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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發展眾創空間推進大眾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9號)、《科技部關于印發發展眾創空間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5〕297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發展眾創空間推進大眾創新創業的實施意見》(皖政辦〔2015〕41號)精神,加快我市眾創空間等新型創業服務平臺建設,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氛圍,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造黃山經濟發展新引擎,根據《關于印發安徽省眾創空間備案實施細則的通知》(科高〔2016〕14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眾創空間,是指在我市范圍內由獨立機構運營,為初創期小微企業和創業團隊創新創業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的辦公服務場所和綜合服務的新型創業孵化服務平臺,是創新與創業相結合、線上與線下相結合、孵化與投資相結合,滿足不同創業者需求的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
第三條 充分利用各類經濟開發區、創業園區、高新技術(特色)產業基地、科技企業孵化器和高校、科研院所的有利條件,推廣創業苗圃、創業社區、創客空間、創業咖啡、創新工場等新型孵化模式,發揮市級隊龍頭骨干企業、創業投資機構、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的主力軍作用,構建一批市場化、專業化、集成化、網絡化的眾創空間,形成“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孵化鏈條。
第四條 黃山市眾創空間備案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發展方向明確。運營管理機構是在黃山市內注冊的獨立法人,設立宗旨是服務創業者創新創業;
(二)管理制度健全。建有圍繞培育孵化創業團隊或初創期小微企業為目的的新型孵化運行機制、定期開展創新創業培訓活動的創業輔導制度、規范的創業團隊、初創期小微企業入駐和退出機制;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其中公共辦公與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總面積的80%。場地屬自有物業的,要求產權清晰,在續存期內不得變更用途。屬租賃場地的,要求租期5年以上,租用合同明確清晰,在租用期內不得變更用途。鼓勵利用已有條件,盤活存量設施和場地,通過開放共享降低運營成本,向創新創業者提供低成本的創業場地、設備設施、寬帶網絡、開源軟硬件、商務服務等基礎條件和服務;
(四)有專職的管理服務團隊,管理服務機構設置合理,團隊成員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80%以上;
(五)設立了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并與金融機構以及創投機構、擔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聯系,可為早期創業者提供資金支持和融資服務;
(六)形成創業導師服務機制,能夠提供創業咨詢、輔導和技術、金融、管理、市場等方面的服務;
(七)有便捷的服務體系和較強的資源整合能力,能為入駐企業(創業團隊)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財務、融資、市場推廣和培訓等方面的服務,積極推進資本、技術、人才、市場等要素不斷融合,為創新創業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務;
(八)入駐有一定數量的創業團隊或初創期小微企業,其中創業團隊不少于8家。入駐企業應是處于創業期的科技類、創意類及相關產業的小微企業,成立時間一般不超過1年;創業團隊由3人(含)以上組成,并有明確的創業項目研發計劃,創業項目應符合我市產業政策導向,并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九)專注于特定產業或技術領域的眾創空間,應有明確的專業發展方向,并建有專業技術服務平臺,擁有專業化的技術咨詢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五條 黃山市眾創空間備案程序:
(一)申報主體向所在區縣科技主管部門(區縣科技局、黃山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經貿局)提出申請;
(二)區縣科技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向市科技局出具書面推薦意見;
(三)市科技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且運行良好的眾創空間予以備案,列入黃山市眾創空間備案目錄。
第六條 眾創空間管理:
(一)市科技局建立黃山市眾創空間績效考核和退出機制,按年度開展績效考核工作;
(二)市科技局備案的各眾創空間都應按要求參加績效評價,報送績效考核材料。對無故未參加績效考核以及在績效考核材料中弄虛作假的眾創空間,一經查證后,不再列入黃山市眾創空間備案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三)經備案的眾創空間及其運營管理機構,應自覺接受所在區縣科技主管部門的管理;
(四)各區縣應加強對轄區內眾創空間的日常服務,建立政府部門延伸服務機制和辦法,整合各類資源,對眾創空間及區域內的創業企業、團隊和創客給予支持和服務。眾創空間孵化的成果、項目優先在本地轉化、產業化。
第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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