費均由區財政統一安排,納入財政預算。其中公示期限按7個工作日設置。
第五章:監督管理。主要對青山質量獎稱號使用、評審紀律等做出規定。其中,該獎項稱號僅限于組織的形象等宣傳,而不能擴大用于獲獎組織的產品宣傳。
第六章:異議處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青山質量獎評審有異議的,可以向質委辦提出,并提交書面異議材料。
第七章:附則。就辦法實施日期做出規定。
四、起草過程及協調情況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質委辦)辦承擔了《青山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的起草工作,在起草制訂過程中做了大量的前期準備工作,參照《武漢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等內容,結合青山區(化工區)實際,在認真分析研究青山區(化工區)質量工作現狀和未來發展方向的情況下,制訂完成了《青山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于2018年10月通過青山區(化工區)2018年質量大會暨質量強區工作推進會面向區直相關部門(27家原區質量強區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以及政法委、總工會、工商聯、團委、婦聯、殘聯等黨群部門)、各街道(管委會)以及區內近20家駐區、轄區重點企業定向征求意見,根據收集到的意見進行了修改。并綜合專家及部門內法制機構審查意見后對修訂草案進行了進一步完善,形成《青山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第二次征求意見稿)》,于2019年2月再次面向區內各職能部門再次征求意見,第二次征求意見期間收到政府部門反饋意見建議0條。2019年5月22日至6月2日在青山區(化工區)政府網站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收到反饋意見建議0條,形成了《青山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送審稿)》。呈區司法局審查修改后,2019年10月31日經區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12月11日正式由區政府辦公室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