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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獎勵修訂!成都青羊區關于促進文旅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申報補貼及要求指南
盤點成都青羊區關于促進文旅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修訂!此次各類項目申報獎勵補貼要求等內容整理如下,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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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推動青羊區文旅產業高質量發展,構建具有核心競爭力和區域帶動力的文旅產業體系,重點鼓勵文博藝術、音樂影視、創意設計、文化旅游等關鍵領域創新發展,按照產業建圈強鏈總體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政策。
一、促進企業引育和重點項目建設
第一條鼓勵優質企業引進。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紐約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等境內外主要證券交易市場上市的文旅企業、六類“500強”文旅企業、“全國文化企業30強”“中國旅游集團20強”、省級以上國有文旅企業等在青羊區新落戶企業,且年度營業收入達到1000萬元(含)以上的,給予30萬元的一次性落地補貼。如上述企業在我區設立市級及以上區域結算總部的,則一次性落地補貼可提高至80萬元(單位:人民幣,下同)。
第二條鼓勵企業高質量發展。對我區穩定經營、依法履行各項法定義務的文旅企業,視其經營情況,每年給予企業最高1000萬元專項獎勵。
第三條支持企業改善辦公條件。
新辦企業租購房補貼。對在青羊區新辦后年度營業收入達到1000萬元(含)以上的,納入國家統計聯網直報平臺的文旅企業,在青羊區購買或租賃樓宇載體自用辦公的,給予購房或租房補貼支持。其中,購買辦公用房的,按購房款(不含相關稅費)的10%給予最高500萬元的補貼,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兌現;租賃辦公用房的,每年按照實際支付租金的50%且不超過50元/月/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補貼,補貼期3年,累計不超過500萬元;購房補貼、租房補貼二選一,不疊加享受。
存量企業租購房補貼。在青羊區持續經營五年以上且年度營收達到2000萬元(含)以上的,納入國家統計聯網直報平臺的文旅企業,因自身業務發展需要,在區內新租購辦公用房的,給予租購房補貼支持。其中,自購辦公用房的,按購房款(不含相關稅費)的10%給予最高500萬元的補貼,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兌現;租賃辦公用房兩年(含)以上的,每年按照實際支付租金的50%且不超過50元/月/平方米的標準,給予不超過1500平方米補貼,補貼期限三年;購房補貼、租房補貼不疊加享受,單個企業在政策有效期內最多享受一次。
第四條鼓勵重點項目建設。采取社會化投資,新建或改建文旅產業項目載體,固定投資1億元(含)以上、被納入市級以上重點產業項目庫的文旅項目,自立項之日起1年內開工建設,且在合同約定期限內竣工投用的,按照國家、省、市級認定的重點項目,分別給予投資企業最高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第五條鼓勵企業“上榜”。被市級以上政府、權威機構授予榮譽稱號(如六類“500強”“全國文化企業30強”“中國旅游集團20強”、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成都市文創企業百強榜等)的文旅企業,按照國家、省、市級分別給予最高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六條梯度培育企業壯大。
支持企業入庫納統。對青羊區首次納入成都市文創產業統計的標上企業,給予企業一次性獎勵2萬元。
支持企業上臺階。自政策印發當年開始計算,文體娛樂業規上企業當年1—11月營業收入每增長500萬元,給予2萬元獎勵,最高60萬元;連續2年保持增長,第2年營業收入每增長500萬元,給予2.5萬元獎勵,最高80萬元;連續3年保持增長,第3年及以上營業收入每增長500萬元,給予3萬元獎勵,最高100萬元。
自政策印發當年開始計算,住宿業限上企業全年營業額每增長200萬元,給予1萬元獎勵,最高50萬元;連續2年保持增長,第2年營業額每增長200萬元,給予1.5萬元獎勵,最高80萬元;連續3年及以上保持增長,營業額每增長200萬元,給予2萬元獎勵,最高100萬元。
二、夯實產業載體
第七條支持老舊建筑改造提升。采取社會化投資,升級改造使用面積達到1000㎡(含)以上的我區老舊建筑為文旅產業項目載體且正常運營的,按更新改造建筑面積計算不超過1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投資企業最高200萬元的補貼。
第八條支持園區評定、考核。
