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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湖北省17市州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條件標準及流程程序、好處管理實施細則
根據湖北省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實施細則(修訂版)(征求意見稿)梳理,湖北省17市州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條件標準及流程程序、好處等內容整理如下,武漢市、黃石市、十堰市、宜昌市、襄陽市、鄂州市、荊門市、孝感市、荊州市、黃岡市、咸寧市、隨州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仙桃市、潛江市、天門市、神農架林區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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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化工園區建設和認定管理,優化化工產業布局,提升化工園區安全發展和綠色發展水平,促進化工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應急管理部印發《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聯原〔2021〕220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化工園區是指市(州)及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門批準設立,以發展化工產業為導向、地理邊界和管理主體明確、基礎設施和管理體系完善的工業園區。主要包括專業化工園區或化工集中區,以及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或其他工業園中相對獨立設置的化工園(區)。
第三條 經省政府授權,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牽頭,會同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管理廳等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制定,以及化工園區新設立、復核認定及擴區調整等工作。
第二章 建設標準
第四條 化工園區應有明確的區塊數量、四至范圍和區塊面積,可采取“飛地”、“ 一區多園”等模式建設,可由多個不連片的片區組成,強化主園區對分園區的統籌協調和政策延伸覆蓋?;@區應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規劃水資源論證,并通過相關部門審查。
第五條 化工園區應建立職責明晰、權責相宜的管理機構,具備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應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區管理機構應配備具有化工專業背景的負責人,配備滿足要求的安全環保專業人員以及其他必備方面的管理人員。
第六條 化工園區選址布局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相關規劃,在城鎮開發邊界內,合理確定化工園區四至范圍、用地規模、區塊數量,滿足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資源利用、綜合防災減災、交通運輸等相關要求,與城市建成區、人口密集區、重要設施等防護目標之間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應滿足相關標準要求,并設置周邊規劃安全控制線?;@區選址應不處于主城區主導風向上風向。嚴禁在地震斷層、地質災害易發區、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等地段、地區選址。禁止在長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化工園區內不得有勞動密集型非化工企業與化工企業混建?;@區實際已開發利用土地范圍內的各類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內不應有居民居住。
第七條 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編制總體規劃和產業規劃,并經市(州)及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門論證、批復。總體規劃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包括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含消防)、資源要素(水、礦產、能源)保護與利用、支撐體系(綜合交通、市政基礎設施等)、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節約集約用地和綜合防災減災的章節,或獨立編制相關專項規劃。產業發展規劃應結合當地土地資源、產業基礎、水資源、環境容量、城市建設、物流交通等基礎條件,明確園區產業定位、發展重點和主導產業(鏈),對園區產業準入、項目布局、安全環保項目建設等提出剛性控制要求,符合國家、省產業政策和所在地區產業發展規劃。
第八條 化工園區應當合理布局、功能分區,園區內行政辦公、生活服務等人員密集場所與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區相互分離,安全距離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第九條 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制定適應區域特點、地方實際的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建立化工項目入園評估制度,開展入園項目評估,入園項目需符合產業政策、行業規范和園區產業準入要求。
第十條 化工園區應按照“分類控制、分級管理、分步實施”要求,結合產業結構、產業鏈特點、安全風險類型等實際情況,分區實行封閉化管理,建立門禁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品等物料、人員、車輛進出實施全過程監管。化工園區應嚴格管控運輸安全風險,實行專用道路、專用車道、限時限速行駛。
第十一條 化工園區應具備對所產生危險廢物全部規范收集、貯存和安全、無害化處置的能力,根據園區危險廢物產生情況和所在區域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統籌配建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區內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重點場所或重點設施設備(特別是地下儲罐、管網等)應進行防滲漏設計和建設,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區應建立完善的揮發性有機物控制管控體系。必要時配套建設固體廢物特別是危險廢物集中處理設施。
