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項目申報通知
現將修訂后的《安徽省省級服務業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認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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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級服務業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安徽省“十三五”服務業發展規劃》(皖政辦〔2017〕4號)《安徽省省級服務業集聚區發展規劃(2017—2021年)》(皖政辦秘〔2017〕246號)等要求,為推進省級服務業集聚區建設,引導全省服務業集聚發展、加快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服務業集聚區(以下簡稱“集聚區”),是指以某一個或關聯服務產業為核心,主導產業突出,功能配套完善,管理科學規范,具有產業集聚、資源集合、服務集成等特征,集聚度達到一定水平的區域。省級服務業集聚示范區(以下簡稱“集聚示范區”),是從認定滿兩年的集聚區中擇優認定的,產業優勢明顯,集聚效應突出,具有行業標桿作用,有較強引領帶動能力的集聚區域。
第三條 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主要類型包括:現代物流、科技服務、軟件與信息服務、金融商務、電子商務、新型專業市場、創意文化服務、旅游休閑、健康養老服務等。支持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申報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
第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的認定管理工作。省直有關單位參與相關行業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的認定及指導管理。各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本地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的推薦申報,并配合省發展改革委做好指導和管理。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符合全省服務業發展方向及區域功能布局,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空間規劃和城鄉總體規劃。
(二)有完善的園區發展規劃,四至邊界清晰,發展目標明確,功能定位合理,業態特色鮮明,產業集中度高。
(三)有明確的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對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實行統一管理和服務,能夠及時、準確報送統計數據和相關信息。
(四)有多家同類或相關企業(機構)入駐,有較為完善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平臺,運營情況良好。
(五)符合申報通知其它具體要求。
第六條 各類集聚區還應分別具備下列條件:
(一)科技服務集聚區。具有為科技服務企業開展研究開發、工業設計、技術轉化、創業孵化、技術(產權)交易、科技咨詢、科技金融、科技普及、檢驗檢測等活動的公共服務平臺,入駐科技服務類企業30家以上,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以上。
(二)軟件與信息服務集聚區。具有軟件產業發展或大數據、云計算的技術支撐體系和公共服務平臺,入駐軟件或IT企業40家以上,其中年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的企業10家以上。
(三)金融商務集聚區。具備支撐金融商務機構集聚的基礎營運平臺和公共服務體系,入駐銀行、保險、基金、期貨、證券公司、新型金融機構和培訓、會展、會計審計等商務企業(機構)50家以上,基本滿足企業共性生產服務需求。
(四)電子商務集聚區。具有電子商務企業所需的基礎營運平臺和公共服務體系,入駐企業40家以上,其中電子商務企業占入駐企業70%以上,年營業收入在5億元以上。
(五)新型專業市場集聚區。具備電子商務、物流配送、產品展示、信息發布、檢驗檢測等綜合服務功能,年市場交易額達到10億元,在全省同類市場中居于前列。
(六)創意文化服務集聚區。具備開展創意研發、設計、孵化和成果轉化等活動的軟硬件環境,入駐創意文化類企業30家以上,擁有一定數量的自主知識產權,原創產品占有一定的市場份額。
(七)旅游休閑集聚區。具備相對完善的旅游服務功能,入駐旅游休閑類企業(經營戶)30家以上,其中規上(限上)企業10家以上。
(八)健康養老服務集聚區。具有較為完善的居住、文體娛樂、療養、餐飲等條件,入駐企業20家以上,年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
第七條 各類集聚示范區還應分別具備下列條件:
(一)科技服務集聚示范區。有不低于2萬平方米的工作場所,入駐科技服務類企業50家以上,或者入駐科技服務類企業3家以上且總營業收入超過3億元。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以上。
(二)軟件與信息服務集聚示范區。有不低于2萬平方米的工作場所,入駐軟件或IT企業50家以上,其中年銷售收入超過2000萬元的企業不少于10家;或園區總營業收入超過30億元。擁有一定比例的自主知識產權,具備一定的軟件出口能力。
(三)金融商務集聚示范區。入駐銀行、保險、基金、期貨、證券公司、融資擔保、消費金融、商業保理、融資租賃等金融機構和培訓、會展、會計審計等各類商務企業(機構)60家以上,在全省具有較強區域影響力和輻射服務能力,年營業收入30億元以上。
(四)電子商務集聚示范區。有不低于2萬平方米的工作場所,具備技術開發、網絡推廣、市場開拓、人才培訓、信息發布、融資、加工、物流、配送等多種電子商務功能。入駐企業60家以上,其中電子商務企業占入駐企業70%以上,年營業收入8億元以上。