支持園區評定。促進文旅產業集聚發展,被新評定為區級及以上文化產業園區的,按照國家、省、市、區級分別給予運營企業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支持園區考核。區級文化產業園區后續運營實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合格后,按照考核等次給予運營企業每年最高30萬元的運營補貼。
三、支持重點產業發展
(一)支持文博藝術產業發展
第九條激勵文化作品創先爭優。文學類、藝術類等文化作品(產品)獲得省級及以上政府主辦或支持舉辦的比賽中(不含所屬事業單位和其他行業組織和機構)獲獎的,根據舉辦層級及獲獎類別,按照國家級、省級分別給予獲獎企業最高3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條促進演藝市場繁榮發展。
鼓勵優秀原創文藝作品生產。原創文藝作品進行公開商業演出,單個作品年度演出不低于30場且在青羊區年度結算總票房收入達到200萬元(含)以上的,從首演之日起2年內,每年按照該作品年度票房收入的10%給予企業最高50萬元的補貼。
鼓勵優秀文藝作品引進。引進國內外具有影響力的文藝作品進行公開商業演出,單個文藝作品年度演出不低于4場次且在青羊區單場結算總票房收入達到100萬元(含)以上的,按照該作品年度票房收入的10%給予企業最高5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鼓勵演藝場館運營。區內演藝場館年度演出不低于150場且在青羊區結算的年度票房收入達到200萬元(含)以上的,按照年度票房收入的5%給予場館運營企業最高30萬元的補貼。
鼓勵營業性演出活動開展。企業舉辦的營業性演出活動在青羊區結算的年度票務收入達到1000萬元(含)以上的,按照企業年度票務收入的1%給予最高200萬元的補貼。
第十一條鼓勵文體旅行業協會開辦運營。對新成立的文化體育旅游重點行業協會,給予該協會每年5萬元的開辦運營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2年。
第十二條鼓勵文博非遺傳承發展。
鼓勵非遺傳承發展。已列入青羊區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并新進入國家級、省級、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按國家級、省級、市級分別給予項目申報主體10萬元、8萬元、3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支持博物館品牌建設。非國有博物館獲得由國家文物主管部門評定的一、二、三級證書,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二)支持音樂影視產業發展
支持音樂產業發展
第十三條激勵原創音樂作品創先爭優。原創音樂作品獲得國際性音樂組織認可的國際權威音樂主要獎項,或者在國家部委、省級政府主辦或支持舉辦(不含所屬事業單位或者其他行業組織和機構)的比賽中獲獎的,根據舉辦層級及獲獎類別,按照國際級、國家級、省級分別給予獲獎企業最高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四條鼓勵優質原創音樂作品生產。單個合法原創音樂作品在一個發行年度內,在主流平臺點擊量累計達到1000萬次、3000萬次、5000萬次及以上的,分別給予制作單位10萬元、20萬元、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反映青羊特色、宣傳青羊文化、提升青羊形象,有助于提升青羊知名度和帶動旅游的音樂作品,上浮20%的獎勵),同一企業每年可享受最高100萬元的獎勵。
第十五條支持音樂獎項活動舉辦。在青羊區舉辦的國際級和國家級音樂榜、音樂獎和音樂頒獎典禮等重大音樂活動,按照實際支出給予最高2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2.支持影視動漫(含綜藝)產業發展
第十六條鼓勵影視動漫作品(含綜藝)立項。對區內企業以第一出品方申報,通過國家行業主管部門立項審查并公映的電影、電視劇、網絡影視作品、綜藝節目等,對審查立項時確立的投資額在1000萬元(含)以上的,按照立項投資額的1%給予最高1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第十七條鼓勵影視作品播映。
(1)鼓勵優秀電影播映。由區內企業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的電影,在中央電視臺(以下簡稱“央視”)六套首播的,給予3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2)鼓勵優秀電視劇播映。由區內企業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的電視劇,在央視一套或八套首播的,給予3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在央視其他頻道或在國內有影響力的省級衛視首播的,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3)鼓勵優秀動畫片播映。由區內企業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的動畫作品在央視十四套首播的,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在其他有影響力的少兒頻道首播的,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4)鼓勵優秀紀錄片播映。