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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錦江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申報!財政專項資金申報條件程序和獎補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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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強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建立科學、規范、高效的專項資金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21〕5號)、《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入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通知》(川委廳〔2022〕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區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區級財政預算安排,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用于支持經濟社會發展、實現特定政策目標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在一定時期內具有專門用途和績效目標的財政資金,不包括用于滿足部門履行職能和自身特殊事項需要的專項業務費。
第三條 專項資金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定期清理、動態調整。專項資金年度目錄清單由財政部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在編制年初預算時,圍繞重大決策部署、重要發展規劃,匯總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和撤銷情況提出,報區政府同意后確定。年度目錄清單一經確定,預算執行中原則上不作調整。
第二章 管理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加強統籌,保障重點。堅持集中力量辦大事,強化專項資金對落實黨委政府重大部署、重要政策、重點改革的保障能力。強化零基預算理念,加強財政資源統籌,動態優化專項資金設置和內涵,提高資源配置使用效率。
(二)嚴格設立,量入為出。堅持先定事后定錢、先有項目后有預算,嚴格按規定程序設立專項資金,專項資金設立應符合公共財政投入方向,有明確的政策支撐,科學合理確定專項資金規模,確保與財力水平和發展階段相適應,確保與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相匹配。
(三)規范管理,科學分配。健全專項資金預算管理決策程序,細化完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明確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分配原則,每一個專項資金對應一個(套)資金管理辦法,推進專項資金規范化、制度化分配,提高專項資金管理科學性、合理性。
(四)注重績效,公開透明。專項資金實施全生命周期績效管理,強化績效評估評價結果與預算安排和政策調整掛鉤。除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外,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分配使用、績效情況、管理辦法等信息按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財政部門主要負責研究制定專項資金總體管理制度;對專項資金設立、調整、撤銷等事項,審核后按規定程序和權限報批;匯總編制、更新專項資金目錄清單;組織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編制和執行,整體調度和統籌安排專項資金;組織開展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工作。
第六條 業務主管部門是專項資金管理的具體責任部門,按照“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主要負責專項資金設立的前期論證;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制定專項資金具體管理辦法,完善內部監管機制,加強內部執行監管;提出專項資金設立、調整、撤銷等事項申請;負責專項資金項目庫項目儲備和管理,受理和審核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對專項資金項目實行全生命周期管理;負責編制專項資金預算,提出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建議,并按規定程序和權限報批;執行已經批復的專項資金支出預算,跟蹤監管項目實施情況和專項資金執行情況;負責專項資金績效管理、信息公開。
第七條 資金使用單位是專項資金使用的具體責任單位,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主要負責根據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和要求,如實申報具體項目,負責組織項目實施,做好內部財務監管,按規定及時撥付專項資金;負責對本單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開展預算績效管理。
第四章 專項資金設立
第八條 專項資金設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符合區委、區政府決策部署,有明確的政策依據。不屬于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事項。
(二)符合事權和支出責任相匹配的要求,資金需求合理,控制在財政可承受范圍內。
(三)滿足預算管理有關要求,具備明確的績效目標、規范的資金用途、合理的補助對象、科學的補助標準等。
(四)涉及多個部門的專項資金,應當建立健全相互協調的管理機制,明確一個牽頭主管部門。
(五)除法律法規和中央、省、市另有規定外,專項資金設立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
第九條 專項資金按以下程序設立:
(一)業務主管部門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對新設專項資金的立項必要性、投入經濟性、績效目標科學性、實施可行性、預算合理性等進行研究論證,形成事前績效評估報告。
(二)經論證確需設立專項資金的,由業務主管部門向財政部門提出專項資金設立申請,提供編制的項目績效目標、文件依據、事前績效自評估報告等資料。
(三)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設立申請進行前置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必要時可組織第三方機構開展事前績效重點評估。
(四)符合設立條件的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其中,1000萬元以上的重大專項資金設立,經區委財經委員會會議和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后,按規定報區委常委會審批。
第十條 未履行規定設立程序,涉及專項資金設立的相關會議紀要、政策文件、批示等,不能作為專項資金預算安排的依據。
第十一條 嚴格控制區級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數量,加大清理整合力度,推進不同部門用于同一領域資金、部門內部資金的統籌使用。不得增設與已有專項資金使用方向和用途一致、相近的專項資金。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經批準設立后,業務主管部門按要求制定專項資金管理的具體辦法。未制定具體管理辦法的專項資金,不得分配資金。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執行期滿后自動終止,不再納入下一年度預算。確需延續的,應當在執行期屆滿前一年由業務主管部門向財政部門申請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并重新按程序申請設立。
第五章 專項資金調整和撤銷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執行期內,財政部門應會同業務主管部門進行不定期評估和清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財政部門匯總后,報請區政府撤銷、調減或整合專項資金:
(一)不符合法律、法規和中央、省、市、區有關規定的,應當撤銷專項資金。
(二)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務已完成、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等已無必要繼續實施的,或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不匹配的,應當撤銷專項資金。