(五)新型專業市場集聚示范區。建筑面積在6萬平方米以上,具備產品展示、交易結算、檢驗檢測、倉儲運輸、加工配送、信息發布、設計、展會等功能。入駐專業市場類企業60家以上,年市場交易額超過60億元。
(六)創意文化服務集聚示范區。有不低于2萬平方米的工作場所,入駐創意文化類企業50家以上,擁有一定數量的自主知識產權,原創產品占有較大市場份額。有較為完善的人才引進、融資擔保等優惠政策,定期舉辦創意產品展示、創意比賽、市場對接會等。
(七)旅游休閑集聚示范區。布局在特色文化街區、4A及以上景區內,具備住宿、餐飲、購物、商務、會展、演藝、節慶等多種生產經營形態。入駐旅游休閑類企業(經營戶)60家以上,其中有省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省級以上服務業品牌企業(含中國馳名商標、中華老字號、安徽著名商標、安徽老字號等)占總入駐企業一定比例。年旅游總收入3億元以上。
(八)健康養老服務集聚示范區。有較為完善的居住、文體娛樂、療養、餐飲等條件,具有治療、保健、體育、健身、度假等多種健康養生形式,入駐企業20家以上。年營業收入2億元以上,其中年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企業不少于3家。
第八條 省級物流示范園區認定條件和程序,比照國家物流示范園區,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等聯合認定,具體另行規定。
第三章 申報和認定
第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年度重點工作安排,研究確定申報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的重點領域和方向,下發申報通知。
第十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本地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的推薦申報工作,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立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管理機構的政府批件以及管理機構情況。
(二)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發展規劃(包括空間四至范圍,規劃期限,發展目標、功能布局,主導產業及關聯產業,龍頭企業,重大項目和公共服務平臺,工作推進計劃及保障措施等),以及符合城市規劃情況。
(三)土地批復文件,或租用期限尚有5年屆滿的租賃合同。
(四)入駐企業目錄,以及企業基本情況。
(五)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情況。
(六)申報單位出具的真實性承諾函。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批準文件、證明材料等。
第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按材料審核、專家打分、現場核查等程序組織開展評審,結果在省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公示后,對無異議的,認定為集聚區或集聚示范區。
第四章 評估和管理
第十二條 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實行動態評估制度,每三年評估一次,評估優秀的予以通報并兌現獎勵,不合格的調整撤銷;不參加相應類別評估的,視為不合格。評估優秀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20%。當年新認定的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不參加當期評估。
第十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服務業發展情況,研究確定申報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的評估工作,制定評估方案,下發評估通知。
第十四條 評估工作按照“集聚區或集聚示范區自評—市發展改革委審核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組織評估”等程序開展。集聚區、集聚示范區分別進行評估。
第十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按材料審核、專家打分等程序組織開展評估,并將結果在省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具體辦法按評估通知要求執行。
第十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對認定的集聚示范區給予獎補、對評估優秀的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給予獎勵。省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優先支持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內重大項目。
第十七條 鼓勵各市對認定的省級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給予獎勵,支持各市開展市級服務業集聚區認定及集聚區評估工作。
第十八條 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應在每季度第一個月15日前,經所在市發展改革委審核把關后,報送上一季度建設發展情況。報送情況作為評估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省級服務業集聚區及示范園區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皖發改貿服〔2017〕65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