由區內企業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的紀錄片在央視一套、九套首播的,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在旅游衛視等其他旅游專業衛星電視頻道首播的,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5)鼓勵優秀綜藝作品播映。由區內企業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的綜藝作品,在央視或國內具有影響力的省級衛視首播的,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6)鼓勵優秀網絡影視作品播映。由區內企業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的網絡電影、網絡劇、綜藝節目、動畫作品、微短劇等互聯網影視作品在國內有影響力的視頻網站首播的,且單部作品自首播之日起兩年內累計票房收入達到1000萬元(含)以上的,按照單部作品票房分賬所得金額的2%給予企業最高2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第十八條鼓勵影視作品創先爭優。
(1)影視作品獲獎獎勵。區內企業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的電影,獲得中央宣傳部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獎,以及中國電影華表獎、中國電影金雞獎、大眾電影百花獎主要獎項的,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獲得中國電影華表獎、中國電影金雞獎、大眾電影百花獎主要獎項提名的,給予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區內企業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的電視劇,獲得中央宣傳部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獎,以及中國電視劇飛天獎、中國電視金鷹獎、白玉蘭獎等主要獎項的,給予1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獲得中國電視劇飛天獎、中國電視金鷹獎、白玉蘭獎等主要獎項提名的,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2)票房貢獻補貼。區內企業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的電影(含動畫電影)在國內院線公映,分得的票房收入3000萬元(含)以上的,按照票房收入的1%給予出品影視企業最高1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第十九條鼓勵優質本土影視作品生產。上述播出、獲獎的影視作品體現青羊題材,或主線講述青羊人物故事,或正面展示青羊城市形象(電影作品在青羊外景取景播映時間每部5分鐘(含)以上、電視連續劇作品在青羊外景取景播映時間每部超過總片長的5%(含)以上,且含有拍攝取景點名稱和鳴謝青羊企事業單位的),綜藝作品以青羊區為主要拍攝地(1集及以上),在播出或獲獎的補貼標準上再追加50%的補貼。
(三)支持創意設計產業發展
第二十條鼓勵優秀創意設計作品創先爭優。文化創意設計作品在市級以上政府主辦或支持舉辦的比賽中(不含所屬事業單位或者其他行業組織和機構主辦比賽)獲獎的,根據舉辦層級及獲獎類別,按照國家、省、市級分別給予獲獎企業最高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在國際比賽中獲獎給予最高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一條鼓勵優秀創意設計作品生產。單個原創設計作品年度銷售額達100萬元(含)以上的,按照年度銷售額的5%給予最高2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對區內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文博資源進行產業化開發,研發具有青羊特色的文創產品并投入銷售,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產品年度銷售額達50萬元(含)以上的,按照年度銷售額的5%給予最高可達5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四)支持文化旅游產業發展
第二十二條鼓勵高能級旅游品牌建設。
鼓勵爭創高能級旅游景區。對新創建成功的國家5A、4A級旅游景區,分別給予創建單位300萬元、100萬元一次性的獎勵。對新成功創建國家級、省級旅游度假區的,分別給予200萬元、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新成功創建國家級、省級旅游休閑街區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提升高能級旅游品牌體系。對新評為“國家五星級飯店”“國家四星級飯店”的酒店,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新評為“國家金鼎級文化主題旅游飯店”“國家金樹葉級綠色旅游飯店”的酒店,給予1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五)支持體育產業發展
