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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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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省市項目申報通知
其他省市項目申報通知
為貫徹落實《關于一季度助企紓困推動企業提質擴量增效的 若干政策》(阜政辦秘【2022】7號)文件,現將《一季度助企 紓困推動企業提質擴量增效若干政策(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條款) 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實施。
政策申報免費咨詢:15855199550(手機/微信)
一季度助企紓困推動企業提質擴量增效若干 政策(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條款)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關于一季度助企紓困推動企業提質擴量增效的 若干政策》(阜政辦秘〔2022〕7號)文件精神,按照程序規范、 操作簡便、權責明確、公正透明的原則,結合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職責,特制定以下實施細則。
一、申報主體
在我市區域內注冊、依法納稅,正常生產經營、助力全市工 業增長,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規模以上制造業企業。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報資金獎補:
1.自2020年以來,在生產經營中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嚴重環境違法行為和存在嚴重產品質量等問題的單位;此項由縣 市區(含阜陽經開區、阜合現代產業園區,下同)經濟和信息化 部門統一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并將書面回復一并報送;
2.被"安徽省財政涉企項目資金管理信息系統"或阜陽市公 共信用信息社會服務平臺管理系統納入失信被執行人的單位或 法定代表人;
3.國家產業發展目錄限制和淘汰類的項目;
4.同一項目已享受市級政策獎補的。
二、申報、審核程序
(一)主體申報。申報主體準備本細則規定的申報材料,統 一到屬地縣市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申報。申報時間截止到7月15日。
(二)縣級審核??h市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 審核,對審核通過的,由各縣市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財政部門 聯合行文,上報文件(主要負責人簽發)、主要負責人對申報材 料真實性的承諾書(附件1,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和申報 材料一式2份于7月22日前正式行文上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申請市級復核。
(三)市級復核。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并通過安徽財政涉企項目資金管理信息系統和阜陽市公共信用信息社會服務平臺管理系統,對申報主體是否存在重復申報項目、是否存在失信行為進行核查。
(四)媒體公示。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統一將擬兌現項目在市 政府網站上公示,公示內容為主體名稱、獎補類別、擬兌現金額、 項目屬地等信息,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五)資金撥付。公示無異議或對異議復審通過后的申報項 目,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匯總上報市政府。接市政 府批復后,市財政局于3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至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在5個工作日內,按照《資金申請表》 提供的主體名稱和銀行賬戶信息撥付資金。
三、申報要求及申報材料
政策條款:對一季度營業收入達到1億元以上(含本數,下 同)的制造業企業,每新增2000萬元獎勵1萬元。
對一季度營業收入達到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不含 本數,下同)的制造業企業,且同比增長5%(含)~10%的, 每新增1000萬元獎勵1萬元;同比增長10%(含)以上的,每 新增1000萬元獎勵2萬元。
2021年一季度營業收入無基數的新投產制造業企業,營業收入每新增1000萬元獎勵1萬元。
單戶企業最高獎勵額度不超過300萬元。
申報材料:
1.資金申請表(附件3);
2.申報單位法定代表人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承諾書(附件2),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3.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企業基本介紹、生產經營情況、申報項目情況等);
4.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5.單位開戶許可證復印件或其他能有效證實和準確反映單位賬戶信息的資料;
6.企業2022年一季度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加蓋企業及所在縣 市區稅務部門公章);
7.企業2021年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2021年度所得稅申報表(加蓋企業及所在縣市區稅務部門公章);
8.2021年一季度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加蓋企業及所在縣市區稅務部門公章).其中申報一季度無基數新投產制造業企業條款, 無此項材料的,需提供所在縣市區稅務部門出具的2021年一季 度無營收證明材料、縣市區經信部門出具的新投產且入規的證明材料。
四、管理監督
1.項目單位對申報事項的真實性、合規性和資金使用承擔直接責任。
2.各縣市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承擔項目現場核查初審和對項目的日常監督管理責任。
3.相關事項涉及的會計、審計等中介機構對其出具的報告的真實性、公正性負責。
4.市審計局負責對政策執行和資金使用進行審計監督。
5.弄虛作假騙取獎補資金,截留、挪用、轉移或侵占獎補資金,擅自改變承諾實施事項等行為,視情況責令限期整改、停止 撥付資金、限期收回已撥付的資金,同時按規定對項目單位和有 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取消其3年內市級所有財政資金申報資格。對審核把關不嚴、項目出現問題較多的縣(市、區),根據情節 和實際情況,予以通報批評,并適當壓減問題項目所在市縣的資 金規模。對觸犯法律的單位和個人,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2年底,由市 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