第十二條 化工園區應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類收集、分質處理”的要求,配備專業化工生產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獨立建設或依托骨干企業)及專管或明管輸送的配套管網,園區做到雨污分流,廢水做到應納盡納、集中處理和達標排放。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總排口應設置在線監控裝置、視頻監控系統和自動閥門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關鍵設備(風機、水泵等)要設置工況監控。含有碼頭的,應按照有關規定配備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設施。設置了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口設置應符合相關規定?;@區應當建立完善環境風險監控監管和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防范體系,按照有關要求建設園區事故廢水防控系統,嚴格落實事故廢水的收集、暫存和處理。
第十三條 化工園區應根據總體規劃、功能分區和主要產品特性,建立滿足生產安全事故、突發環境事件等情形下應急處置需求的體系、預案、消防站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人員和裝備,并根據安全風險類型和實際需求,配套建設醫療急救場所和氣防站。應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務的方式,配套建設化工安全技能實訓基地。
第十四條 化工園區應根據自身規模和產業結構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監測監控和風險預警體系,包括但不限于高空瞭望視頻監控、重點道路和路口視頻監控、企業危險場所視頻監控、重大危險源監測監控、有毒有害氣體及可燃氣體監測監控的監測報警平臺等,相關監測監控數據應接入地方監測預警系統。
第十五條 化工園區應按要求開展化工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依據評估結果和相關法規標準要求劃定(調整)化工園區周邊土地規劃安全控制線,并報送化工園區所在地和涉及的設區的市級和縣級地方政府規劃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區應針對性制定并落實“一園一策”整治提升方案,有效防范多米諾效應,持續降低化工園區安全風險。
化工園區管理機構組織開展園區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工作,從運輸需求、運輸條件、應急能力、危險化學品專用停車場建設必要性等方面進行分析論證,并形成《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報告》。
市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或交通運輸部門會同應急管理部門指導化工園區管理機構做好論證工作,有?;奋囕v聚集安全風險的化工園區,應參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有關規定配套建設危險化學品車輛專用停車場,并設立明顯標識,實行嚴格管理,防范?;返缆愤\輸安全風險積聚;經論證無需建設危險化學品車輛專用停車場的,應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同意,并根據?;愤\輸管理相關要求,加強?;奋囕v管控;有新項目進駐化工園區時,應同步開展化工園區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是否需要建設危險化學品車輛專用停車場評估論證。
第十六條 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對園區所在區域大氣、地表水、土壤和地下水的監測,編制實施園區VOCs“一園一策”綜合整治方案,并發布園區年度環境質量報告。在周邊敏感水體、污水廠總排口下游安裝具有地表水常規指標、特征污染物監測指標的自動監控設施。在園區內、園區邊界、重點企業廠界、周邊環境敏感目標處,設置大氣預防預警監控點。組織開展園區土壤和地下水風險管控和修復,開展隱患排查和滲漏檢測等工作。
第十七條 化工園區應統一規劃、建設滿足產業發展需要的供水、供電、供熱、供氣等公用工程。根據需要建設跨企業輸送化學品、蒸汽和污水等公共管廊,并配套建設巡視、檢修、防碰撞、事故應急池等設施。
第十八條 化工園區應全面整合園區信息化資源,建設符合國家和省相關技術標準要求的信息化管理平臺,提高感知、監測、預警、處置和評估能力,運用多種手段建設智慧化工園區,提升園區綜合管控水平。
第三章 認定要求及工作程序
第十九條 新設立化工園區、化工園區的復核認定及擴區調整,在同時滿足本辦法建設標準規定的情況下,可認定為合格化工園區。
第二十條 化工園區新設立、復核認定及擴區調整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認定申請?;@區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報經屬地縣(市、區)政府同意后,向市(州)經信局提交申請資料。
(二)市級初審。市(州)經信局根據申請,依據本辦法要求,會同市(州)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住房和城市更新、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部門,對化工園區提交的申請事項和申報材料開展綜合評估和現場審核,形成評估報告和初審意見。對符合條件的化工園區,由市(州)經信局報請市(州)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提出申請。
(三)省級審核。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管理廳等省直部門,對市(州)的申請材料進行資料審查和現場審核,確定審查意見。
(四)公示公告。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將審查意見在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管理廳等省直部門,報請省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申請化工園區認定應根據本辦法建設標準,逐項進行合規性自查評估。申請時需提交《****化工園區認定自查評估報告》,并附有效證明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審核推薦意見??傮w上描述擬認定化工園區在園區設立、管理機構、園區選址、園區規劃、安全環保、應急救援、平臺建設、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等方面的合規性審查意見,承諾有效證明資料的真實合法,是否符合本辦法要求的認定標準,并經屬地經信、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交通、應急等部門聯合審核推薦。
