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新企業資訊
1. 實施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75%扣除政策,對中小微企業新購入500萬元以下的研發儀器、設備當年一次性在稅前扣除。(皖發〔2018〕6號)
2. 對年銷售收入達500萬元及以上企業、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企業、新型研發機構等購置用于研發的關鍵儀器設備(原值10萬元及以上),省、市(縣)分別按其年度實際支出額不超過15%予以補助,單臺儀器設備補助分別最高可達200萬元,單個企業補助分別最高可達500萬元。補助資金用于研發。(皖政〔2017〕52號)
3. 省科技重大專項項目研發投入中,承擔單位投入不低于60%,省、市(縣)投入不超過40%,省在市(縣)先行投入基礎上予以資助,單個項目累計資助最高可達500萬元。(皖政〔2017〕52號)
4. 對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和重點研發計劃等科技計劃項目的單位,根據項目合同實施進展績效,省按項目上年實際國撥經費3—5%獎勵研發團隊,每個項目最高可達60萬元,每個單位獎勵額最高可達400萬元。(皖政〔2017〕52號)
5. 對獲得國家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學技術進步一、二等獎項目的第一完成單位,省一次性分別給予一等獎200萬元、二等獎100萬元獎勵,獎勵資金70%用于單位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30%獎勵項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團隊)。對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特等獎的項目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獎勵。(皖政〔2017〕52號)
6. 每年審核選擇一批攜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在皖創辦公司或與省內企業共同設立公司,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科技團隊,在市(縣)先行投入支持的基礎上,省以債權投入或股權投資等方式,分A、B、C三類,分別給予1000萬元、600萬元、300萬元支持??萍紙F隊可自主選擇申請債權投入或股權投資方式。省政府委托省高新技術產業投資公司作為出資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與有關科技團隊及其他投資主體共同簽訂債權投入或股權投資協議。(皖政〔2017〕52號)
7. 高校院所與企業在2017年以后聯合成立的股份制科技型企業,高校院所以技術入股且股權占比不低于30%的,按其科技研發、成果轉化和企業產品(技術)銷量(營業額)增長等績效情況,省一次性給予最高可達50萬元獎勵。(皖政〔2017〕52號)
8. 對省內高校院所在皖實施轉移轉化、產業化的科技成果,按其技術合同成交并實際到賬額(依據轉賬憑證),省給予10%的補助,單項成果最高可達100萬元。(皖政〔2017〕52號)
9. 對在皖企業購買省外先進技術成果并在皖轉化、產業化的,按其技術合同成交并實際支付額(依據轉賬憑證),省給予10%的補助,單個企業最高可達100萬元。(皖政〔2017〕52號)
10. 開展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管理,依據績效情況,省給予最高300萬元獎勵。(皖政〔2017〕52號)
11. 對省級技術轉移服務機構,依據績效情況,省給予20—50萬元獎勵。(皖政〔2017〕52號)
12. 對首次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或連續3次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根據認定指標得分情況,省一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獎勵資金用于獎勵企業研發團隊。(皖政〔2017〕52號)
13. 對新獲批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省一次性給予300萬元獎勵;對新獲批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和火炬特色產業基地、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省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皖政〔2017〕52號)
14. 在對高新技術企業投保的產品研發責任保險、關鍵研發設備保險、產品質量保證保險、專利保險予以補助的基礎上,拓展險種范圍,所在市(縣)先按投保企業實際支出保費的30%給予補助,省再按投保企業實際支出保費的30%給予補助。(皖政〔2017〕52號)
15. 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或眾創空間,按照入駐的小微企業和創客數以及孵化畢業的企業數、創客數、融資數等績效情況,結合稅收貢獻度和運營成本,市(縣)先行獎補,省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勵。(皖政〔2017〕52號)
16. 對省級示范生產力促進中心,依據服務科技中小企業等績效情況,省給予20萬元獎勵。(皖政〔2017〕52號)
17. 對新認定的國家大學科技園,省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皖政〔2017〕52號)
18. 支持農業科技創新和科技服務體系建設,對開展公益性共享服務的農業種質資源庫(圃),依據資源數量、共享服務等績效情況,省給予最高可達200萬元獎勵。(皖政〔2017〕52號)
19. 對企業和高校院所轉化科技成果獲國家、省審定的動植物新品種(配套系),省依據績效分別一次性給予30萬元、10萬元獎勵。(皖政〔2017〕52號)
20. 對獲認定的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農業科技(示范)園區、現代農業產業科技創新中心,依據績效情況,省給予最高可達300萬元獎勵。(皖政〔2017〕52號)
21. 對農業高校院所與市(縣)政府合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農(林)業綜合實驗站和農技推廣示范基地,依據績效情況,省給予最高可達100萬元獎勵。(皖政〔2017〕52號)
22. 對我省牽頭組建新獲認定的國家(試點)聯盟、國家布局建設的區域性聯盟,省分別一次性給予50萬元、30萬元獎勵;對新通過評估的省級聯盟,省一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皖政〔2017〕52號)
23. 對納入省儀器設備共享服務平臺網向社會開放服務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及設施(單臺價格在30萬元及以上、成套價格在100萬元及以上)的管理單位,以及租用上述儀器設備進行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開發的單位,可分別享受省、市(縣)補助。其中省按出租儀器設備年度收入的20%給予設備管理單位補助,每個單位補助最高可達500萬元;設備租用單位所在市(縣)按租用儀器設備年度支出的20%給予租用單位補助,每個租用單位補助最高可達200萬元。(皖政〔2017〕52號)
24. 對獲授權的發明專利,依據專利質量、產業化前景等績效情況,省給予一次性補助。對專利權人涉外維權訴訟費,省、市(縣)各按20%的比例給予一次性維權費用補助,省補助最高可達10萬元。(皖政〔2017〕52號)
25. 對企業以專利權質押貸款方式融資額達到500萬元及以上的,省一次性按貸款利息和專利評估費總額的50%予以補助,補助最高可達20萬元。(皖政〔2017〕52號)
26. 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優秀獎的單位,省分別一次性給予100萬元、20萬元獎勵。(皖政〔2017〕52號)
27. 對新認定的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省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獎勵資金用于知識產權布局和轉化實施。(皖政〔2017〕52號)
28. 允許項目承擔單位通過協議定價、技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科技成果價格??萍汲晒D化收益用于獎勵科研人員和團隊的比例不低于70%。用于科技成果轉化的獎勵與分配,計入當年單位工資總額,不作為單位工資總額基數,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額。高校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新創業,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系。(皖政〔2017〕76號)
29. 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研人員個人獎勵的,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待取得分紅或者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時,再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皖政〔2017〕76號)
30. 企業預提研發準備金未實際發生研發支出的部分,不計入當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額。(皖政〔2017〕76號)
31. 落實國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等支持創新發展政策,對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的科技人員或團隊在皖轉化科技成果,在取得創辦企業或投入受讓企業的股份和出資比例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皖政〔2016〕53號)
32. 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個人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在5年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皖政〔2016〕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