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項目疑難解答
高達30萬!長沙縣農村電子商務發展資金申請補貼補助標準及程序管理辦法
政策講堂!長沙縣農村電子商務發展資金申請補貼補助標準及程序管理辦法整理如下,需要咨詢申報的企業單位可以免費咨詢小編為您解答!
政策免費指導熱線:15855199550(可加v),19855109130(可加v)
臥濤小編可以為您帶來關于項目申報、知識產權、科技成果評價、專精特新、可行性研究報告、商業計劃書、工商注冊、財稅規劃、兩化融合、企業技術中心等項目的輔導規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規范長沙縣農村電子商務發展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充分發揮其扶持、引導、激勵作用,全面助力縣域農村電子商務發展,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
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長沙縣農村電子商務發展資金(以下 簡稱資金)是指縣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扶持我縣農村電子商務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資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公開、透明、規范、合理和擇優扶持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四條 長沙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縣供銷社)負責資金的申報、分配、使用和驗收。
第五條長沙縣財政局負責對資金使用進行監督,對申報和驗收結果進行抽查。
第六條 各鎮(街)負責本區域內資金項目的推薦、配合驗收。
第三章 資金使用范圍、對象、補助方式和標準
第七條使用范圍:支持長沙縣農村電商綜合服務體系建設和運營,增強縣級電子商務公共服務中心和鎮、村級電商服務站點公共服務能力;培育農村電商市場主體,支持銷售類和服務類企業快速發展;支持參與電商助農專項行動和開展消費助農活動;支持運用新媒體營銷手段銷售本地產品;支持本地農產品宣傳推廣、產銷對接活動、電商人才培訓和創建示范網店;支持行業協會開展行業性會展和培訓活動;用于解決制約我縣農村電商行業發展的其他薄弱環節的問題。
第八條使用對象:在長沙縣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質的,從事電子商務相關業務的企業(包括平臺型、銷售型和為電子商 務企業提供技術、營銷、物流、培訓等服務的服務型企業)、行 業協會及其他經濟組織。自然人僅限申報運用新媒體營銷手段銷售本地產品和創建示范網店項目。
第九條 補助方式和標準:資金采取以獎代補方式安排到符合條件的具體項目、活動或工作,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一)對縣級電子商務公共服務中心和鎮、村級電商服務站 點的建設、運營按不超過實際投入的30%分別給予不超過30、5、3萬元補助。
(二)對銷售本地產品的電商市場主體(個人)按不超過銷 售額的15%給予最高10萬元的補貼。對服務型市場主體根據營業收入、服務企業數量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補貼。
(三)對開展消費助農活動、產銷對接活動、本地農產品宣 傳推廣和電商技能培訓經業務主管部門認可、備案的按照其實際支出給予補助,單項補助總額不超過20萬元。
(四)鼓勵協會主辦或承辦由業務主管部門認可的行業性會 展、招商、培訓活動等,按照其實際支出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補貼。
第四章 資金的申報、審核和撥付
第十條 申報資金需滿足的條件:在縣域內依法登記的市場主體,產權清晰、管理規范、財務狀況良好,財政資金規范使用(自然人無需提供)。
第十一條 申報資金企業需提供的資料:資金申報表、申報單位項目真實性承諾書、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上年度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合同、費用支出原始憑證、銀行流水等資料。
第十二條 資金審核程序及要求:所在鎮(街)負責電商業 務的辦所根據項目申報指南,對申報項目的真實性、合規性、申 報資料的完整性進行初審并出具推薦意見,縣供銷社負責進行復 審。縣供銷社商縣財政局擬制各項目建設內容及資金安排計劃并報分管縣長審定,公示無異議后,聯合下達資金計劃文件。
第十三條 資金撥付程序及要求:項目建設單位在規定期內完成建設任務后,向縣供銷社提出驗收申請,縣供銷社牽頭,與項目所在鎮(街)對項目完成情況進行驗收,出具驗收結果,縣 財政局抽查。驗收合格的項目經公示無異議后,縣供銷社提出資 金撥付方案,商縣財政局聯合印發資金撥付文件,按相關程序下撥項目資金。
第五章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四條 績效評價:縣供銷社應當負責組織對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目標實現程度、資金使用效益進行績效評價,縣財政局在供銷社績效評價的基礎上開展重點項目績效評價。縣財政局和縣供銷社要加強對績效考核評價結果的應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發揮資金的最大效益。
第十五條信息公開:資金預算、計劃、撥付等有關事項在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進行公示,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法律責任:項目單位違規造假,提供虛假資料的,取消當年申報資格,三年內不得申報縣供銷社項目;項目單位違反承諾,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時完成項目建設的,或不按要求實施項目建設的,不予撥付資金;項目單位違規騙取資金的,縣供銷社有權收回資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解釋權歸長沙縣供銷社合作社聯合社和長沙縣財政局所有。
第十八條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