(二)園區設立的批復文件。包括園區區塊數量、四至范圍和區塊面積?;@區管理機構設立文件,包括園區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應急救援等專門管理機構設置及化工專業背景負責人、安全環保專業人員、其他必備方面的管理人員等專職人員配備情況。
(三)化工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及審查意見,化工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或跟蹤評價)及審查意見,化工園區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及審查意見。
(四)化工園區總體規劃、產業規劃及審查意見。園區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相關證明文件,包括規劃批復、圖紙和矢量文件(txt格式或shp格式,2000大地坐標系)。園區規劃面積、建成區面積、四至邊界和坐標數據及用地文件。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ろ椖咳雸@評估制度及入園項目評估情況。
(五)化工園區供水、供電、供熱、供氣、污水處理、危廢處理等公用工程建設情況;企業輸送化學品、蒸汽和污水等公共管廊,配套建設巡視、檢修、防碰撞、事故應急池等設施情況;危險品運輸車輛停車場、消防、通信、監測監控系統等基礎設施建設等相關證明材料。園區內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合格等證明文件,其他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抽查意見。
(六)化工園區內廢水收集處理系統、危險廢物處理處置系統、環保監測監控體系、大氣環境質量達標率、水環境質量達標率、土壤環境質量、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體系、VOCs“一園一策”綜合整治方案等相關說明及佐證材料。
(七)化工園區安全生產監測監控和風險預警體系建設情況。重大危險源監控全覆蓋,相關監測監控數據應接入地方監測預警系統情況?;@區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及醫療急救場所和氣防站配備情況。化工園區“一園一策”持續整治提升計劃、化工安全技能實訓基地建設情況。應急管理部門出具的園區安全風險排查評估分級結果。
(八)化工園區和園區內企業采用5G通信技術、人工智能技術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建設智慧化工園區情況,包括安全監管、環境監測、封閉管理、應急響應、能源管理、物流服務、公共服務、內外部信息系統集成、大數據平臺、信息安全管理防護體系等建設情況及佐證材料。
(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第二十二條 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化工園區有效四至范圍調整,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牽頭,會同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管理廳等省直部門審核公示公告后確定。
第四章 化工園區復核認定
第二十三條 已認定合格化工園區,自公告之日起起算,每3年進行一次復核認定。
第二十四條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可復核認定為合格化工園區。
(一)符合本辦法化工園區建設標準;
(二)園區復核認定時,若存在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外部不可抗力造成除外)、被中央和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指出存在突出的生態環境問題,以及因突出生態環境問題被省級以上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區域限批、掛牌督辦或限期整改等事項,需處置完畢;
(三)園區復核認定時,若存在較大及以上化工生產安全事故需處置完畢,且園區為較低安全風險等級(D級);
(四)單個化工園區已入園化工企業達到2家及以上。
第二十五條 復核認定未通過的化工園區,由屬地人民政府負責整改。整改期間不得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整改完成后(在下輪集中復核認定前),需按程序重新申請認定,認定仍不通過的,取消申請認定化工園區資格。由屬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規妥善做好未通過認定化工園區的關閉,以及園區內企業的監管及處置工作。
第五章 新設立化工園區
第二十六條 全省新設立化工園區應充分論證并從嚴控制。按照“一縣一區”“一區多園”原則,單個縣(市、區)原則上只設立一個化工園區。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確需新設立化工園區的,經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一)國家或省重大發展戰略或產業區域布局戰略需要的,承載列入國家或省相關戰略規劃重大項目需要的;
(二)未來產業發展和區域高端制造業配套需求的;
(三)化工產業發展具有產業特色,且對當地經濟發展、就業與社會穩定具有重要作用,需實施集聚集約高質量提升發展,承接化工企業關改搬轉集中入園的。
第二十七條 屬地政府統籌組織相關職能部門編制擬新設立化工園區可行性研究報告,論證化工園區設立的必要性、可行性,重點是按照本辦法的選址原則和規劃布局要求,對擬新設立化工園區進行選址論證??尚行匝芯繄蟾姘ǖ幌抻谝韵聝热荩?/span>
(一)擬新設立化工園區必要性(含產業發展)分析;
(二)擬新設立化工園區區域基本情況(含明確四至范圍)、土地保障情況、擬實施的項目情況及項目建設所需要素保障情況;
(三)擬新設立化工園區總體發展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思路;
(四)擬新設立化工園區選址論證報告,包括但不限于國土空間規劃符合性分析及分區管控、園區規劃環評、整體性安全風險、地質災害危險性等評估情況;
(五)擬新設立化工園區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方案;
(六)擬新設立化工園區管理機構設置及管理工作方案;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八)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第二十八條 申請新設立化工園區,申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申請文件;
2.批準同意新設立化工園區文件,明確新設立化工園區的四至范圍,設立職責明晰、權責相宜的管理機構或籌備工作組;
3.新設立化工園區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市州初審意見。
第二十九條 屬地政府根據同意新設立化工園區公告,按照本辦法要求開展化工園區建設。新設立化工園區建設完成后,按程序申請化工園區合格認定。
第六章 化工園區擴區調整
