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新企業資訊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自主創新能力建設,根據《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加快創新型省份建設的意見》(皖發〔2014〕4號)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圍繞省主導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及市首位產業,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為重點,省、市(縣)采取資金補助、獎勵等形式,支持企業購置研發所需關鍵儀器設備、建設國家級研發機構和在境外設立、合辦或收購研發機構。
第三條 省、市(縣)聯動支持企業。對符合支持條件的企業,由企業所在地的市(縣)先行給予資金補助或獎勵,再由省按不高于市(縣)的額度給予資金補助或獎勵。
第四條 對購置用于研發的關鍵儀器設備(原值10萬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省、市(縣)分別按其年度實際支出額的15%予以補助,單臺儀器設備補助分別不超過200萬元,單個企業補助分別不超過500萬元:
(一)年納稅超過20萬元(不含土地使用稅)的科技型企業;
(二)省備案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及在孵企業;
(三)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機構、企業在我省企業設立的國家級應用研發機構或分支機構;
(四)產業技術研究院等產學研用結合的新型研發機構。
第五條 我省企業在境外設立、合辦或收購研發機構,省、市(縣)分別按其當年實際投資額的10%予以補助,省、市(縣)補助分別不超過500萬元。
第六條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省、市(縣)分別一次性獎勵300萬元。對新認定的企業國家級質檢中心,省、市(縣)分別一次性獎勵200萬元。對新認定的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省、市(縣)分別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對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在國家組織的運行評估中獲優秀等次的,省、市(縣)分別一次性獎勵100萬元。上述獎勵省級不重復安排。
第七條 申請獎勵補助單位每年按照省科技、財政部門年初發布的通知要求,提供用于研發項目的關鍵儀器設備購置清單、購置發票、有關機構認定文件、市(縣)先行獎勵補助等證明材料,由所在市科技部門受理,并會同市財政等相關部門審查,經市政府審核后報省科技部門。
第八條 省科技部門在受理各市補助申請材料后,會同省財政等相關部門,對各市(縣)先行補助予以認定,并提出省獎勵補助建議,經公示、報省政府審定等程序后,撥付獎勵補助資金。
第九條 本細則由省科技、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安徽省扶持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在皖創新創業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扶持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以下簡稱科技團隊)在皖創新創業,根據《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加快創新型省份建設的意見》(皖發〔2014〕4號)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科技團隊是指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具有國際先進或國內一流水平科技成果,落戶安徽創業的省內外人才團隊。
第三條 省政府對攜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在皖創辦公司或與省內企業共同設立公司,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科技團隊,以投資入股方式給予支持。
第四條 市政府應制定辦法,積極招引科技團隊到本地創新創業,在資金、土地供給、基礎設施配套、前期工作場所和生活場所提供等方面給予支持,為科技團隊成員配偶就業、子女就學提供幫助。
第五條 市政府根據當地首位產業或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需要,提出年度科技團隊招引需求,省科技部門匯總后統一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六條 市政府委托相關部門或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與市政府審定的科技團隊簽訂創業合作協議,明確市扶持措施及雙方權利、義務。
第七條 申請省扶持資金的科技團隊,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科技團隊創辦的公司注冊成立3年以內;
(二)科技團隊占其創辦公司的股份不低于20%;
(三)科技團隊及其他股東現金出資不低于各級政府扶持資金的50%;
(四)科技團隊攜帶的科技成果應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具有國際先進或國內一流水平,并能在自公司注冊之日起18個月內轉化為產品并形成銷售收入;
(五)市(縣)政府支持每個科技團隊的資金不少于300萬元且已到位。
第八條 省科技部門通過專業機構組織專家,從團隊質量、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商業計劃書、市(縣)支持措施等方面,對各市申報的科技團隊進行評審、現場考察,提出當年支持的30個科技團隊建議名單,報省政府審定后公示。
第九條 對省政府審定且公示無異議的科技團隊,給予以下支持:
(一)根據專家評審及現場考察意見,按照從高分到低分的原則,對在皖創新創業的科技團隊分A、B、C三類予以支持,每類10個團隊,省扶持資金分別出資參股1000萬元、600萬元、300萬元;
(二)連續3年以上銷售收入或上繳稅收增長較快,發展勢頭良好的B類、C類科技團隊,可繼續申請省扶持資金支持,累計支持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三)科技團隊創辦的企業5年內在國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或香港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省扶持資金在企業中所占股份全部獎勵給團隊成員,每延遲1年上市獎勵比例減少20%。或自協議簽署年度以后的連續5個會計年度(含協議簽署年度),科技團隊創辦的企業累計實際繳納稅金(不含土地使用稅)達到省扶持資金出資總額,獎勵省扶持資金在企業中所占股權的30%,每多完成的實際繳納稅金(不含土地使用稅)達到省扶持資金出資總額的20%,增加10%獎勵,直至達到100%?;蛟趨f議簽署后60個月內(含60個月,不足1年按1年計算),科技團隊有權按照投資本金及退出時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資金使用成本回購省扶持資金所占股權。
第十條 省政府委托省高新技術產業投資公司作為出資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與省政府審定的科技團隊及其他投資主體共同簽訂投資協議。
第十一條 省科技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教育、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國土資源、外事等部門,負責協調落實支持科技團隊創新創業的有關政策。
第十二條 本細則由省科技、財政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