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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2016年6月22日,六安市正式頒布新版《六安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試行) 》實施細則,以下是具體詳情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六安市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增強企業技術創新能力,規范和加強六安市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依據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創新型六安的意見》以及《安徽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結合六安市地方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鼓勵和引導六安市企業加大技術創新的投入,提升技術中心在企業技術創新中的主體地位,六安市對工業行業中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績效顯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并給予相應的政策支持。
第三條 六安市經信委負責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進行指導,并負責六安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具體組織工作和評價工作。
第二章 認 定
第四條 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一般每年組織一次,受理認定申請的截止時間為每年9月底。
第五條 申請認定市級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兩年以上,上一年度年銷售收入在2000萬元以上,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
(二)企業有較強的經濟技術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在我市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競爭優勢。
(三)企業已建立技術中心并有專門的機構與人員配置。
(四)企業領導層重視技術創新工作,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和創新意識,能為技術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五)企業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和試制條件,有較強的科技研發投入能力,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品牌和核心競爭力,研究開發與創新水平在全市同行業中處于先進地位。
(六)企業技術中心擁有知識結構合理的技術人才隊伍,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
(七)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具有穩定的產學研合作機制,建立了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技術創新績效顯著。
(八)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100萬元;專職從事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低于10人;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200萬元;
(九)企業兩年內未發生下列情況:重大質量、安全、嚴重環境污染事故或因涉稅違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認定程序:
(一)企業依照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條件和要求,向所在縣區經信委(經貿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材料包括《六安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申報報告》(見附件1)、《六安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附件2)及附表(附件3)、相關附件及證明材料(見附件4)。
(二)各縣區經信委(經貿局)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按照市認定有關要求,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在規定時間內行文上報市經信委。市直企業直接報送市經信委。
(三)六安市經信委或委托符合條件的中介評估機構,按照《六安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附件5)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核查,擇優確定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
第七條 六安市經信委負責對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予以公布、頒發證書。
第三章 復 評
第八條 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實行動態管理,市經信委定期對已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進行復評,原則上每兩年復評一次,復評技術中心條件同于新認定技術中心條件。
第九條 復評程序:
(一)數據采集。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應按當年復評文件要求將復評材料報所在縣區經信委(經貿局)。復評材料包括《六安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復評工作總結》(見附件6)、《六安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附件2)及附表(附件3)、相關附件及證明材料(見附件4)。
(二)數據初審。各縣區經信委(經貿局)對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復評材料進行審查,并出具初步審查意見,加蓋公章后報市經信委。
(三)數據核查。市經信委或委托符合條件的中介評估機構對上報的復評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并按照《六安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計算、分析,得出評價結果。核查方式包括函詢、召開核查會和實地核查等。
第十條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8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65分(含65分)至80分之間為合格;
(三)評價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間為基本合格;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價為不合格。
1、評價得分低于60分;
2、連續兩次評價為基本合格;
3、逾期不上報復評材料的企業技術中心;
4、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三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低于規定標準。
第十一條 市經信委對評價結果予以公布。
第四章 終止、撤銷與調整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終止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所在企業自行要求終止其資格;
(二)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評價不合格;
(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國家、省、市依法組織的企業技術中心正?;顒?;
(三)所在企業發生重大質量、安全、嚴重環境污染事故;
(四)所在企業涉嫌違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市經信委。
第十五條 市經信委負責對終止、撤銷或調整的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進行公布。
第五章 管理與政策
第十六條 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評價材料內容和數據應真實可靠。經核實如提供了虛假材料,取消申請資格,兩年內不得再申請市及市以上企業技術中心認定。
第十七條 被撤銷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企業,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市及市以上企業技術中心認定。
第十八條 原則上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作為申報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前提。對評價結果為優秀的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表彰,并按照省有關規定,優先推薦申請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
第十九條 對新認定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按照有關政策規定給予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經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