第三十條 化工園區認定后,有效四至范圍不得隨意調整。凡涉及有效四至范圍調整的,包括新增建設用地的擴區,以及騰退部分園區用地的調整,均需按程序申請審批,建設完成后再進行重新認定公告。其中,新增用地的擴區按本章節執行,騰退部分園區用地的調整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合格化工園區申請擴區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園區現有區域中化工主導產業占園區營業收入的70%以上,已開發利用土地面積占園區有效面積70%以上;或可開發利用土地面積不足以引進單個(套)項目;
(二)擬擴區區域符合本辦法選址原則和規劃布局要求;
(三)園區擴區調整時,若存在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外部不可抗力造成除外)、被中央和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指出存在突出的生態環境問題,以及因突出生態環境問題被省級以上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區域限批、掛牌督辦或限期整改等事項,需處置完畢;
(四)園區擴區調整時,若存在較大及以上化工生產安全事故需處置完畢,且園區為較低安全風險等級(D級);
第三十二條 化工園區管理機構編制化工園區擴區可行性研究報告,分析化工園區擴區的必要性、可行性,重點是按照本辦法的選址原則和規劃布局要求,對擬擴區域進行可行性選址論證??尚行匝芯繄蟾姘ǖ粌H限于以下內容:
(一)化工園區擴區必要性(含產業發展)分析;
(二)擬擴區域基本情況(含明確四至范圍)、土地保障情況、擬實施的項目情況及項目建設所需要素保障情況;
(三)擬擴區域總體發展和產業發展規劃思路;
(四)擬擴區域選址論證報告,包括但不僅限于國土空間規劃符合性分析及“三區三線”分區管控、園區擴調規劃環評、整體性安全風險、地質災害危險性等評估情況;
(五)擬擴區域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方案;
(六)擬擴區域管理機構設置及管理工作方案;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八)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第三十三條 化工園區擴區申請材料包括但不僅限于以下內容:
(一)申請文件;
(二)屬地政府批準同意擴區文件,明確擬擴區域的四至范圍;
(三)擬擴區域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市(州)初審意見。
第三十四條 屬地政府根據同意擴區公告,按本辦法要求,高標準建設完成后,按建成化工園區認定辦法要求,重新申請化工園區合格認定,公告擴區后的四至范圍。
第七章 化工重點監控點認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化工重點監控點是指位于通過認定合格的化工園區之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管理規范、技術先進、產品高端,安全、環保設施和措施完善且穩定運行、安全環保風險可控,并于2022年7月1日前建成投產化工企業。
第三十六條 各市(州)人民政府負責化工重點監控點認定和管理工作,市(州)經信局會同市(州)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住房和城市更新、應急管理等部門負責日常工作。省經信廳會同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應急管理廳等部門依據職責,做好化工重點監控點認定工作的服務指導。
第三十七條 認定為化工重點監控點企業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資質方面。省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投資、稅收等經濟數據在當地納統、實繳);企業項目建設及生產經營手續齊全,生產經營運轉正常;生產設備、工藝路線先進,具有產業規模、市場、技術優勢,在知識產權、技術研發、成果轉化等方面具備較強實力,產業發展比較優勢明顯;為屬地做出應有的稅收、就業等社會貢獻。
(二)產業政策方面。企業產品、工藝技術裝備和生產規模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湖北省危險化學品禁止、限(控)制、淘汰和鼓勵政策目錄清單(2023年本)》等國家、省有關產業政策要求。
(三)規范用地方面。企業用地符合縣級及以上國土空間規劃和“三區三線”分區管控等要求,項目用地、規劃法定手續齊全有效,節約集約用地、無閑置用地。
(四)環境保護方面。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企業廠址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和環境準入要求,與周邊環境敏感目標的環境安全防護距離滿足相關要求;
2.企業法定環境保護手續齊全有效,已落實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和區域削減措施和要求,廢氣、廢水、噪聲穩定達標排放,主要排放口應按要求安裝連續自動監測設備,生產廢水不得接入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企業雨水(清凈下水)排放口安裝自動閥門,按要求安裝在線監測或定期手動監測,危險廢物收集處置和危險廢物貯存條件符合環保相關要求;
3.企業環保制度健全,配備滿足要求的環保管理人員;
4.建立完善的生態環境監測監控體系、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體系,處置能力和應急能力與生產相匹配;
5.當年度無國家、省級掛牌督辦、通報的環保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項,近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
(五)安全生產方面。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健全,配備滿足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員;
2.安全生產標準化達到三級及以上;
3.生產裝置、儲存區域與周圍環境的安全防護距離符合相關標準;
4.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監測監控和風險預警體系,實現重大危險源監控全覆蓋;
5.在役化工裝置經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或通過安全設計診斷并完成整改,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化工裝置或儲運設施自動化控制系統裝備率和投用率達到100%;
6.配備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醫療、消防、應急救援人員、裝備和場所,建立完善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應急救援體系;
