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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16市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申報認定流程條件和截止時間、管理辦法等
安徽省16市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申報認定流程條件和截止時間、管理辦法等內容整理如下,后面附上安徽省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等內容,安徽省、合肥市以及阜陽市、六安市、安慶市、池州市、黃山市、亳州市、宿州市、馬鞍山市、黃山市、宣城市、淮北市、淮南市、蚌埠市、銅陵市、蕪湖市、滁州市詳情如下,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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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16市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申報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近3年正常經營生產,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突發環境事件、網絡安全事件,未發生嚴重食品安全違法、嚴重質量違法、稅收違法等行為,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等。
(二)嚴格執行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制度,企業應當通過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自我聲明公開標準,企業公開的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不低于推薦性標準要求。
(三)注重實施標準,有良好的標準化管理和工作基礎。
(四)標準化工作在提升企業生產經營效益和核心競爭力方面取得較好效果。
不符合基本條件的企業不得參加標準創新型企業評價或認定工作。
二、安徽省16市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申報方式
(一)企業對照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評價指標體系、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認定指標體系、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認定指標體系進行自評估。其中,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認定指標體系以及安徽省“特色化指標”詳見附件。
(二)企業按住所地原則在標準創新型企業全國統一信息平臺進行標準創新型企業申請。
(三)企業注冊登錄信息平臺后,選擇申請標準創新型企業級別,根據相應級別認定指標體系填報并上傳相關佐證材料。企業在首次申請標準創新型企業時,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申報標準創新型企業的層級,后續申請認定時,應當按照梯度培育原則,逐級進行申報。
三、安徽省16市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申報時間
(一)申請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的企業,可選擇任意時間在信息平臺進行填報。
(二)申請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的企業,請于2024年7月15日前登錄標準創新型企業信息平臺完成申請。
(三)申請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的企業,按照市場監管總局在信息平臺設置的申報開放時間進行填報,原則上每年下半年開展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申報工作。
安徽省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落實《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管理辦法(試行)》(國市監標創規(2023)4號),激發企業在標準、技術、服務及管理互動發展方面的創新活力,加強安徽省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和管理,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標準創新型企業是指運用標準化原理和方法,以科技創新和標準化互動融合為核心競爭力,具有以先進標準的研制和實施促進技術創新、管理創新、服務創新,支撐自身乃至引領行業高質量發展等典型特征的企業。
根據標準在引領企業創新發展中的作用和成效,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層級由低至高依次為: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
第三條標準創新型企業培育工作,堅持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堅持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相結合,堅持企業自愿參與,堅持分層分類分級指導,堅持動態管理和精準服務。
第四條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市場監管局)商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工作的統籌協調,幫扶指導和督促檢查,推動出臺相關支持政策,制定發布實施細則,組建標準創新型企業評審專家庫,組織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入庫、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認定、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推薦等工作。
設區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局)商同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依據本細則開展本地區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工作,組織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入庫、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推薦等工作。
未經委托或授權,其他機構不得開展與標準創新型企業有關的評價、認定等工作。
第五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標準創新型企業培育列入年度工作計劃,根據工作要求發布開展標準創新型企業培育工作的通知,運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局)統一建設的標準創新型企業信息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搭建本地區標準創新型企業數據庫,積極開展標準創新型企業的培育推薦、監督管理、監測分析,健全動態管理機制,積極跟蹤培育成效,針對性制定政策,精準性實施服務,統籌做好
標準創新型企業培育工作。
第二章評價和認定
第六條申請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安徽省內依法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近三年正常經營生產,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突發環境事件、網絡安全事件,未發生嚴重食品安全違法、嚴重質量違法、稅收違法等行為,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等。
(二)嚴格執行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制度,企業應當通過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自我聲明公開標準,企業公開的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不低于推薦性標準要求。(三)注重實施標準,有良好的標準化管理和工作基礎。(四)標準化工作在提升企業生產經營效益和核心競爭力方面取得較好效果。
不符合基本條件的企業不得參加標準創新型企業評價或認定工作。
第七條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評價指標體系、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認定指標體系和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認定指標體系由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并適時更新,作為開展入庫、認定活動的依據,本省遵照執行。
第八條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入庫申請常年開放。企業自愿登錄信息平臺并按住所地原則進行注冊,根據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自評,達到入庫條件的在信息平臺上自我聲明為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并公示1個月,公示期間無異議則自動入庫;公示有異議的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調查核實后,報省市場監管局協調處理。
