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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2021年池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報政策內容整理,詳細內容如下,包括池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條件材料及評價標準,企業技術中心認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和保護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有任何疑問的請撥打免費輔導電話:15855199550,為您快速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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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條件
市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申請市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池州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2年以上,且年銷售收入在1億元以上。
(二)企業市場定位和發展目標明確,在行業中具有明顯的發展和競爭比較優勢,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業具有比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企業已建立技術中心并正常運行一年以上,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技術創新績效顯著。
(四)企業重視技術創新,具有技術創新基礎條件,以及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1. 具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150萬元;
2. 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或者兼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15人;
3. 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和試驗條件,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250萬元。
4.與科研院所或高等學校之間有產學研合作。
(五)規模超過10億元的企業,可適度降低時間標準,但需持續經營時間超過1年以上、技術中心正常運行半年以上,且年度(可跨年計算)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200萬元、專職或者兼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20人、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300萬元。
(六)經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認定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可適度降低企業規模標準,但年銷售收入需超過5000萬元以上;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以及專業技術服務業等新業態、新模式企業年銷售收入2000萬元以上。
(七)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3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1. 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2. 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3. 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池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程序
(一)企業按照市企業技術中心條件和要求,向所在縣區經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和編報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評價表及其附表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二)各縣區經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科技、財政、稅務等部門,根據本辦法及當年工作通知要求,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聯合行文推薦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并將推薦企業技術中心名單及其申請材料報送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材料一式1份),同時抄報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和池州海關。
(三)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和池州海關等有關部門,依據評價指標體系,自行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各縣區推薦的企業技術中心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并對申報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3年內有關誠信、涉稅、通關等方面情況進行核查,提出初步評審意見。
(四)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和池州海關等有關部門,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初步評審意見及核實核查情況等進行綜合評估后,擇優確定市企業技術中心名單。
池州市企業技術中心運行評價標準
(一)數據采集。市企業技術中心應按各縣區通知要求的截止日期前,將評價材料報送到所在縣區經信部門,并對技術中心評價材料真實性出具意見。
(二)數據初審。各縣區經信部門對市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并于受理截止日期前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三)核查評價。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和池州海關等有關部門,自行組織或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對市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依據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評價,并形成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核查方式包括函詢、召開核查會和現場核查等。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70分至90分(不含90分)之間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之間為合格。
(四)評價得分低于60分,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不合格:
1、材料弄虛作假并經查實;
2、逾期拒不報送評價材料;
3、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等3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低于第六條(四)中規定的最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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