7.當年度無國家、省級掛牌督辦、通報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不存在安全生產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項。近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第三十八條 企業負責提交化工重點監控點認定相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企業基本情況;
2.企業營業執照、土地使用、規劃許可、不動產登記和環評文件及其批復等有關證明材料;
3.經過審計的近三年財務報告;
4.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許可證、排污許可證等,以及相應綜合證明材料;
5.近三年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環境管理臺賬記錄、環境監測報告;
6.建設項目安全、環保驗收資料;
7.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8.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第三十九條 由企業向屬地經信部門提出化工重點監控點認定申請。由市(州)經信局會同市(州)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住房和城市更新、應急管理等部門審核確定后,報市(州)政府同意后予以公示、公告。并由各市(州)經信局會同市(州)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住房和城市更新、應急管理等部門,將本地認定化工重點監控點公告企業名單報省經信廳及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應急管理廳等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化工重點監控點除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提升改造項目外,一律不允許批準新建、擴建化工項目。鼓勵化工園區外化工企業搬遷至認定合格的化工園區。
第四十一條 對已經認定為重點監控點的企業,各市(州)原則上每3年開展一次復核認定,實行動態管理。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化工重點監控點資格。
1.違規新建、擴建化工項目的;
2.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環境事件的;
3.存在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形式排放污染物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行為的;
4.存在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四十二條 嚴禁化工園區外新建化工項目。新建化工項目必須進入合格化工園區,項目入園需遵循“禁限控”目錄、項目安全風險等級及主導產業關聯性等入園項目評估原則。
第四十三條 地方政府履行化工重點監控點屬地責任。各市(州)、縣(市、區)政府對化工重點監控點認定工作負責,所屬相關部門依職責加強對化工重點監控點的監督和管理。市(州)可根據本辦法要求,制定本地化工重點監控點認定實施細則。企業履行化工重點監控點主體責任。企業必須嚴格履行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落實企業安全、環保責任制。
第八章 管理
第四十四條 化工園區實行屬地管理,各市、縣(市、區)政府承擔產業發展、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環境保護、自然災害防護、社會穩定等園區管理的屬地責任。園區管理機構履行園區建設、項目入園、園區管理主體責任?;@區管理工作按部門職責分工負責。
(一)經信部門負責統籌化工園區管理工作,承擔負責化工園區產業布局規劃、化工園區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審查意見匯總、公示公告服務等責任,做好園區轉型升級和產業高質量發展等工作。
(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審查化工園區用地范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統籌負責化工園區選址論證,以及符合節約集約用地要求,落實地質災害防治要求等工作,負責和指導園區總體規劃及選址與國土空間規劃銜接;
(三)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化工園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指導環境應急管理等工作;
(四)住房和城鄉建設相關部門負責對化工園區內單獨立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實施監督管理,依職責承擔化工園區內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
(五)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依職責指導化工園區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會同應急管理部門參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要求做好專用停車場建設、驗收等工作;
(六)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化工園區及園區內相關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和安全應急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條 化工園區取消化工定位的,按以下原則辦理:
(一)由屬地市(州)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園區轉型發展實施方案,依法依規推進園區內現有化工企業轉型升級、關閉退出或者異地搬遷。園區內關閉退出的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明確管控或修復責任主體。
(二)仍保留化工生產企業的,不得撤銷管理機構、降低安全環保監管標準、停用公共基礎設施。
(三)可以新建、改建、擴建以物理加工為主要生產方式的化工項目,盤活存量工業用地。
(四)化工園區四至范圍調整的,調出區域按照本章節執行。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管理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X年X月XX日。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湖北省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鄂經信原材料〔2022〕8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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