第九條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在自評達到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認定條件基礎上,按住所地原則自愿提出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申請。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認定指標體系,對企業申報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和實地抽查,通過的上報省市場監管局。省市場監管局組織對企業申報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抽查,審核、抽查結果應當公示不少于1個月。公示無異議的,由省市場監管局商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公示有異議的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調查核實后,報省市場監管局協調處理。
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認定指標體系中的“特色化指標”由省市場監管局發布并適時更新。結合本省產業狀況和企業發展實際,由以下內容組成,滿分共10分:
(一)參加標準化活動(可累計,滿分6分)
A.近五年內,企業每承擔并通過驗收1項國家級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5分);每承擔并通過驗收1項省級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3分);每承擔并通過驗收1項市級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2分)。(同時通過國家、省級或市級的以最高分計,下同)
B.企業承擔1家全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含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5分);承擔1家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含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3分)。
C.企業人員通過標準化專業技術資格考試5人及以上(5分);企業人員通過標準化專業技術資格考試3人及以上(3分);企業人員通過標準化專業技術資格考試1人及以上(1分)。
D.企業主導(排名前3)制定長三角、中部地區、長江經濟帶等區域地方標準,或近三年組織或承辦長三角、中部地區、長江經濟帶等區域標準化活動或會議(3分)。
(二)獲得標準化榮譽(可累計,滿分4分)
A.企業或企業人員(排名前3)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4分);獲得省標準創新貢獻獎(2分)。參與的得分減半。
B.企業承擔的標準化項目獲得省級以上科技獎(4分);獲得市級科技獎(3分);獲得社會團體獎項(1分)。
C.企業承擔的標準化工作入選國家級優秀案例(4分);入選省級優秀案例(2分);入選市級優秀案例(1分)。
第十條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在自評達到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認定條件基礎上,按住所地原則自愿提出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申請。省市場監管局根據認定指標體系,組織對企業申報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和實地抽查,通過后向市場監管總局推薦認定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
第十一條企業首次申請標準創新型企業時,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申報標準創新型企業的層級。后續申請認定時,應當按照梯度培育原則,逐級進行申報。原則上每年第一季度開展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初審上報工作,第二季度開展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認定發布工作,第三季度開展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推薦工作。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企業在信息平臺上自我聲明信息的抽查檢查和督促整改。
市場監管總局更新評價或認定指標體系后3個月內,我省入庫的標準創新型企業應當按照新的指標體系重新進行自我評價并聲明。
第十三條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有效期為3年,每次到期前3個月內由企業重新登錄信息平臺進行自我聲明,公示無異議則有效期延長3年。經認定的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和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有效期為3年,每次到期前3個月內申請復核,由認定部門按照認定程序復核(含實地抽查),復核通過的,有效期延長3年。
第十四條標準創新型企業如發生更名、合并、重組、注銷、跨省遷移等,或者發生與評價或認定指標體系要求有關的重大變化,應當在發生變化后的3個月內登錄信息平臺,填寫重大變化情況報告表。不再符合入庫或認定要求的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由市市場監管局核實后,報省市場監管局取消入庫或認定;不再符合認定要求的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由省市場監管局核實后報市場監管總局取消認定。
對于未在3個月內報告重大變化情況且無正當理由的,其入庫或者認定結果自行失效。
第十五條標準創新型企業,如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網絡安全事件、突發環境事件等,或嚴重違法失信、嚴重食品安全違法、嚴重質量違法、稅收違法等違法違規行為,直接取消入庫或認定。如未向省市場監管局主動申報上述問題,或被發現數據造假等情形,取消入庫或認定,并對外進行公告,5年內不得再次申報標準創新型企業。
第十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可針對標準創新型企業相關信息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并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系方式。對受理的舉報內容,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應及時向被舉報企業核實,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被舉報企業未按要求回復或經核實確認該企業存在弄虛作假為的,情節較輕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要求企業限期整改,情節較重或逾期未改正的,由省市場監管局或市場監管總局取消入庫或認定,并對外公告,且公告日起相關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標準創新型企業。
第四章培育與服務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針對本地區不同發展階段、不同類型企業的特點和需求,建立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體系,依托本地區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專業技術機構和質量基礎設施一站式服務平臺,著力構建政府公共服務、市場化服務和公益性服務協同促進的服務體系,加大政府推介、人才引進、人員培訓、技術職稱評定、信息對接等服務力度,指導企業提升標準創新能力。
第十八條支持標準創新型企業參與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承擔標準化技術組織秘書處,建設技術標準創新基地、國家標準驗證點、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參評標準創新貢獻獎、質量獎、企業標準“領跑者”等。
第十九條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開展標準創新型企業融資增信業務。鼓勵符合條件的標準創新型企業申請國家和省級科技計劃專項、企業技術中心、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和示范企業、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科技型中小企業”及“優質中小企業”配套政策等。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出臺針對標準創新型企業的相關激勵政策。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支持標準創新型企業申報各級政府質量獎和標準創新貢獻獎等獎項,對標準創新型企業參與標準制修訂、標準化試點示范、標準化人才培養等項目給予重點支持。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加大對標準創新型企業的宣傳力度,適時組織編寫標準創新型企業優秀案例集,宣傳推廣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的成熟經驗,將標準創新型企業制度宣傳納入到質量月、世界標準日等主題活動。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由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自2024年4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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