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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1市財政農產品加工專項資金申報范圍、分配流程、資金補助、績效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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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省級財政農產品加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農產品加工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現代農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中發〔2018〕34號)、《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入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通知》(川委廳〔2022〕5號)和《四川省省級財政預算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56號)等法律法規及預算管理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產品加工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于支持農產品加工企業提升產能、實施技改、創新研發等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財政廳、農業農村廳、市縣財政部門、市縣農業農村部門、資金使用單位按照“管資金必須管績效和監督、管項目必須管績效和監督、管政策必須管績效和監督”等要求分工做好農產品加工專項資金管理。
(一)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對農業農村廳擬定提出的資金分配建議方案進行合規性審核,辦理資金預算下達,牽頭組織實施績效管理和財會監督等。
(二)農業農村廳承擔專項資金使用、政策執行、項目安排的主體責任。負責牽頭組織項目申報,收集審核基礎數據,擬定資金分配建議方案,負責項目中期評估、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和財會監督等。督促指導市(州)、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做好項目實施、資金使用管理、績效管理等。
(三)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細化分配下達,配合同級農業農村部門做好項目申報,及時撥付資金,牽頭組織實施本地區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和財會監督等。
(四)市(州)、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是專項資金預算執行的責任主體,負責項目儲備、篩選、申報、監管和驗收,指導資金使用單位管好用好資金、規范項目實施,具體組織開展本地區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和財會監督等。
(五)資金使用單位具體承擔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負責申報項目,具體組織項目實施,嚴格執行資金預算,做好項目財務管理,實施績效自評,主動接受監督等。對申報項目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條農產品加工專項資金管理遵循依法合規、突出重點、注重績效、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使用范圍
第五條農產品加工專項資金圍繞農業強省建設目標,立足各地資源稟賦和農業產業現狀,支持符合條件的農產品加工企業發展,資金使用范圍包括:
(一)農產品加工企業產能提升。支持農產品加工企業擴能增產,新建、擴建農產品加工生產線,新建、擴建農產品加工車間、廠房,添置農產品加工設施設備等。
(二)農產品加工企業技術改造。支持農產品加工企業開展設備改造升級,提高農產品加工效率和綠色發展水平。
(三)農產品加工企業創新研發和品牌推廣。支持農產品加工企業圍繞產業和市場需求,開展新產品、新工藝、新裝備研發,以及品牌宣傳推廣等。
(四)其他重點支出。省委、省政府確定的農產品加工其他重點任務。
第六條已獲得中央和省級其他財政資金關于農產品加工產能提升、實施技改、創新研發和品牌推廣的項目不得重復支持。
第七條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嚴格按照規定范圍,安排使用農產品加工專項資金,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范、高效,不得擅自擴大資金使用范圍。農產品加工專項資金不得用于單位基本支出、工作經費、交通工具和辦公設備購置、興建樓堂館所、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償還債務、墊資以及其他與農產品加工無關的支出。
第三章分配下達
第八條農產品加工專項資金采取項目法分配,通過競爭立項方式確定項目。
第九條農業農村廳會同財政廳根據年度工作安排,原則上于每年10月底前發布下一年度農產品加工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明確年度支持對象、支持環節、補助標準、申報條件、申報程序等內容,組織開展項目申報。
第十條縣(市、區)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按照農產品加工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要求,組織符合條件的農產品加工企業編制項目申報書,認真審核后,向市(州)農業農村、財政部門上報儲備項目。
第十一條市(州)農業農村、財政部門圍繞本區域主導產業發展規劃,統籌優化農產品加工布局,聚焦重點優勢產業,對縣(市、區)申報的項目開展實地核查,擇優遴選項目,上報農業農村廳、財政廳。
第十二條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根據本地區農業產業發展實際,加強對農產品加工企業指導,建立農產品加工企業庫和項目儲備庫,實行定期更新。
第十三條農業農村廳會同財政廳組織有關方面專家對市(州)申報的項目進行評審,根據項目評審結果,提出擬支持的項目名單。農業農村廳按照規定程序向社會公示擬支持的項目,公示期不少于7天。經公示無異議后,農業農村廳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會同財政廳按程序報批后下達資金。
第十四條農產品加工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建設期不超過2年。支持的項目確定后,省級當年下達補助資金的60%。次年,農業農村廳會同財政廳對上年農產品加工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實施進度、資金使用情況等開展中期評估,評估合格后再下達補助資金的40%。
第十五條農產品加工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未按時完成建設任務的,財政廳、農業農村廳收回未使用的補助資金,并相應減少項目所在市(州)下年度申報指標和資金額度。
第十六條市(州)、縣(市、區)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在收到上級資金預算文件后30日內分解下達資金預算。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十七條農產品加工專項資金支付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嚴禁將資金撥付到財政資金專戶、預算單位實有資金賬戶。
第十八條農產品加工專項資金納入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管理??h(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在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申請用款計劃,財政部門審核后按程序撥付資金??h(市、區)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應做好收支對賬,確保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第十九條市(州)、縣(市、區)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按照項目實施進度及時撥付資金,最后一次資金撥付應在項目實施完畢驗收后完成。
第二十條市(州)、縣(市、區)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嚴格按照有關管理要求,及時清理盤活結轉結余資金。
第二十一條農產品加工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得調整。因實施環境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確需調整的,由項目所在地縣(市、區)農業農村、財政部門報市(州)農業農村、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執行,并報農業農村廳、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二條農產品加工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因故無法實施,無法完成項目申報建設內容或項目實施超期等情況,縣(市、區)、市(州)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應逐級上報農業農村廳、財政廳收回資金。
第五章績效監督
第二十三條農產品加工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農業農村廳科學設定專項資金總體績效目標,按規定開展績效評估,加強項目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的跟蹤監控,組織開展績效自評,健全結果應用和問題整改機制,加強對市(州)、縣(市、區)績效管理指導。財政廳適時組織重點績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與資金的預算安排和分配掛鉤。市(州)、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及資金使用單位按規定設定資金區域和具體項目績效目標,加強農產品加工項目的事前績效評估工作,充分論證項目必要性和績效目標合理性等,動態實施績效運行監控,開展績效自評。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牽頭組織同級項目、資金的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
第二十四條市(州)、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及資金使用單位要嚴肅財經紀律,深化內部控制,加強監督管理,有效防范化解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的風險隱患。自覺接受紀檢監察、巡視巡察、審計、財會等監督,對在各類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制定整改措施,切實整改到位。強化結果應用,將監督檢查結果與資金安排掛鉤。
第二十五條農產品加工專項資金申報、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虛作假、擠占挪用、套取騙取、滯留資金等財政違法違規行為的,對相關單位及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農產品加工專項資金嚴格執行預算公開有關規定,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將資金分配結果在預算下達文件印發后20日內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市(州)、縣(市、區)財政、農業農村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資金管理實施細則,重點明確支付管理、績效管理、風險控制、監督問責等,并報財政廳、農業農村廳備案。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財政廳會同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24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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