第二十三條鼓勵體育場地建設。對在青羊區內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社會示范性和公益性較強的體育場地,基礎設施建設投資額在300萬元(含)以上的,建成營運1年后,按照審定的基礎設施建設總額的5%給予最高1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體育場地建成營運1年內自主引進國際國內知名賽事的,補貼比例提高到10%,最高補貼200萬元。
第二十四條鼓勵體育賽事活動舉辦。
支持重大國際體育賽事舉辦。主導引進或創辦由體育總局、中華全國體育總會或中國奧委會主辦的重大國際體育賽事活動,引進國際體育組織主辦的世界或亞洲錦標賽、世界或亞洲杯賽等賽事活動,給予承辦企業不超過經審定后實際支出費用50%的辦賽補貼,單次賽事活動補貼最高可達200萬元。
支持影響力較強的國際賽事舉辦。主導引進或創辦由全國單項體育協會主辦或承辦的其他國際體育賽事,給予承辦企業不超過經審定后實際支出費用30%的辦賽補貼,單次賽事活動補貼最高可達100萬元。
支持高水平全國賽事舉辦。主導舉辦全國錦標賽、冠軍賽、最高級別職業聯賽等全國賽事,給予企業單次賽事50萬元的辦賽補貼。主導舉辦1項全國公開賽、邀請賽、其他級別職業聯賽,給予企業單次賽事30萬元的辦賽補貼。
第二十五條發展職業體育俱樂部。對參加國際高水平職業聯賽和全國頂級職業聯賽的足球、籃球、排球和賽車職業俱樂部,按照項目類別、賽事等級、賽事規模、賽事影響力、實際投入和參賽成績、俱樂部建設情況等,給予每賽季最高2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四、加快產業融合發展
第二十六條支持文旅場景打造。打造具有創意特色,發展文創、體育、旅游、非遺等新興業態且經政府新評定的市級以上產業示范空間、示范消費場景、文創集市、主題旅游目的地、示范項目、示范基地等新場景,按照國家、省、市級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七條支持辦會參展。
支持辦會辦展。對承辦政府支持有重大影響的文旅節會、論壇、展覽、賽事、知名品牌發布及各類新經濟文旅創新活動的企業,按照企業經審計的實際支出(扣除上級補貼后的余額部分)的50%,給予最高1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支持參會參展。經區政府組織,參加市級及以上文旅會展活動的文旅企業和文旅行業組織,按照其經審計的單次參展參會總支出的50%,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前述二項補貼可疊加享受。
第二十八條鼓勵文體旅場地開發建設。對在青羊區內新投資建設的文體旅綜合空間項目,固定投資額達到5000萬元(含)以上的,自項目建成營運1年后,按照固定投資額的5%給予項目投資主體最高5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第二十九條支持數字文創產業發展。鼓勵文旅企業積極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虛擬現實、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數字技術實施文旅項目,綜合其經濟效益和社會影響,項目年度銷售額超過200萬元(含)以上且項目實施主體年度營業收入在1000萬元(含)以上的,按照經審定后項目中數字技術投入成本的10%給予最高可達5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第三十條支持文旅產業公共平臺建設。重點扶持為文旅產業發展提供版權交易、技術服務、數字開發、資源共享、藝術拍賣等的綜合型公共平臺,綜合其經濟效益和社會影響,對年度提供對外服務性收入超過1000萬元(含)或交易額超過3000萬元(含)的,按照不超過經審定后對外服務收入或交易額的1.5%給予最高50萬元的補貼。
五、附則
(一)本政策適用于依法經營,主營業務不屬于國家明確限制和淘汰的產業領域,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和環境污染事故,無重大違規違法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以信用報告代替無違法違規證明)的文旅企業及文旅行業組織。
(二)本政策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省、市相關政策規定調整,按新政策規定執行。青羊區現行政策與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為準。青羊區同類性質政策申報主體可就高不就低選擇申報,不可疊加享受;可與上級政策疊加享受。
(三)本政策由青羊區文體旅局制定實施細則或申報指南,并負責解釋。
(四)本政策自2024年8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青羊區關于促進文旅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成青文體旅〔2022〕55號)同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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