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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州長質量獎申報獎補名額及認定條件、程序、補助、材料政策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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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州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設質量強州,樹立質量管理標桿,不斷提高全社會質量意識,引導和激勵全州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提高質量管理水平,推動全州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質量強國建設綱要》《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湖南省質量強省建設綱要》及《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21〕3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湘西自治州州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州長質量獎)是州人民政府在質量管理領域授予各類組織和個人的最高榮譽。旨在推廣科學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進質量管理創新、傳播先進質量理念,激勵引導全社會不斷提升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和環境質量。
第三條州長質量獎的評審遵循申請自愿、不收費和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組織和個人自愿申報的基礎上,嚴格按照程序和標準開展評審工作。
第四條州長質量獎每兩年評審一次,每次評定獲獎組織6個,個人3名,達不到評審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五條經州長授權,設立州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委會主任由分管質量工作的副州長擔任,委員由質量管理領域專家學者、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企業家和消費者代表等組成。評委會辦公室設在州市場監管局,由州市場監管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主要職責是負責州長質量獎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州長質量獎評審實施方案等。
第六條評委會辦公室下設評審組和監督組。評審組主要負責建立評審員專家庫,受理申報材料,組織材料評審、現場評審、顧客滿意度測評等工作。監督組主要負責監督州長質量獎的受理、評審等工作。
第三章申報、核實和受理
第七條申報州長質量獎的組織(以下簡稱申報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在湘西州注冊登記并經營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從事生產、服務、研究、設計、教育、醫療及社會中介等工作的各類組織),近五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責任事故;
(二)推廣應用卓越績效質量管理模式,質量管理體系健全,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創新,經營績效卓越;
(三)在質量水平、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近三年來主要質量、技術和經濟等指標達到省內先進水平或處于州內領先水平。
第八條申報州長質量獎的個人(以下簡稱申報個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對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創新以及質量發展事業作出突出貢獻;
(三)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范,無相關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第九條州長質量獎獲獎組織和個人在獲獎后六年內,同一質量管理模式、制度、方法不得重新申報。
第十條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或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根據州長質量獎的申報條件,在規定時間內向縣市質量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市質量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報請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評委會辦公室推薦。
第十—條 評委會辦公室對申報材料的主體資格、推薦渠道、申報程序和材料規范性等進行審查,并征求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意見,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評委會辦公室對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的涉密事項,在適當范圍內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第十三條評委會辦公室根據初步審查結果,形成州長質量獎受理名單;對未予受理的說明理由。
第四章評審標準
第十四條州長質量獎的評審標準主要依據為國家標準《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湖南省地方標準《市州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價準則》(DB43/T 2517)、《湘西自治州州長質量獎(個人)評價準則》。
第十五條為保證州長質量獎評審標準的有效實施和不同行業評審工作的一致性,評委會辦公室根據行業、企業類別,分別制訂評審實施細則。
第五章評審程序
第十六條對通過審查的申報組織和個人,評委會組織開展評審,評審工作實行組長負責制。評審程序包括材料評審、現場評審、顧客滿意度測評、綜合評價、審定和公示公告。
第十七條材料評審按照評審準則進行評分,按得分高低確定現場評審名單,對未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和個人,反饋材料評審結果。
第十八條對通過材料評審的組織和個人,依據現場評審準則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十九條評委會辦公室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通過材料評審的組織進行顧客滿意度測評,形成顧客滿意度測評報告。
第二十條評委會辦公室對專項評審組的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滿意度測評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提出州長質量獎候選名單。
第二十一條評委會對州長質量獎候選名單予以審議,投票產生州長質量獎獲獎建議名單。
第二十二條評委會辦公室將州長質量獎獲獎建議名單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對公示存在異議的組織或個人,經查實的,由評委會辦公室提請評委會取消其獲獎資格。對公示無異議的,經評委會主任審核、州長審定后,由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六章獎勵
第二十三條州人民政府對獲得州長質量獎榮譽稱號的組織和個人頒發獎杯、證書。有關獎勵標準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推動高質量發展需要,報州人民政府采取“一事一議”議定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四條有關獎勵資金和評審工作經費列入州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對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州長質量獎榮譽的組織和個人,由評委會辦公室提請州人民政府撤銷其州長質量獎獎項,收回獎杯、證書,追繳獎勵資金,并向社會公開。該組織或個人不得參加下兩屆州長質量獎的申報。
第二十六條建立對獲獎組織的定期巡訪及動態管理制度。評委會辦公室及有關部門應及時了解獲獎組織和個人的生產經營和質量管理等情況,督促其珍惜榮譽,不斷進步。
第二十七條獲獎組織或個人在獲獎后四年內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委會辦公室調查核實并提交評委會研究決定后,報請州人民政府撤銷其州長質量獎獎項,并向社會公告:
(一)組織或個人所屬組織發生了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責任事故的;
(二)產品、工程、服務或環境質量不穩定,經國家級或省級質量監督抽查判定為不合格的;
(三)產品、工程、服務或環境質量發生重大問題,被有關方面和群眾投訴并查證屬實的;
(四)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被國外通報或索賠,造成國家形象和產品信譽受到較大損害的;
(五)因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六)發生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獲獎組織和個人可在組織和個人形象宣傳中使用州長質量獎榮譽稱號,但需注明獲獎年度,且不得將州長質量獎用于產品、服務的標識或者產品、服務的質量宣傳,不得出售、出租證書、獎杯,或者將其用于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第二十九條承擔州長質量獎評審任務的工作機構、工作人員、評審人員要嚴格依法保守申報組織和個人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嚴于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審。
第三十條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機構、工作人員、評審人員,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并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依法依紀依職權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州長質量獎評審存在問題的,可以向評委會投訴舉報,評委會辦公室按照規定進行調查核實。
第三十二條監督組應當對州長質量獎的受理、評審進行監督,并向評委會報告監督情況。發現有關單位和個人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可以建議有權機關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參與州長質量獎評審的人員與申報組織或申報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評委會辦公室對回避情況進行監督,對未能主動提出回避的人員可以提出回避建議。
第三十四條接受州長質量獎現場評審的候選組織和個人,對現場評審人員和參與現場評審的其他工作人員的工作質量、紀律作風進行評價,并反饋評委會辦公室。
第三十五條申報組織和個人應當主動申明申報材料中涉及的商業秘密或技術秘密。
第八章異議處理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州長質量獎評審有異議的,可以向評委會辦公室提出,并提供有效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七條評委會辦公室應當將異議處理結果告知異議方,并向評委會通報。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西自治州州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州政辦發〔2019〕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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