(三)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不佳且未采取改進措施的,應當撤銷專項資金;連續2年預算執行率低、結余規模大的,應當壓減專項資金規模;專項資金用途趨同、政策交叉、范圍重疊的,應當整合。
(四)在財政監督、審計檢查中發現專項資金管理、使用存在違法違紀問題,情節嚴重或經整改無效的,應當撤銷專項資金。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財政部門在年度預算編制時報請區政府增加專項資金規模:
(一)根據區委、區政府決策部署,專項資金因提高支出標準、增加支出政策等需增加支出而原有專項資金規模無調劑空間的。
(二)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好、資金使用績效高,且存在合理增支需求的。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支持對象、支出政策未發生重大調整的情況下,因區委、區政府重大決策部署變更專項資金名稱的,由財政部門報區政府批準,或由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區政府批準;支持對象和支出政策發生重大調整的,應重新按程序申請設立。
第六章 預算編制
第十七條 經批準設立的專項資金實行項目庫管理制度,實施項目滾動管理。未納入項目庫的項目或已納入項目庫但項目準備不充分的項目,不得安排預算。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預算應當按照財政部門規定時間和程序編制。業務主管部門應根據年度區委、區政府工作重點、任務要求、資金需求等,申報專項資金預算;財政部門根據專項資金以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績效情況,結合我區經濟社會發展重點和財力可能,統籌平衡確定年度目錄清單內各專項資金預算控制數;業務主管部門在預算控制數內,根據儲備項目排序或根據相關因素測算等方式,編制專項資金年初預算分配建議方案(預算分配方案應細化到具體項目和實施單位),經部門黨組(黨委)審議、分管區領導審批同意后,報財政部門匯總,納入財政年度收支預算草案按規定程序報批。專項資金安排的跨年度項目預算應當根據當年支出需求編制,不得一年安排、多年結轉使用。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年初未明確細化至具體實施單位的,業務主管部門應當盡早制定資金分配方案,按照制定的專項資金具體管理辦法的規定及時分解下達預算資金。專項資金分配下達時間原則上不得遲于當年6月30日;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的分配下達時間不得遲于當年9月30日。無特殊原因未在規定時限內分配下達的專項資金預算,由財政部門收回總預算統籌安排。
第七章 資金分配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分配應當集體研究和決定,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并按規定程序和分配權限審批。避免重復投入和分散使用,注重發揮引導和帶動作用。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預算分配辦法應當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辦法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重點審核分配方案是否符合專項資金具體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支持重點是否符合區委、區政府年度工作重點。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補助對象主要是企業、社會組織、個人以及符合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條件的事業單位,不得安排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自身職能和完成自身工作任務所需專項業務經費。
第二十四條 產業發展、科技扶持等方面的專項資金,以申報項目為主的,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發布申報指南、實施細則等與資金申報有關的文件。
第二十五條 對支出金額較大、專業性較強的項目,業務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或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評估論證;對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的項目,應當向社會公示,廣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意見。
第八章 預算執行和資金使用
第二十六條 業務主管部門是專項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加快預算分配和執行進度,規范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提高支出的及時性、均衡性和有效性。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執行情況的監控,建立支出進度定期通報制度。
第二十七條 專項資金不得列支日常公用經費、聘用人員經費、其他工資福利費等一般性支出,不得列支與項目無關的其他輔助經費。
第二十八條 專項資金使用部門和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預算執行,實行專項管理、單獨核算,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未經批準不得變更項目內容。事后補助項目可按專項資金具體管理辦法規定統籌用于相關支出,科研項目資金按照上級規定和專項資金具體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預算執行過程中,如遇突發事件或重大新增支出政策等確需調整的,報經區政府批準同意后,財政部門可統籌安排使用和調度各類專項資金,對支出預算進行調整。
第九章 績效管理
第三十條 業務主管部門是專項資金的管理主體和績效評價對象,負責績效目標的編制和分解下達,負責專項項目資金全生命周期管理。牽頭組織資金使用單位開展項目申報入庫、績效目標細化編制、使用進度督促等工作。資金使用單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以結果運用方式納入業務主管部門支出預算執行通報和年度績效評價。
第三十一條 資金使用單位是專項資金的使用主體和績效評價對象。按照專項資金使用用途配合業務主管部門做好本單位專項項目績效目標細化編制和報送。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納入本單位支出預算執行通報和年度績效評價。
第三十二條 專項資金在申報預算時應當同步編制績效目標,績效目標應指向明確、細化量化、合理可行,充分反映具體政策、重點任務和受益對象的預期績效。未編制績效目標或績效目標審核未通過的,不得納入年度預算安排。專項資金在分配時同步分解下達績效目標,其中,按因素法分配的,根據任務量、資金量分解下達績效目標;按項目法分配的,根據項目實施單位申報的績效目標下達至具體項目。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資金執行進度開展“雙監控”,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財政部門適時組織業務主管部門開展預算執行中期評估,將監控結果作為中期評估重要依據,對預期目標無法實現、執行進度不佳的專項資金,按規定收回預算調整使用。
第三十四條 專項資金實行全生命周期跟蹤問效,建立動態評價調整機制。業務主管部門應當開展績效自評,并向財政部門報送績效自評報告。財政部門在業務主管部門自評的基礎上組織開展抽查、重點評價或再評價,并向區政府報告評價結果。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應依據績效評價結果,動態調整專項資金政策措施、預算規模和支出結構。
第三十五條 各專項資金執行期限內,財政部門應至少開展一次重點評價,實現重點績效評價全覆蓋。
第十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建立健全相關資金管理、財務管理及內控制度,加強內部監督。
第三十七條 審計部門依法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實施審計監督,對發現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并對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資金使用單位在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相關部門和單位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九條 專項資金業務主管部門是信息公開公示的責任主體。除涉密事項外,業務主管部門通過區政府門戶網站或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年度專項資金預算、申報指南(申報通知)、分配和使用情況、資金績效情況等信息。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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