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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蚌埠市綠色工廠評價已經啟動,關于蚌埠市綠色工廠申報需要哪些條件和要求?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國制造2025》、《中國制造2025安徽篇》和制造強市建設的戰略部署和綠色發展行動計劃,促進工業綠色發展,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開展綠色制造體系建設的通知》(工信廳節函〔2016〕586號)和安徽省綠色工廠建設評價和管理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引導企業向綠色發展轉型升級,打造綠色制造先進典型,推進我市綠色制造體系建設,對具備用地集約化、原料無害化、生產潔凈化、廢物資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點的企業授予蚌埠市綠色工廠(以下建成市級綠色工廠)稱號
第三條 市級綠色工廠每年評價一次。評價工作遵循企業自主自愿、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市經信部門負責市級綠色工廠建設的評價和管理工作。各縣區經信部門負責本地綠色工廠的培育創建和申報推薦工作,并對綠色工廠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條件
蚌埠市綠色工廠申報:0551-65300258 13339105710 (微信同號) QQ:2885056880
第五條 申請蚌埠市綠色工廠評價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本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設立,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遵循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
(二)企業具有較好的經濟技術基礎和經濟效益,在全市同行業中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
(三)企業高度重視綠色發展,內部設有綠色工廠管理機構,負責有關綠色發展的制度建設、培訓教育、實施、考核及獎勵工作,建立目標責任制。
(四)企業制定了綠色工廠建設中長期規劃、量化的年度目標和實施方案,并能確保對綠色工廠創建項目的資金和資源投入。
(五)企業有較強的質量、職業健康、環保、安全生產和能源管理水平。通過GB/T 19001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GB/T 28001要求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GB/T 24001要求的環境管理體系等第三方認證。滿足GB/T 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體系,通過第三方認證或者能源審計,能效水平達到行業先進。
(六)企業符合用地集約化、原料無害化、生產潔凈化、廢物資源化、能源低碳化等條件的要求。
(七)企業三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環境、質量等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企業黑名單。
第三章 評價程序
第六條 企業按照市級綠色工廠的相關標準要求完善自身條件開展綠色工廠創建工作。
第七條 在符合綠色工廠申報基本條件、滿足《綠色工廠基本要求評價表》及《綠色工廠評價指標表》中必選指標等一般要求前提下,企業編制《蚌埠市綠色工廠綜合評價報告》(格式及要求見附件)。
第八條 《蚌埠市綠色工廠綜合評價報告》應依據企業實際情況進行編制。報告編制機構要按照綠色工廠評價指標要求,客觀公正、實事求是開展現場評價,并確保評價報告中材料、數據、證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
第九條 原則上綜合評價結果符合一般要求且指標得分大于70分的創建企業,可向縣區經信部門提出申請,縣區經信部門審核后按照要求擇優向市經信部門推薦申報。
第十條 市經信委負責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符合市級綠色工廠條件的企業名單在市經信委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后由市經信委發文公布,并予以授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市經信委對市級綠色工廠實施動態管理,原則上每三年組織一次復審。接受復審的市級綠色工廠須對三年來綠色工廠建設管理和實際運行情況進行總結,并編制《綠色工廠自評價報告》報縣區經信部門初審。市經信委委托中介機構或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核后發布復審結果。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市級綠色工廠資格:
(一)未按規定參加復審的;
(二)復審結果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四)企業提供虛假復審材料和數據的;
(五)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其市級綠色工廠的;
(六)所在企業發生重大安全、環境、質量等事故,被列入失信企業黑名單的。
第十三條 被撤銷市級綠色工廠稱號的企業,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綠色工廠。
第十四條 市級綠色工廠所在企業發生更名,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申請名稱變更。若發生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申請復審。
第十五條 市經信委對變更名稱和撤銷市級綠色工廠的企業,發文公告。
第十六條 綜合評價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欺瞞現象等情況的,取消申報企業的申報資格,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委托專業機構組織評價的,三年內禁止該機構在我市開展綠色工廠評價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 原則上從市級綠色工廠中擇優推薦申報省級綠色工廠。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經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蚌埠市綠色工廠申報:0551-65300258 13339105710 (微信同號) QQ:2885056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